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59:36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鼓励市场竞争,促进资费水平下降,结合当前逐渐成熟的电信市场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放宽对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俗称“无线市话”或“小灵通”)业务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通话费的资费水平实行上限管理。具体管理方式是:电信企业应当至少向用户提供一款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结构、计费单位相同,且上述资费均不高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方案。现行标准资费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时确定的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现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通话费的标准资费。同时,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其他资费方案,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计费单位和资费标准。
  二、出租电路长期租用资费实行上限管理。上限标准暂按原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以下简称“1255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对于1255号文中未列明速率的出租电路业务资费标准,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参照已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自主确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固定本地电话业务、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的资费方案以及省内、本地网内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的资费标准,在执行前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跨省(区、市)以及国际、港澳台的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资费标准,由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执行前还应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述业务的资费方案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或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制定或调整,其他下属企业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向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资费方案须经其集团公司同意。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制定或批复同意下属省级企业的资费方案时,应将其资费方案或批复意见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电信企业在制定资费方案时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并进一步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要将包括标准资费方案在内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向用户明示,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研究和内部管理,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让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资费备案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6〕2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快速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应于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 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上级补助、市县配套、地方自筹、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级建设和管理。县、乡道由所在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乡镇、行政村依法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补偿自负、矛盾自化。
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八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各乡镇应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行政村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0厘米,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 (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属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县、乡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0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属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管养的县、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为4米,最小宽度为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路基必须经验收合格。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水泥砼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防护工程、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省、市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我市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上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市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下达计划。对下达的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核批准,由市交通局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纳入省及市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及大桥、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改造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路面工程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交通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无安全事故,力争达到优良工程。
第十九条 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要抽调和培训一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每个乡镇培训3~5名施工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理。行政村应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作为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员,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对负责水泥砼路面的施工队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到本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必须是市交通局下达的计划项目;
路基工程由乡镇、村负责,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
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到位,前期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二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及每500米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6日前将截止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纳入省规划的项目为省补30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自筹解决。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公路,属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县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公路管理局配套10万元/公里,县(市)区财政配套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属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管养的县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6.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常养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季养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1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采用两种补助方式,其一材料补助:即各县(市)区根据国、省补助和市、县(市)区两级配套资金给项目业主提供水泥砼路面的原材料(水泥、砂子、砾石)。对水泥砼路面宽度大于等于3.5米按3.5米的宽度计算数量提供材料,对水泥砼路面宽度小于3.5米的不予提供材料。按标准提供材料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乡镇、村自筹解决。其二资金补助:即国省补助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0.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的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出料,乡镇、行政村不得举债贷款修路,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市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国省市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市验收后,拨付国省市补助的余款,但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数超市定目标多的县(市)区,市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到位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市将核减其下年度的计划,并将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的通畅工程项目进行全部验收,将验收结果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省、市对以县(市)区为单位验收合格认定的通畅工程里程数,确定拨付国省市以奖代补资金。资金拨付程序由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资金或水泥砼路面原材料到项目建设业主即乡镇或行政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

(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部需设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

(二)生产或使用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节能技术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三)所提供的节能产品与节能技术,必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并且节能效果长期稳定。

(四)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用户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

(五)节能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水平。

(六)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对其节能设备的运行故障进行及时响应。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模式

第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由公共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由中标的投资主体负责提供相关节能产品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所有投资全部由投资主体承担,公共机构无需投资。

  第八条 节能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资主体负责节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限定的年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回收投资成本和提取合理投资利润。

  第九条 合同执行完毕,节能项目所有设备及系统无偿交付公共机构后,投资主体仍有义务负责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第五章 节能基准的确定方法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的节能基准、节能量以及相应节能收益进行认定和复核。

第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基准的确定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基本原则,投资主体须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使节能量“可计量、可报告、可验证”,具体确定的原则可按相对计量法或绝对计量法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耗能量变化较大的公共机构项目以及新建公共机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节能基准。即在节能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行节能率测试。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计算实际的节能率。

为了更加准确地体现节能效果,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1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上述测试需由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耗能量相对稳定的公共机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节能基准。

  (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项目主体,则节能基准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用能量(由供电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下同)确定。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机构项目,则节能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用能量确定。

  (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节能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用能量确定。

  第十四条 节能基准一旦确定,节能改造双方必须依照基准,并与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核算节能量。

第六章 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项目正常运行后,能源节约的费用由投资主体和公共机构按合同规定的节能比例分成。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分成部分从财政预算安排给公共机构公务费或能源支出费用中支付。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约经费,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作为公共机构的补充经费,自由支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与公共机构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中,应包括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以及项目节能基准和节能量的认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收益的认定、验证复核办法等内容,还应明确双方承担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而发生的设备增加、减少等资产帐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全市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市节能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