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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分析/张艳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31:38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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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分析

张艳辉


摘要:经济犯罪一词早在1872年的预防与空子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提出,它普遍存在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角落,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每个犯罪心理的生成,必然是主体吸收主体外的各种因素并内化为自身独特的心理而最终形成的。本文将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经济犯罪、社会因素

经济犯罪的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三大类。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控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业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活动中非法获利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等。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指传统的一般主体(自然人)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经济犯罪可归属于物欲型动机犯罪,即“利欲型”或“贪利型”,是指由于不良物质欲望引起的犯罪动机所导致的犯罪,具体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不良物质需要,提高个人消费水平,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动机所导致的犯罪。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环境。首先犯罪人的意识依赖于犯罪人的肌体,犯罪人的肌体是犯罪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其次犯罪意识的内容来源和形成于社会,是社会长期作用的结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由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引诱、管理上的漏洞,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诱发。
对于每个人来说,有什么样的观念就可能产生什么样的行为。许多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信奉这样的观念,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有钱能使鬼推磨”,这样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以下将对其社会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即主体外因素。
主体外因素是指犯罪主体以外的客观不良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社会环境因素:指社会生活中足以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因素的总和。可以分为两类:社会宏观因素、社会微观因素。

一、社会宏观因素也叫大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心理的性质和类型。
(一)政治环境因素,其消极因素主要体现在社会动乱和社会变革方面。
社会动乱对经济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⑴社会动乱常常使国家法制遭到破坏,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犯罪控制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效能,从而助长了人们的投机心理和冒险意识。一个社会、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的愚昧或开明、专制或民主、廉洁或腐败等,都会对着类犯罪产生深刻影响。如中国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抢劫和盗窃犯罪空前增多,就是因为政治大动乱给社会造成了无政府主义和放纵物欲的氛围与条件。在今天的中国,政治上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民主不健全、权力制衡不力、决策失误等等,特别是腐败问题导致权力体系中为数不可小视的一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贪欲膨胀,大搞权力寻租,不仅使自己沦为犯罪分子,还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构成社会物欲型动机犯罪增加的客观诱因。
⑵社会动乱使青少年难以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相反却扩大、增强了他们受社会消极影响的机会,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变革是指国家在各个方面进行改革而出项的社会现状。
社会变革对经济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⑴社会变革以为着现行政策的多方位调整变化,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导致部分人利益受损,心理失衡。尤其是观念的变革,常使一些人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从而削减了其自律机制度,导致犯罪。
⑵社会变革超出了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有的人由于思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抱残守缺,拒绝接受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存在、现实。从而以各种形式拒绝、抵制这种变化,其极端表现就是犯罪。这类犯罪人在案发前大多是合法、守法的经营者或工商企业者,但由于他们长期心存发财致富梦想,导致急于求成,吸收高贷;一旦失败,便造成经济上的危机,从而就可能铤而走险,萌生犯罪意图,产生越轨心态,或以违法手段来解决其所处的困境,或在破产倒闭前再做诈骗性的巨额借贷,以获取不法暴利。还可能由于经济的不景气或对市场形势的判断错误而做出亏损的投资,从而导致其企业发生困难,为度过难关,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便不惜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⑶社会变革由于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调整,会使现有的社会调控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而新的社会调控机制还难以迅速衔接起来,这就导致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出现大量漏洞,给一些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例如现在实行的产权明晰,由于社会调控机制跟不上,权利太大没有监控,容易使犯罪人为实现其不法意图而违法犯罪。
⑷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分工明显,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分层现象日益凸显,因而引起城市居民心理严重失衡,社会不公正感上升,相对剥夺感明显,从而易滋生一般的经济犯罪。

(二)经济环境因素
这是与经济犯罪有着最为直接和重要联系的客观因素。该类犯罪总是与生产力落后、社会经济困窘或萧条、财富匮乏和分配不均等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
⑴商品经济社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中的获胜者获取高额或超额利润,个人财富急剧膨胀,拥有土地、矿山、别墅等等享尽人间的荣华富贵。大量的竞争失败者,为生存而忙碌、为生存而奔波,受生存的困扰。有的甚至债台高筑。在这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两极分化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绑架勒索、盗窃、抢劫、杀人越货现象也就必然会出现。
⑵市场竞争的普遍化和规律化,市场竞争规则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少数道德观念扭曲的人,不择手段地进行不正当竞争,产生犯罪。因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手段被削弱和打破,新的管理体制和手段又未能全面建立并充分发挥作用,给惟利是图的人以可乘之机。
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引起人们“财富价值观”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利益是人们首先考虑的道德要素。部分人的“财富价值观”发生扭曲,将拥有的财富的数量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唯一尺度,为聚敛财富,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导致经济犯罪。

(三)精神文化环境因素
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渐渐抛弃了中国传统的优良文化,礼、义、廉、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被尊为国之四维,它一直被人们引为约束自己行为规范的道德标准,但在追求物质享受巨大浪潮的推动下,许多人抛弃和遗忘了这些优良的传统道德文化,一切向钱看,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上的追求,放弃了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从而走上为了金钱而犯罪的道路。
⑵改革开放,我们在吸收西方先进科学文化的同时,由于旧的文化体系被破坏,新的文化体系尚未形成,我们对一些西方的消极文化也盲目的引进和吸收,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侵蚀了人们的心灵,激起人们的不良欲望。例如,当前社会上不良传媒中宣扬不择手段“暴发式”致富的文化现象教为严重,对引导人们不法致富产生了恶劣影响。

