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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服务/郭清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8:09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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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郭清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后,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如何加快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战略部署。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庭如何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施展作为呢?笔者结合多年来人民法庭工作的实践,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要明确任务目标,为农民发家致富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于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这一特殊的机构职能,使其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直接。因此,让农民摆脱贫困,过上富裕生活,既是人民法庭责无旁贷的责任,又是其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想出色地完成这一任务目标,人民法庭必须不断谋划举措,创新方法,拓宽思路,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对农村中发生的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如农村建设中发生的征地,土地承包纠纷,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坚持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原则,积极妥善地给予审理,要切实深入到农村中去,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加大司法力度,强化服务效果,依法打通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地发展。人民法庭要根据自身职能的特点,全面落实审判公开,风险提示,诉讼引导,巡回法庭等项便民措施,让农民真切地体验到司法带来的便利,要认真实行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要让那些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能够打的起官司,收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效果。同时,人民法庭应当积极探索尝试庭前调判分离、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以增强司法调解的效果,尤其是对婚姻、邻里关系、赡养、继承等类纠纷案件,更要注重调解结案原则的贯彻和调解方法的使用,求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处进家庭及邻里关系和睦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以维护一方稳定的成果来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进程。另外,人民法庭还要履行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全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要用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将农村管理引向民主法制化轨道。民主法制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在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执法、单纯办案,而应当讲政治顾大局,着眼于长治久安。如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找出彻底解决此类案件的途径,以保障企业改制顺利进行;从处理拆迁纠纷中,总结出此类纠纷的成因,积极寻找对策,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及有关涉农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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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稽[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推动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就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联动。

  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达到“五个目标”,即: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得到规范;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推进改革创新,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二、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范围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中治贿发[2006]3号文件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中均已明确,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主要是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重点部位,规划审批和资质资格审定、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

  (二)范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具体经办或从事与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具体经办或从事与上述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三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

  三、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重点工作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仍按《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各地、各单位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动员部署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营造舆论氛围。尚未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继续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照检查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查找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思路。要通过审查项目获得方式、经营费用、合同,查看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方式,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各企业事业单位及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行为,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重点查找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账外账、账外物等。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一是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是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的索贿受贿行为;三是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四是失职渎职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五是监管不力的原因,监管制度、手段等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二)针对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落实阶段的重点工作:

  制定整改措施,扎实进行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巩固成果阶段的重点工作:

  组织评估验收,抓好建章立制。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要在1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之后,各地、各单位还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不断巩固整改成果。

  四、加强对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采取发催办函、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实施有效的工作和政策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政策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学好、用好、执行好中央的政策,以此指导和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建设部已确定了两批共10个联系点地区和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抓紧选择一些地区和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加强情况专报与通报,对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通报,推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


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现就调整和加强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根据“突出重点、规范有效”的原则,结合专员办工作力量配置情况,按以下方式适当调整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范围:对有明确授权的单一监缴项目,按照要求完善机制履行监缴职责;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统一调整为事后专项检查。
  二、就地监缴项目
  专员办调整后的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以下12项: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港口建设费;5.海域使用金;6.中央单位土地收益;7.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8.银行业机构监管费;9.银行业业务监管费;10.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11.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12.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由三峡总公司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金库)。上述监缴项目授权文件依据见附件。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非税收入项目,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监缴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监缴工作,夯实基础工作。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的要求,以及各项非税收入监缴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办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缴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切实建立起基本资料台账制度、收入报表报送制度、收入对账制度、审核抽查制度、总结报告制度。各办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
  (二)加强与监缴单位、地方财政、国库部门以及代理银行的沟通协调。专员办应积极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文件资料和数据抄送制度,及时掌握监缴项目的上缴、入库情况,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推动非税收入票据监管和信息化建设。专员办要动态掌握中央非税收入票据信息,严格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抓好征管源头控管,强化票据管理功能。同时,有条件的专员办可适时推进与当地财政、国库以及非税收入征收主管部门的系统联网,实现动态监控。
  (四)完善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专员办应加强调研分析,进一步充实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全面涵盖专员办直接征收、就地监缴以及专项检查成果等内容,全面反映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全貌。
  (五)实行非税收入监缴月报表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专员办监缴月报表制度(月报表格式另行下发)。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报表填报质量,经与国库对账无误后(实行集中汇缴的项目要核对缴款凭证),在每月底之前向我部(监督检查局)报送月报表。对监缴项目出现的异常波动,应当说明原因。

  (六)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对日常监缴工作中发现的可疑问题,要及时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上报财政部。对不再纳入专员办监缴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专员办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选择2个项目开展重点检查,以查促管,加强管理。
  四、切实加强专员办监缴工作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交流。财政部将从全局角度统筹安排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把握整体方向,关注重点问题,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广专员办监缴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推进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稳步均衡发展。
  (二)建立监缴工作检查、考评制度。从2009年起,财政部将监缴工作纳入专员办业务工作质量检查范围,每三年轮查一遍。财政部还将逐步建立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专项考评制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8]191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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