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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11:01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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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烟专〔2005〕457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31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决定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逐步实行到货确认制度。现将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05年7月15日起,依据下列凭证签发准运证运输卷烟纸的,进行到货确认的试运行:1、通过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交易系统签订的卷烟纸购销合同。2、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的卷烟纸调运单。3、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鉴章的卷烟纸进出口合同。2005年8月1日正式实行。

二、确认原则和依据。按照“分级确认、共同负责”的原则,卷烟纸由需方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进口合同需方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不一致的,先由实际收货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需方单位依据实际收货单位确认的信息再次进行确认;依据卷烟纸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由代理出口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凭海关出口报关单进行到货确认。

三、合同的申请执行。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级烟草物资公司或卷烟工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下属卷烟工业企业签订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的,申请办理卷烟纸准运证前,实际收货单位必须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向需方单位提出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分解执行的申请,需方单位网上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

四、到货确认的方式和时限。国家局统一为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核发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单位据此登录国家局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调运单、进口合同的收货单位收到卷烟纸后,应在随货同行的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章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3年。依据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到货确认期限为准运证签发后的60日内,其他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期限为准运证有效期满后的3日内。

五、监督管理。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进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调运单的供方单位要加强与需方单位和实际到货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配合工作。各级专卖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企业卷烟纸到货确认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卷烟纸到货确认的单位要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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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 人事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 人事部


国家计生委 人事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人事部



为了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现就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是对在职干部,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所进行的以提高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定向培训以及根据本岗位工作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是干部岗位培训的组成部分。通过岗位专业培训,使计划生育干部达到本岗位的任职要求,
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服务。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凡是在各级政府部门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在职干部,都属于岗位专业培训的对象。
已经学完与岗位专业培训相同的课程,并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专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的,经上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年内可以免修。
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含科级)以上干部文化程度未达到中专或高中毕业的、乡(镇)计划生育干部未达到初中毕业的,须经文化补课,达到起点要求后,方可参加培训。
今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一般不录用和调入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凡新录用的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与课程设置
岗位专业培训课程暂定为四门,即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管理、人口统计与计划、计划生育技术。根据岗位职务的不同,培训应分层次进行。
科级以上干部专业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250学时;乡(镇)计划生育干部不少于220学时。
四、职责分工
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划,宏观指导;各地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总体规划;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实施对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含处级干部)的培训;组织省(区、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县
、乡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试点;检查、评估培训质量,汇总各地开展岗位专业培训的工作情况,并组织培训工作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含科级干部)的岗位专业培训;对地(市)、县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进行指导、督促、培训师资和检查教学质量。
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专业培训。
计划单列市的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请与所在省、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教学基地与师资配备
岗位专业培训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现有的计划生育大、中专学校、干部培训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开展岗位培训的教学基地。
要建立一支能承担岗位专业培训教学工作,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岗位专业培训师资资格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岗位专业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科培训或全科培训的方法。要确保教学质量。
六、考核颁证
岗位专业培训考核的方法和标准,由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分级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按分级培训的原则,由计划生育部门颁发《岗位专业培训证书》。《岗位专业培训证书》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岗位专业培训证书》是干部上岗、作用的条件之一。
七、加强对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提高对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认识,把它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和途径。要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分期分批安排干部参加培训。
(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将岗位培训工作列入目标管理的考核项目之一。要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切实解决培训经费问题,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是规范化岗位培训的组成部分,要主动取得组织人事部门指导。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培训内容和要求,按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共修课的内容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干部任
用、晋级、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向人事部门通报专业培训情况,并就岗位培训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部门的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并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992年2月1日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交通部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客渡轮的安全管理,便于对客渡轮的识别和安全避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横越航道的专门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下列客渡轮:
(一)在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30海里的客渡轮(限在三类航区内);
(二)在长江干线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的客渡轮;
(三)在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客渡轮。
水翼船、气垫船和航行于港澳地区及国境河流、湖泊的客渡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客渡轮采用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必须先经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对难以确定是否执行本规定的客渡轮,应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应按附表的要求在船体表面显示专用色度。客渡轮的专用色度为桔黄色与白色相间的色带。
第五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白天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号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未满20米的客渡轮,号型主体长1米,宽0.2米,箭头为边长0.3米的等边三角形(见附图1)。
(二)船舶长度为20米以上的客渡轮,号型主体长1.5米,宽0.2米,箭头为边长0.3米的等边三角形(见附图1)。
第六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绿色环照灯照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对环照灯的规定。
第七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应鸣放客渡轮的特定声号,以代替《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规定的雾中航行声号。客渡轮的特定声号是“二短一长”的笛声,其含义是“我是客渡轮”。沿海客渡轮每隔2分钟鸣放一次;内河客渡轮每隔1分钟鸣放一次。
客渡轮的号笛听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长度为20米以上的客渡轮,须在烟囱两侧或醒目处设置标志图形。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未满20米的客渡轮是否设置标志图形,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标志图形采用国家标准GB5845·8--86中的轮渡标志,图形中L、D、C是“轮渡船”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
第九条 船舶长度未满20米的客渡轮,白天航行时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标志旗的底色为桔黄色,中央为标志图形。标志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长度未满12米的客渡轮,标志旗长500毫米,宽350毫米。
(二)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未满20米的客渡轮,标志旗长700毫米,宽600毫米。
标志旗的图形规格、颜色应符合附图2的要求。
第十条 客渡轮除应按本规定显示专用色度、号灯、号型、标志图形、标志旗和按本规定第七条鸣放声号外,还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中的其他信号规定。
第十一条 客渡轮航行与避让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因本规定而获得任何航行特权。
第十二条 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和标志旗时,还必须经当地船检部门的专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船舶证书上注明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客渡轮临时改作其他用途时,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号型、号灯、声号和标志旗。客渡轮长期改作其他用途,还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和标志图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桔黄色是指国家标准GB3181--82《漆膜颜色标准样本》中YR04标准编号的颜色。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图1 号型图(单位:米)
附表 客 渡 轮 色 度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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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 色 要 求 |
船体着色部位|----------------------------------------------------------------------| 备 注
| 沿海客渡轮 | 内河客渡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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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
船体顶板 |共两组; |共两组; |限于有大型船舶通
和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米,桔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米,桔 |
驾驶室顶板|黄与白之比为2:1; |黄与白之比为2:1; |航的水域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
------------|----------------------------------|----------------------------------|----------------------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
主甲板以上|2.桔黄色带宽20~50厘米; |2.桔黄色带宽大于20厘米; |单层舱着色1、2组;
舷墙、外围|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 |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 |
壁等适当处|带; |带; |双层以上舱着色2、3组
|4.色带为水平环带 |4.色带为水平环带 |
--------------------------------------------------------------------------------------------------------------
A:旗长
B:旗宽
附图2 标志旗
注:附图2中海蓝色为国家标准GB3181--82《漆膜颜色标准样本》中PB05标准编号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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