(四)法制环境因素
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疏漏为犯罪人所利用,成为一些人犯罪的重要相关因素。例如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的规定,没有将受贿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让很多犯罪分子有了漏洞可钻,逃避了应有的制裁,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再如对赖昌星的引渡问题,我国法律对他的制裁可能是死刑,而加拿大法律规定对死刑犯不引渡的司法原则,他正在利用这一点企图规避法律。过去十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被贪官利用惯例钻了空子。国内很多的贪污受贿官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又想躲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移民的办法。这也使很多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二、社会微观因素
(一)家庭环境因素,家庭是人的第一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社会对个体的影响,最初就是通过家庭的媒介来进行的。所以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对他的影响是很大的。对经济犯罪人的影响主要是:
⑴父母对子女过度溺爱,容易使子女养成贪婪、懒惰、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缺少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子女,如果在社会中遭遇挫折,或经营遭受失败,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状态,继续追求物质生活,很容易使用不法手段去谋取利益,有的坑蒙拐骗,有的违法经营等等。
⑵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也是子女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有的父母道德水平比较低,对孩子的一些幼时不良行为不以及时正确的纠正,渐渐养成恶习。例如,幼时随便拿别人的东西的小毛病,有的父母不加以纠正和制止,反而这样说“我们家孩子正有出息,小小年纪就知道往家里添东西了”等等,渐渐积累,长大后便走上了犯罪道路。
⑶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处于模仿学习时期孩子的学习对象,有的父母有爱贪小便宜的习惯,借物不还,请客送礼,小偷小摸的行为,都会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的身心成长。如果从小耳闻目染到这些坏的习惯,也会在子女的意识中形成不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而影响到他的行为,以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引下做出错误的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环境因素
在学校接受教育是每个少年成长所必须经历的,可以说少年时期的孩子在学校活动的时间要比在家的时间要多得多,因此学校环境也会对孩子的心理性格的培养起重要的作用,他在学校所学习和接触到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也对他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
⑴教育内容不完善和教育方法不当。在提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社会,学校为了追求生源、升学率,将学习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德育教育,忽略了对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所以有的学生只能通过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电视传媒等渐渐的形成了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例如有的老师教育学生常以金钱物质为标尺“你们要好好学习,这样才能赚大钱,开好车,住好房子”等。现在社会上传媒数量、内容太多,有的内容不适合青少年看,所以往往青少年如果受这些不良内容的影响,去错误的学习和模仿,没有精神上的追求,只注重吃穿享乐,过分的追求生理上的满足和物质需要的获取,形成了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⑵教育风气不好。现在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蔓延到了学校,将经济手段引入学校的管理中,指使一部分学生形成不健康的金钱观。一些地方的教师职业道德不高,家长请客送礼现象突出,也容易导致学生形成不良的心理,从而妨碍学生正常的个性发展。在他的内心容易形成“有钱没有什么办不到”、“关系就是生产力”等错误思想。

