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2010-05-14)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46:24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2010-05-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佟晓玲(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闵永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小康(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魏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魏瑞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仇伯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孙玉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丁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程国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高克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备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4〕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漯河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机关高效、廉洁和依法行政,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错误的行政审批行为,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察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核、批准。没有法定程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内部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为:
(一)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的行政审批决定或者判决为不作为行为的;
(二)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行政审批行为;
(三)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有批准项目但变相转化为下属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收费的;
(六)对已审批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进行行政审批的;
(二)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五)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延,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接受申请人礼品馈赠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政审批的宴请或者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等不当要求,或者将应当由本人及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申请人报销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者损害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责任的划分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从事行政审批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划分行政责任:
(一)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单位未经委托的行政机关批准,造成行政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辞退;
(八)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九)给予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重大违法行政审批行为或者年度内有两起以上行政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评优评先资格,并将其确定为本年度内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0号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一手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指示精神,为加快公路建设,确保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控“非典”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防控“非典”期间,对疫情较重地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应增加邮寄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强行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上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应保证在工作时间随时接听,不得拒绝、延误投标人购买文件。投标人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文件时,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及时发售文件。投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悉。

  二、投标人可采用邮寄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人采用邮寄方式的,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招标人。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安排专人值班接收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确认收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应以招标人签收时间为准,递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在部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短时间基础上延长7-10天。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三、招标人应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工作深度,为投标人提供真实反映项目特点的技术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及召开标前会议的,招标人应安排现场摄像,录制现场勘察及标前会议的全部过程,并将现场解答的所有问题制成书面文件,与摄像资料同时特快专递给未到现场的投标人。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高投标文件质量。投标人可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应在监督机构代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开标。凡有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的,开标过程应录像备查。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开标结果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未到场的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返回。

  五、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鉴于目前“非典”疫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本省(市)评标专家为主,但应抽取周边地区的部评标专家库专家参加评标。省外专家参加评标时,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专家健康出行,省外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时,应向部公路司报告原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报告及时报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的陈述可采用书面或光盘形式。

  六、各地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制定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疫情防治为由限制、排斥外地投标人参与投标。

  七、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控“非典”期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严禁地方保护。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非典”防控工作。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要求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非典”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防控“非典”的动态情况,不得瞒报、漏报、延报“非典”疫情,要把有效防控“非典”工作与抓好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