(三)居住环境的不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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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法规清理是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988年,原国家体委对建国后的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清理,废止了一批体育法规。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体育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
  为了维护体育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更好地为体育事业服务,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工作。这次清理的对象是建国以来原国家体委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314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不包括在内)。经清理,截至到2002年底,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包括需要修订的70件),应予废止的129件。
  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2: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9件)
一、规章(91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 国家体委 1987.7.18 被《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国家体委 1979.3.2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2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国家体委 1979.3.29 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
教育部 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3 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教育部 1979.10.5 被《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体委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
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4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教育部 1979.10.5 被《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试行) 国家体委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
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
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基层厂矿、企业、事业、 全国总工会 1981.1.23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机关体育协会章程(试行) 国家体委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6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3.12.28 被《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
教育部 办法》(2000年7月28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明令废止
7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全国 国家体委 1987.6.1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办法》、《全国体育先进县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标准的细则》的通知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 国家体委 1993.3.18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 (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
办公厅发布)代替
9 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 1998.4.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的补充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 国家体育总局1999.5.14 被《关于停止全国群众体育
进步奖评选办法 先进奖、进步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国家体育
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颁布运动员 国家体委 1981.4.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守则、教练员守则的通知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2 国家体委关于推荐、申报 国家体委 1981.8.20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国际裁判的条件和办法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的通知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3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裁判员 国家体委 1981.8.20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守则的通知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4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委 1981.11.16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5 关于组建临时国家队的 国家体委 1982.7.3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试行办法(草案)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关于组建国家队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2.9.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草案)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7 关于改进业余体校竞赛 国家体委 1983.5.1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的若干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8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国家体委 1984.12.31 被《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
制度》(1989年5月30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9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方案 国家体委 1986.2.14 被《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
规定》(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
10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国家体委 1986.2.14 被《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
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
11 开展拳击运动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86.9.1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2 拳击竞赛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6.9.1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3 关于社会各行业与体委 国家体委 1987.2.23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系统合办体育竞赛的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管理办法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4 武术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7.3.5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5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 国家体委 1987.10.30被《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
优秀赛区评选办法 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8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6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 国家体委 1991.7.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学籍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7 健美操裁判员报批、晋升 国家体委 1992.7.18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 国家体委 1994.9.8 被《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
办法(试行) (1998年5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9 全国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96.9.6 被《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1998年10月22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参加国际体育活动的 国家体委 1977.3.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比赛服装、体育器材以及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援外教练运动服装配备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和管理的规定
2 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经费 国家体委 1978.12.30 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包干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3 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 国家体委 1978.12.30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竞赛经费 财政部 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
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4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优秀 国家体委 1979.2.21 被《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
运动员、教练员的运动服装 财政部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服装
(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 (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9年
6月5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关于体育出国留学人员的 国家体委 1980.2.1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运动服装和工作服的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国家体委关于举办国际 国家体委 1980.4.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邀请赛、锦标赛经费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包干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7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附属 国家体委 1980.10.24 被《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
竞技体育学校经费开支 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暂行
标准规定(试行) 规定》(1983年2月27日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8 国家体委举办讲习班、 国家体委 1982.2.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训练班等业务活动费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划分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不相符合
9 关于招待来访的体育团队 国家体委 1982.3.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费用中央与地方开支划分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暂行实施办法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固定 国家体委 1982.8.23 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
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1 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 国家体委 1983.2.2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 财政部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行规定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12 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 国家体委 1983.4.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13 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 国家体委 1985.12.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 财政部、商业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标准的规定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4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 国家体委 1986.3.10 被《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
单位收入留成试行办法 单位“预算包干”暂行办法》
(1989年5月4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15 关于接待来华访问体育 国家体委 1986.7.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外宾经费包干补助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补充规定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6 体委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6.9.5 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7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 国家工商局 1986.11.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18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 国家体委 1987.8.29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19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材料、 国家体委 1987.8.29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低值易耗品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国家体委 1988.1.22 被《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
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1992年9月16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1 关于参加国际大奖赛奖金 国家体委 1988.5.30 被《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
的单位提成办法 奖品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11月20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2 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 国家体委 1988.7.1 被《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
工作管理办法 工作管理办法》(1992年6月1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禁止
23 国家体委向直属公司、文教 国家体委 1991.11.15 适用期已过,
企业集中部分留利的试行办法 实际上已失效
24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3.12.30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财政部 制度》(1997年6月1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25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增收 国家体委 1994.1.3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节支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1997年6月11日
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6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体委 1994.1.3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1997年6月11日
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7 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 国家体委 1994.7.8 适用期已过,
发行管理办法 实际上已失效
28 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 国家体委 1995.12.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29 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 国家体委 1997.3.21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办法 办公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
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体委系统优秀运动队 国家人事局 1981.11.2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班(队)干部试行住队 国家劳动总局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补贴的规定 国家体委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2 关于体育援外教练人员 国家体委 1986.11.2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经费收支管理规定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3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翻译 国家体委 1987.9.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实施细则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4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新闻 国家体委 1987.9.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条例》的实施细则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5 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厂长 国家体委 1995.12.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经理)奖惩试行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工资 国家体委 1996.5.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管理暂行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学院 国家体委 1981.1.27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参加全国竞赛的暂行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81.9.15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学院竞赛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3 体育系统专职教练员文化 国家体委 1983.5.1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理论进修暂行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4 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 国家体委 1984.2.8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补充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国家体委 1985.7.2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进步奖奖励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
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
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6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国家体委 1985.7.2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7 关于执行《优秀运动队工作 国家体委 1986.12.1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条例》中有关文化教育工作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暂行规定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8 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 国家体委 1987.3.1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工作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9 全国体育学院教材推荐、 国家体委 1987.6.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评审、出版试行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体育学院专修科招生办法 国家体委 1989.1.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1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 国家体委 1989.2.2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2 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学院 国家体委 1989.6.29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班主任工作的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3 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 国家体委 1989.6.29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学院辅导员工作的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4 国家体育科学技术成果 国家体委 1989.7.10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鉴定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5 严禁举重运动员使用禁用 国家体委 1990.6.10 被《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
药物的规定 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规定(暂行)》(1998年12月
3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6 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 国家体委 1991.10.15 被《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
暂行办法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0日国家体委
发布)明令废止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 1991.10.20 被《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
规定》(1996年6月2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2 1994—1995年度体育 国家体委 1994.12.8 适用期已过,
彩票审计工作规定 实际上已失效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航空运动学校飞行 国家体委 1976.5.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方面的有关规定 空军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2 体育文物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3.7.26 被《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
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3 体育档案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6.12.9 被《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
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2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4 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7.3.30 被《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国家体委
发布)明令废止
5 举办健美竞赛、表演和 国家体委 1987.4.23 被《关于加强健美运动竞赛、
训练班的暂行规定 表演及技术培训工作管理
的规定》(1998年10月27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明令废止
6 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 国家体委 1988.12.12 被《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7 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4.9.28 被《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
办法》(2002年6月26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8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10.11 被《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
办法》(1999年10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二、规范性文件(38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武术 国家体委 1987.8.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工作的决定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体委 1983.5.15 适用期已过,
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 实际上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对群众自办 国家体委 1983.8.1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武术馆和私人教拳加强管理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意见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3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部门 国家体委 1984.5.5 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
所属体育场、馆向儿童、 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
少年开放的通知 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4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县 国家体委 1984.12.20 被《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
体育工作的意见 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
意见》(1996年11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代替
5 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 国家体委 1988.6.3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等级标准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2001年9月3日国家
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
6 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 国家体委 1988.6.3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
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
7 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 国家体委 1994.2.1 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
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 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
群众开放的通知 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8 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94.10.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先进县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9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全民 国家体委 1995.6.23 试用期已过,
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 实际上已失效
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发展 国家体委 1983.5.15 适用期已过,
业余训练的意见 实际上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加速培养 国家体委 1986.4.15 适用期已过,
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的指示 实际上已失效
3 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 国家体委 1988.7.10 适用期已过,
游泳运动水平的决定 实际上已失效
4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国家体委 1995.7.6 适用期已过,
实际上已失效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摩托 国家体委 1976.3.1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训练车辆管理办法、安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规则和摩托运动训练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合格证的通知
2 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 教育部 1978.10.1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商业部关于体育教师、体育 国家体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专业学生粮食定量和教学工作 财政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运动)服装供应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自行失效
3 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 教育部 1979.7.2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粮食部、商业部、国家劳动 国家体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总局关于体育教师粮食定量 财政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和教学工作(运动)服装 粮食部、商业部 自行失效
供应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4 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全国 1979.10.2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关于 纺织工业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调整体育专业运动服装和 轻工业部 自行失效
胶鞋供应标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
5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79.11.1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相应提高途中伙食补助费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等问题的通知 自行失效
6 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 国家体委 1981.8.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关于保证优秀运动员、专职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商业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7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4.4.2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伙食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
标准问题的意见 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8 国家体委关于调整全国性 国家体委 1985.2.2 被《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财务
运动会经费包干定额的通知 管理办法》(1996年3月
6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发布)代替
9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直属 国家体委 1985.9.1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意见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国家体委关于在部分 国家体委 1985.10.2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训练基地试行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集训经费定额包干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办法的通知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1 国家体委关于接待来华 国家体委 1985.10.31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访问体育外宾试行经费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包干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2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5.12.31 被《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
体育援外教练人员实行 财政部 待遇及其它规定》(1997年
国外津贴费的通知 4月30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发布)代替
13 国家体委关于调整全国性 国家体委 1987.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运动会经费包干定额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4 国家体委办公厅重申 国家体委 1987.5.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 办公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5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7.7.13 被《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
调整体育援外教练人员 财政部 待遇及其它规定》(1997年
国外津贴费和艰苦地区 4月30日国家体委、
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代替
16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企业 国家体委 1991.12.24 适用期已过,
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际上已失效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 全总办公厅 1956.9.1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 体委办公厅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2 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 国家体委 1987.9.20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 劳动人事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体育 国家体委 1981.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学院的任务、系科设置、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意见的通知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2 国家体委关于下达北京等 国家体委 1981.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六所体育学院的任务、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规模、专业设置、系科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设置、修业年限和培养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目标的通知
3 国家体委关于教练员和优秀 国家体委 1985.5.13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运动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4 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 国家体委 1989.1.18 被《教练员岗位培训自学
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面授相结合教学形式管理
办法(试行)》(1997年12月
24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代替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出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84.3.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团队和人员着装注意事项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 国家体委 1983.6.13 被《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办公厅 来信来访工作细则》(1998年2月16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明令废止


附件二
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
一、规章(10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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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统计局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1987年9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利用外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利用外资情况,对我国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和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债务、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提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研究宏观决策、制定计划、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第三条 我国所有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以及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作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本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条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全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利用外资统计的定期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局批准。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确定利用外资统计的范围和分类:
一、对外借款。它是指由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借入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等。
由我国政府和政府授权部门对外提供担保的借款,也列入对外借款统计。
对外借款按资金来源划分为:
1.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政府混合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地区性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
3.出口信贷。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但不包括国家进口计划中用国家外汇支付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包括国家批准的商业贷款项目,有权对外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的单位,以及中国银行按利用外资计划借入的各种现汇资金;
5.对外发行债券、股票。
二、外商直接投资。它是指依法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项目合同,由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对企业的投资(包括外商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香港、澳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也列入本统计范围。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按现行法规划分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合作开发,指依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批准的项目合同。
三、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以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补偿贸易。(不包括易货贸易)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
2.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

3.国际租赁。只限于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有权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利用外资统计:
一、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
二、各地方、各部门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资金,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资金和无偿援建的项目;
三、租赁公司进口设备后转租赁的项目;
四、我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境外投资的收支;
五、国家进口计划中用国家外汇支付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
第七条 利用外资统计起止时间:利用外资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从对外正式签约至建成投产;直接投资项目和其它投资合同,则从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对外债务到偿还完毕为止。

第三章 统计报表
第八条 我国利用外资的地方、部门、企业,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根据不重、不漏、不错的原则,按时编制、审查、汇总,报送电讯快报、月报、季报和年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编制统计报表。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后,由各级经贸部门通知企业填报。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其他部门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不得向企业布置外资统计报表。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要及时编制、汇总上报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同时要搞好利用外资统计历史资料的整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根据不重、不漏、不错的原则,报表实行分级归口填报汇总。具体规定如下:
一、电讯快报按业务分工归口汇总。即国家统借外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填报;出口信贷和中国银行系统筹集的外资由中国银行总行等对外签约单位汇总填报;地方、部门(包括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借外资和吸收外商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汇总填报。
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应报所在省的经贸委(厅)。
二、对外签订并批准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由审批机关或主办对外签约单位填报。
三、对外借款投资的项目和吸收外商投资的企业,其对外协议、合同的执行情况报表,按项目、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汇总,即中央项目(部直属项目)由主管部汇总填报;地方项目(包括中央部委安排的地方项目、中央与地方联合项目和地方统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填报。
四、债务报表按“谁借款,谁填报;谁归口,谁汇总”的原则逐级汇总上报。即国家统借的外债由对外归口部门填报,地方部门自借自还的外债由各地经贸部门汇总上报。
五、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和国家批准的省辖开放城市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在报送省有关部门的同时,直接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

第四章 统计数字、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条 利用外资的统计数字,按《统计法》规定实行分级统一管理。为了防止数出多门,保证统计资料数字的连续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由经贸部门统一归口汇总,及时向中央和省级领导以及同级政府统计局报告,并按时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对外公开发表和提供利用外资统计资料,应遵循既要满足对外工作需要,又要确保国家机密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的协议、合同、业务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是利用外资统计的依据。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抄送同级经贸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台帐,建立原始凭证的填报和传送制度,并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经贸部门要认真搞好审核、登记、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统计货币单位为美元,美元与协议合同规定的其它货币的统计折算率,使用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
经批准外商直接用人民币投资(包括再投资),应单独列出。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应设置机构,具体负责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的汇总编制工作。
各级经贸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利用外资统计人员应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加强学习,努力做好工作。各有关地方、部门,要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人员的奖惩应按《统计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在能满足全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1984年10月印发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即废止。
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目录
--------------------------------------------------------------------
|表 号| 报 表 |报告|报表| 编制报表 |受表部门|报出日期|
| | 名 称 |期别|方式| 单 位 | | |
|------|----------|----|----|------------|--------|--------|
| | | | |省、自治区、| | |
| | | | | 直辖市、 |对外经济|月后7 |
|外 资|利用外资 |月 |电讯| 计划单列 |贸易部,|日内 |
|统1表|电讯快报 | | | 市经贸委 |国家统 | |
| | | | |(厅、局),|计 局 | |
| | | | | 及国务院 | | |
| | | | | 有关部、 | | |
| | | | |委、直属机 | | |
| | | | | 构(以下 | | |
| | | | | 简称汇总 | | |
| | | | | 单位) | | |
| |借用国外 | | | |经贸部、| |
|外 资|资金债务 |月 |表式| 汇总单位 |国家统计|月后7 |
|统2表|余额月 | | | |局、财政|日内 |
| |报 表 | | | |部、国家| |
| | | | | | 外 | |
| | | | | |汇管理局| |
|外 资|对外借款项|月 |表式| 项目执行 |对外经济|月后7 |
|统3表|目执行情况| | | 单位及归 |贸易部 |日内 |
| |月报表 | | |口汇总单位 | | |
| | | | | | | |
|外 资|外商投资 |月 |表式| 外商投资 |汇总单位|月后3 |
|统4表|企业投资 | | | 企 业 | |日内 |
| |情况月报表| | | | | |
| | | | | | | |
|外 资|利用外资 |季 |表式| 汇总单位 |对外经济| |
|统5表|项目分国 | | | |贸易部、|季后15|
| |别(地区)| | | |同级政府|日内 |
| |季报表 | | | |统计局 | |
--------------------------------------------------------------------
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目录
--------------------------------------------------------------------------------------------------------
| 表号 | 报表名称 |报告|报表| 编制报表 | 受表部门 | 报出日期 |
| | |期别|方式| 单 位 | | |
|----------|--------------------------|----|----|--------------|----------------|--------------|
|外资统5 |批准对外签订借款项目 |季 |表式| 汇总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部 |季后15日内 |
|表之一 |(合同)明细季报表 | | | | | |
|外资统5 |批准外商投资企业 |季 |表式| 汇总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部 |季后15日内 |
|表之二 |(合同)明细季报表 | | | | | |
|外 资 |批准利用外资协议 |季 |表式| 汇总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部 |季后15日内 |
|统6表 |(合同)分行业季报表 | | | |同级政府统计局 | |
|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 | | | |
|外 资 |季报表 |季 |表式|外商投资企业及|对外经济贸易部 |季后15日内 |
|统7表 | | | |汇总单位 | | |
| | | | | | | |
|外 资 |外商投资企业现状分类表 |半年|表式|汇总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部、|7月20日内 |
|统8表 | | | | |同级政府统计局 |和年后30日内|
| | | | | | | |
|外资统基1|外商和华侨港澳投资经营企业|年 |卡片|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部、|1年后4个月内|
|表(乙) |基本情况表(卡片) | | | |国家统计局 | |
| | | | | | | |
--------------------------------------------------------------------------------------------------------
利用外资电讯快报
199 年1— 月
填报单位:
地方代码:
表号:国统综320表
外资统1表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本年批准利用外资 | |
|利用外资方式 |电讯 |------------------|实际使用|
| |代号 |项目(企|合同外 |外资金额|
| | |业)个数|资金额 | |
|----------------|------|--------|--------|--------|
| 甲 | 乙 | 1 | 2 | 3 |
|----------------|------|--------|--------|--------|
| 总计 |ZG | | | |
| 一、对外借款 |D00| | | |
| 外国政府贷款 |D01| | |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D02| | | |
| 出口信贷 |D03| | | |
| 其中:卖方信贷| |— | | |
|外国银行商业贷款|D04|— | | |
| 对外发行债券、|D05|— | |— |
| 股票 | | | | |
|二、外商直接投资|W00| | | |
| 合资经营企业 |W06| | | |
| 合作经营企业 |W07| | | |
| 外资企业 |W08| | | |
| 合作开发 |W09| | | |
|三、外商其它投资|S00|— | | |
| 国际租赁 |S10|— | | |
| 补偿贸易 |S11|— | | |
| 加工装配 |S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1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以电讯快报方式反映我国利用外资概况的报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简称:各地方,下同)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简称:各部门,下同)主管利用外资业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本年批准利用外资项目(企业)的各项指称,由负责对外借款的“窗口”(或签约单位)和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合同的部门报统计汇总单位。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由各地方、各部门汇总填报;属国家统借的外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填报。
三、报告时间方法:
1.由填报单位于月后7日内以电讯方式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
经贸部(综合计划局)电话:5126644转698、248分机,电报挂号:6060;国家统计局(贸物司)电话:868701转378分机
2.各部门只汇总填报其直属企业在经济特区以外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地方参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部安排对外借款项目和外商其它投资项目。
3.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和省统计局。
4.填报单位每月随电讯快报后应将当月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影印件一份报经贸部。
4个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在报省经贸厅(委)的同时,以书面报表抄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电稿要求:
(1)电讯稿数字书写要清晰,“甲栏”利用外资方式要使用规定的电讯代号,不得使用中文名称,也不许将利用外资方式名称与代号同时并用;
(2)电报稿的统计数字应固定表达方式:电讯代号应按顺序排列,代码后第一组数表示“项目(企业)个数”;第二组数表示“合同外资金额”;第三组数表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其中:“外商其它投资”不计项目(企业)个数。
以上三组指标中未发生的数以“○”表示。
此表各项指标,以本年截止报告期发生数填列。
四、填表说明:
1.“项目(企业)个数”:是指批准的国家统一安排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个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不是签定的合同宗数)、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以签订的独立勘探开发区块合同个数。“外商其它投资”项下不填报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本指标分作三部分。
(1)对外借款。是指对外正式签订的借款协议(或经批准的协议)中规定的借款金额;
(2)外商直接投资是指按合同规定的外商投资额和按本制度规定的计算口径计算的合同外资金额。计算方法详见本制度中外资统5表之二填表说明8。
(3)外商其它投资。是指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其中:“国际租赁”为我方应付的设备租金。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实际执行数。即我已提取(或使用)的对外借款额和实际吸收的外资。
4.金额数以万美元为单位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表号:国统综321表
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 外资统2表
199 年1— 月 表制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
--------------------------------------------------------------------------------------------------------------------
| 对 外 | 债权人 | |上年结转余额 |本年新增借款 |本年偿还本金 |本年偿 | | |
| |----------|原币|--------------|--------------|--------------|还利息 |汇率差额| 期末借款余额 |
| 债务人 |国别|名称|名称|原币额|折美元|原币额|折美元|原币额|折美元|--------|--------|--------------|
| | | | | | | | | | |(美元)|(美元)|原币额|折美元|
| | | | | | | | | | |(美元)| | | |
|----------------------------------------------------------------------------------------------------------------|
| 甲 |乙 |丙 |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一、中长期| | | | | | | | | | | | | |
|债务××单| | | |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短期 | | | | | | | | | | | | | |
| 债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中方 | | | | | | | | | | | | | |
|担保债务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2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报告期内各地方、各部门利用外资的对外负债余额情况的综合报表。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局)、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汇总单位)以及经批准有对外借款权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本表采用表式报告,基层报表和汇总报表都使用同一表式。
(一)地方自借外资基层报表:由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对外债务人填报。对外债务人即经国家批准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企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以及依法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地方基层报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在报省、自治区经贸厅(委)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二)部门自借外资基层报表:由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对外债务人填报。对外债务人即指国务院有对外借款权的部、委、直属机构、金融机构。
部门基层报表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
(三)国家统借外资(包括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按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窗口”(即:政府贷款——经贸部;世界银行贷款——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和地区性开发银行贷款——中国民人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农牧渔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中国银行)单位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统借外资安排在地方的建设项目,其债务金额仍由上述归口单位汇总填报。
(四)中国银行按国务院批准的外资计划(或工程项目)借入的外资(并承担对外债务人),由中国银行总行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一)国家统借外资及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大、中型项目,按借款方式,分项目逐项列出。大中型项目的划分,可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确定。
地方、部门自借外资及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小型项目,按借款方式分国别汇总填列。
(二)中国银行系统按国家外资计划借入的外资,由中国银行总行按借款方式,分国别、地方、部门,分项目汇总填报。
(三)卖方信贷由国家指定的归口单位,按国别、地方、分项目汇总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借入的生产经营资金,包括向境内外资银行借款,汇总时要在“中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项下单独列出。
(五)主要指标解释:
1.“中长期债务”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
2.“短期债务”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债务。有关指标采用余额增减变化的方式计算。即:本期期末借款余额一上期期末借款余额=±差额。差额为正,表明资金净流入,将其计入“本年新增借款”;差额为负,表示资金净流出,将其计入“本年偿还本金”。将本年内各报告期计入“本年新增借款”或“本年偿还本金”数分别累计起来,就是报告期内的累计发生数。
3.“上年结转金额”指报告期的上年末尚未偿还的对外借款本金。汇率按年末汇率计算。
4.“本年新增借款”指报告期内实际提取或使用的对外借款本金。(其中,政府混合贷款中的赠款不作债务统计)需要折美元计算时,按合同期汇率与原币相乘。

5.“本年偿还本金”指报告期内已偿还的对外借款本金(不含利息)折美元时,按同期汇率与原币相乘。
6.“汇率差额”指汇率变化后,上年结转的原币余额按新旧汇率计算折成美元后的差额,汇率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
计算方法有两种:
(1)上年结转原币余额×本期汇率--上年结转原币余额×上年末汇率=±汇率差额
(2)上年结转原币余额×(本期汇率--上年末汇率)=±汇率差额
当年新发生的借款不计算汇率差额。汇率发生变化时,以新汇率计算当年发生额。
7.各栏指标关系:期末借款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新增借款--本年偿还本金±汇率差额
8.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同项下发生的对外应付款,参照本表有关指标分别汇总填报。
9.“中方担保债务”是指由有对外借款担保权的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保函的借款。汇总时,要列明出具保函的单位名称。
表号:国统综322表
对外借款项目执行情况月报表 外资统3表
199 年1— 月 表制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填报(或汇总)单位及代码: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借 还 | | 实际使用外资数 | |
| 项目名称 | | 贷款国别及代码 |------------------| 备注 |
| | 方 式 | | 累计 | 本年 |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3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对外借款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工程项目执行单位。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本表为表式报告。
(一)地方安排项目由执行单位每月按汇总单位要求的时间报当地省级经贸厅(委、局)、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局)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汇总单位。
(二)中央安排项目由执行单位每月按各归口汇总部门要求的时间,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同时抄报所在地经贸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在报省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四)中国银行系统按国家外资计划借入的外资,包括部分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由中国银行总行填报、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一)国家统借外资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大、中型项目须按借款方式逐项填列。本表的项目及有关数字应与外资统2表和外资统5表之一表一致。
(二)借还方式按经济责任和对外窗口划分为:统借统还、统借自还、自借自还三种对外借款、还款的方式。
1.“统借统还”指由国家统一对外筹措资金、国家负责偿还外汇债务,人民币、外汇都列入国家收支计划的借款。
2.“统借自还”指由国家统一对外筹措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偿还外汇债务,外汇列入地方或部门、企业的收支计划的借款。若对外偿还债务,外汇额度由国家拨给,相应的人民币由使用单位偿还的对外借款,也归作统借自还。
3.“自借自还”指在国家控制的外资规模下,由地方、部门、企业直接或通过中国银行及其它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部门对外筹措的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的债务,国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借款。其中,通过中行转贷的外资(如:买方信贷、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属“自借自还”

表号:国统综323表
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 外资统4表
企业名称: 199 年1— 月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
外国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 国家统计局
行业及代码: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
| 投资内容 |计算单位 | 实际投资累计 |其中:本年投资| 备注 |
|--------------------|------------|----------------|--------------|--------|
| 甲 | 乙 | 1 | 2 | 丙 |
|--------------------|------------|----------------|--------------|--------|
|一、外商实际投资 | 万美元 | | | |
| 现金 | 万美元 | | | |
| 实物 | 万美元 | | | |
| 其它 | 万美元 | | | |
|二、中方实际投资 | 万 元 | | | |
| 现金 | 万 元 | | | |
| 原有资产作价投资| 万 元 | | | |
|三、企业对外借款投资| 万美元 | | | |
| 其中:中方担保 | 万美元 | | | |
| 境内外资银行借入| 万美元 | | | |
|四、企业境内借款投资|万元/万美元| | | |
|其中:从中国银行借入|万元/万美元| | | |
----------------------------------------------------------------------------------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4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展情况(从实际投资开始至完成全部投资止)的基层月报表。
二、填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各地方、各部门汇总。
三、填报时间及方法:外商投资企业逐月填报,于月后3日内,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经贸部门或归口部门,其中12月份报表各地方、各部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种投资方式分别审核汇总后,于年后30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四、填表说明:
1.“外商实际投资”是指按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商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计价的实缴资本投资。
2.“现金”是指以货币资本作投资。外商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投资应折成万美元计,以人民币投资除折成美元外,并应注明人民币(万元)数。
3.“实物”是指设备、仪器、原材料等有形资本的投资。
4.“其它”是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本的投资。
5.“中方实际投资”是指按合同规定的中方以现金、实物、场地使用费计价的投资。
6.“企业对外借款投资”是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法人或中外各方的名义从境外(或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其中:由中方金融机构担保的借款和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应分别单独列出。
7.“境内外资银行”是指依法经批准在境内开办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性外商投资企业。
8.“企业境内借款投资”是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法人名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币或人民币资金。企业在境内借入的各种外币资金,各地方、各部门汇总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成万美元。所借人民币金额单独列出(不折成美元)。
9.“实际投资累计”是指企业从投资开始至报告期内的投资累计数。
10.“本年投资”是指报告年内的逐月累计数。
表号:国统综324表
利用外资项目分国别(地区)季报表 外资统5表
199 年第 季度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汇总单位: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合 计 | × × 国 代 码 | × × 国 代 码 |
| 利 用 |----------------------------------------------------------------------------------------------------|
| 外 资 |项目(企业)|合同外资|实际使用|项目(企业)|合同外资|实际使用|项目(企业)|合同外资|实际使用|
| 方 式 | 个数 | 金额 |外资金额| 个 数 | 金额 |外资金额| 个 数 | 金额 |外资金额|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一、对外借款 | | | | | | | | | |
| 外国政府贷款 | | | | | | | | |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 | | | | | | |
|出口信贷 | | | | | | | | | |
| 其中:卖方信贷 | | | | | | | | | |
|外国银行商业贷款 | | | | | | | | | |
|对外发行债券、股票| | | | | | | | | |
|二、外商直接投资 | | | | | | | | | |
| 合资经营企业 | | | | | | | | | |
| 合作经营企业 | | | | | | | | | |
| 外资企业 | | | | | | | | | |
| 合作开发 | | | | | | | | | |
|三、外商其它投资 | | | | | | | | | |
| 国际租赁 | | | | | | | | | |
| 补偿贸易 | | | | | | | | | |
| 加工装配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5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我国当年利用外资的项目(企业)个数、合同外资额;实际使用外资额按国别(地区)分类情况汇总表。
二、填报单位:由各地方、各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1.填报单位按国别(地区)代码顺序汇总,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2.各部门只汇总其直属企业在4个经济特区以外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地方参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利用外资项目。
3.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抄报所在省经贸厅(委)和省统计局。
4.4个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在报省经贸厅(委)的同时抄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5.“国际租赁”业务的统计报表,由经营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有权对外签订国际租赁合同的单位填报所在省级经贸部门汇总报经贸部。这类企业与国内企业发生的转租赁业务,承租企业不再填报外资统计表,承租企业所在省级经贸部门也不作汇总上报。
本制度各种统计报表中有关国际租赁业务统计,填制报送方法亦同。
四、填表说明:
1.外国投资者的国别(地区)按其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填列;对外发行债券按发行地国别(地区)填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贷款组织名称填列。
我在境外的公司在国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不按投资者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统计,列入“我在境外机构投资”项下(代码“999”)。
2.“国别代码”是指本制度附件二《国别(地区)代码》所列国家(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代码。要求在填写国别(地区)名称时,同时填写相应的代码。

3.“合同外资金额”按本制度中的外资统1表填表说明2口径填列。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中的短期贷款国别(地区)及其代码的划分,由于借款额是按期末余额计算统计,贷款者的国别难以如实反映,为此,其国别可列入其它项下(代码“904”)。
5.依法批准港、澳、台同胞,华侨以人民币或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金额应加备注说明。
6.本表各栏统计数是当年报告期内的累计数,不是当季数,也不是跨年度累计数。
7.本表合计栏各项指标数应与外资统1表中的相应统计指标数一致。
表号:国统综324表之一
批准对外签订借款项目(合同)明细季报表 外资统5表之一
199 年第 季度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地方代码: 金额单位:万
------------------------------------------------------------------------------------------------------------
| | |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借 款 条 件 | |
|借还方式| | |----------------------------------------------|------------------| |
|及项目 |贷款国别|合同编 | | | 项 目 | 批 准 | | |对外 |
|(合同)|(地区)|号、签字| | | 总 投 资 | 借款数 |年利率| 还本期 |债务人|
| 名称 | 名称 | 日期 |建设规模|建成年限|--------------|----------| |由××年至|全称 |
| | | | | |(人民币万元)|原币|折 |(%)| ××年 | |
| | | | | | |金额|美元| | | |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戌 | 1 | 2 | 3| 4 | 5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5表之一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对外借款项目签约情况,是外资统5表的附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对外签约或主办单位,即经贸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其他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填报。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本表为季报。在对外借款协议、合同签约(需批准生效的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一次性填报。
(1)地方自借外资由有对外借款权的单位按要求时间报当地省级经贸厅(委、局)。部门自借外资由有对外借款权的单位按要求时间报各归口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抄报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在报省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3)国家统借外资按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窗口,分别由经贸部(贷款局)、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于对外签约生效(或批准)后,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1)国家统借外资和国际商业贷款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
(2)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要按用款项目填列。
(3)各地方、各部门自借自还外资和小型商业贷款项目,按借款方式汇总填列金额数。
(4)“借还方式”指统借统还、统借自还、自借自还3种,指标解释同外资统3表中的填表说明(二)。借款项目分方式填列。
(5)“签字日期”指借款协议、合同的签字日期。
(6)“原币”指协议、合同中规定的贷款货币名称,以万为单位计算填列。折美元时,按签约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的汇率计算。
(7)“利率”和“还本期”按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填列。填写还本期限时要写明偿还初始年至结束年。
(8)“对外债务人”指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规定的直接对外还本付息单位。

(9)“建设规模”按协议、合同中规定建设项目建成时的生产能力和引进的主要工艺、设备等填写。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借入的生产流动资金(包括境内外资银行借款)汇总时,单独列出。
(11)由中方担保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对外借款单独列出。
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明细季报表 外资统5表之二
199 年第 季度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填报单位:
地方代码: 金额单位:万美元
--------------------------------------------------------------------------------------------------------------------------
|序|投资方式| | 投资者名称 | | | | | 项目总投资 | 合 同 外 资 金 额 |
| |及企业 |企业 |----------------|生产经营 |行业|合作|批准文|----------------|----------------------------|
|号|(合同)|所在地|中方|外方|国别|范围、规模|代码|年限|号、日|合计|注册|企业|合计|外商出|外商出|企业境|
| | 名称 | | | |代码| | | | 期 | |资本|借款| |资比例|资 额|外借款|
|----------------------------------------------------------------------------------------------------------------------|
|甲| 乙 | 丙 |丁 |戌 |己 | 庚 |辛 |壬 | 癸 |1 |2 |3 |4 | 5 | 6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5表之二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明细表,是外资统5表的附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编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填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或批准证书一次性汇总编报。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参照本表填列。
四、填表说明:
1.“2栏”的投资方式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合作开发。“企业(合同)名称”指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全称,以及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的名称。
2.“投资者名称”按中外投资各方的全称填列。
3.“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按合同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填列。
4.“行业代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的99大类填列(见附件三)
5.“项目总投资”是指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即合作各方出资额及企业筹借的建设资金的总和。
6.“注册资本”是指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中规定的注册资本
7.“企业借款”是指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内,除注册资本以外的企业投资借款。
8.“合同外资金额”按投资方式分别填列,即: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按合同规定的外商投资额填列;
(2)外资企业,按批准的外商投资额填列;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分别按下列3种情况计算:
第一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
②外商出资比例;
③企业境外借款金额。
则: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企业境外借款额。
第二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与项目总投资相等;
②外商出资比例。
则: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
第三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
②外商出资比例;
③项目总投资,但不明确企业境内外借款数额。
则:合同外资金额=项目总投资×外商出资比例。
9.“外商出资比例”是指企业的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中的外商出资比例。
10.“外商出资额”是指在企业注册资本内外商按出资比例认缴的资本额。
11.依法批准港、澳、台同胞,华侨以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表规定的各项指标单独制表填报,金额单位为万元。
12.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原合同(章程)应参照本表有关指标列明企业名称和原批准日期,再用红字逐一填写修改后的内容,若修改投资额,则按修改前后的差额填写。同时在相应的汇总报表中填报增减(减少用“一”号表示)。但企业个数不进行调整。只有投资方式变动,如将合作经营企业改为合资经营企业,则应在作投资方式的分类汇总时减增相应的统计指标。
13.台湾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经批准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应在本表中列出上报。对外一般不公布企业名称、投资人名称、不登报、不广播、也不编入外商投资企业名录。
表号:国统综325表
批准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分行业季报表 外资统6表
199 年1— 季度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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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行 业 代 码 |
| 利用外资方式 |------------------------------|------------------------------|
| |项目(企业个数)|合同外资金额|项目(企业个数)|合同外资金额|
|------------------|------------------------------|------------------------------|
| 甲 | 1 | 2 | 3 | 4 |
|------------------|------------------------------|------------------------------|
| 总 计 | | | | |
| 一、对外借款 | | | | |
| 外国政府贷款 | | | | |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 |
| 出口信贷 | | | | |
| 其中:卖方信贷 | | | | |
| 外国银行商业贷款| | | | |
|对外发行债券、股票| | | | |
| 二、外商直接投资| | | | |
| 合资经营企业 | | | | |
| 合作经营企业 | | | | |
| 外资开发 | | | | |
| | | | | |
| 合作开发 | | | | |
| 三、外商其它投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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