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4:53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业经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2004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授权的定点屠宰管理方式,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猪屠宰实行乡、镇以上定点屠宰;
  (二)牛、鸡屠宰实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上定点屠宰;
  (三)羊、鸭、鹅屠宰实行季节性定点屠宰,具体定点屠宰的时间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畜类的屠宰实行区域性定点屠宰,具体定点屠宰的区域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屠宰数量确定,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备一定生产、加工、销售规模的畜禽生产、加工企业,不受前款规定的区域、季节限制,实行定点屠宰,由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居民自宰自食禽类和农村村民在村内屠宰、销售畜禽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扩大出口,提供优质畜禽产品及其制品。
  第四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六条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远离居民生活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通用设施要求;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有符合有关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保、卫生等条件。
设置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清真饮食习俗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屠宰。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在开业前向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
经验收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流通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下列操作规程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一)畜禽屠宰前应当停食、停水、静养;
  (二)宰杀后放血时间充分,并吊挂沥血;
  (三)胴体应当充分排酸;
  (四)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措施储存。
屠宰畜禽应当防止交叉污染。畜禽屠宰的废弃物,应当专门存放、处置。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
第十一条 畜禽待宰、屠宰过程中的检疫、病害肉处理以及监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和监测管理制度,保证畜禽屠宰质量。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
(三)有害物质;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屠宰加工质量问题。
  肉品品质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份含量;
(二)营养含量;
(三)微生物指标;
(四)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五)瘦肉精含量。
  第十三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和畜禽屠宰同步进行。检验结果应当真实、详细。对畜禽屠宰情况、检疫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经检验认定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留样封存,封存时间为六十日。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畜禽产品经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畜类应当加盖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禽类应当使用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合格标识,同时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场)。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处理病害肉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得克扣货主的畜禽产品。
  第十七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封闭吊挂冷藏车、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进出厂(场)的运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 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区域,经营畜禽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
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区域内的饭店、宾馆和集体伙食单位以及熟肉制品加工单位,使用或者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但饭店、宾馆屠宰禽类数量较少的,可以自宰自用。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屠宰工作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屠滥宰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私屠滥宰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市场内擅自屠宰畜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畜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条件经检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违反屠宰操作规程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产品未经检验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或者经检验将合格产品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给消费者或者货主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畜禽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定点屠宰厂(场)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克扣货主畜禽产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克扣的畜禽产品,并处被克扣畜禽产品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转让、涂改、伪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印章;转让、涂改检验合格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印章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明或者伪造动物防疫合格验讫印章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的畜禽产品经检疫、检验属于病害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合格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价处理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各级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厂(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定点屠宰资格或者对符合条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定点屠宰资格而未提请的;
  (二)发现私屠滥宰行为未进行查处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给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调办监督[2012]255号)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各项目法人: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现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附件:南水北调关键工序考核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鼓励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增强质量意识,实现工程质量总体建设目标,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单位系指由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直接派出或以代建管理模式对土建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派到施工现场、具体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关键工序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施工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第五条 关键工序考核工程类型分为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渠道衬砌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等三类。所涉关键工序包括:
   (一)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钢筋制作及安装、模板(含止水)安装、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凿毛、混凝土养护、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二)渠道衬砌工程:透水管安装、逆止阀安装、复合土工膜焊接、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切缝、嵌缝。
   (三)土石方填筑工程:填方渠道(堤)填筑、改性土换填、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第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确定关键工序考核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确定,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检查。
   第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规程规范确定的工序验收同步进行。在完成工序验收后,监理单位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并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独立进行对关键工序的考核,施工、监理单位要提供关键工序考核的有关工作记录和资料。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考核进行随机抽查,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抽查方式包括质量巡查、飞检、专项稽察和举报调查等。
   第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以抽查方式负责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统计汇总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按季度实施奖惩,筹集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收缴和管理关键工序考核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以抽查方式负责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定期向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施工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并按照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结果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四条 在进行关键工序考核前,施工单位要按照表1和附件1自查重要施工程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表1和附件1进行检查。
表1: 重要施工程序检查内容表
重要施工程序 检查内容
施工技术准备 图纸审查、设计交底、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培训等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对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取样、送样和检测进行验收,并对其中的检测全过程见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
关键参数的确定 土料含水率、改性土拌制及填筑、高填方碾压参数、压实度、反滤料压实、钢筋焊接、土工膜焊接等关键参数的确定和检验
实验室及混凝土配合比 施工单位实验室设备和人员配备,以及资质和资格,审核批准混凝土配合比,拌和楼工作期间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等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关键工序被考核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各单位具体考核对象见表2。
表2: 关键工序考核对象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对象
施工单位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有关的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关键工序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管理单位 参加关键工序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参加关键工序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其中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详见表3。
表3: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表
工程分类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工、模板(含止水)安装工、浇筑振捣工、施工缝凿毛工、混凝土养护工、预应力张拉工及灌浆工
渠道衬砌工程 透水管安装工、逆止阀安装工、土工膜焊接工、混凝土浇筑及收面工、混凝土养护工、切缝工、嵌缝工
土石方填筑工程 铺料工、碾压工、层间结合面处理工、泥浆涂刷工

   第十六条 关键工序考核指标分为检查指标和检测指标。关键工序考核标准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详见表4。
表4: 关键工序考核标准表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好 中 差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0%。
渠道衬砌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5%。
土石方填筑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其中压实度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其中压实度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0%,或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参照附件3和表5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表5: 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考核等级为“好” 考核等级为“中” 考核等级为“差”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初检、复检、终检人员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施工作业班组考核奖励额度的10%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工序考核处罚额度的8%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8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每次参加考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

   监理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一)监理单位需派出专职人员,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具体要求见表6。
表6: 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控制检查要求表
考核工程 关键工序 检查要求 备注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施工 巡视
模板(含止水)安装施工 巡视 其中:止水安装旁站
浇筑振捣施工 旁站
施工缝凿毛 成果验收
混凝土养护 巡视
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旁站
渠道衬砌工程 透水管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逆止阀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土工膜焊接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混凝土浇筑及收面 旁站
混凝土养护 巡视
切缝 成果验收
嵌缝 巡视
土石方填筑工程 填方渠道(堤)填筑 成果验收 其中:高填方、缺口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改性土换填 成果验收 其中: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成果验收 其中:穿渠建筑物周边回填、主干渠建筑物进出口翼墙回填、桥梁墩柱周边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泵站、船闸、建筑物周边回填的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

   (二)施工单位完成关键工序“三检制”验收并考核后,提请监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进行考核,按照附件3和表5确定奖惩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后考核等级仍为“差”的,责成施工单位继续实施处罚,直至考核达标。
   (三)监理单位须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交由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奖惩。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须经施工单位的现场质检人员签字。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由监理单位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每月检查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奖惩情况。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的,监理单位将具体事项及未执行奖罚款额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按未执行奖罚总金额的120%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将其中的原奖励金额交由施工单位用于上月关键工序考核相关人员的奖励,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督。
   (五)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建设管理单位申诉,建设管理单位最终裁定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
   (六)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施工单位的考核不重复实施奖励,具体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3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
   (一)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建设管理单位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7。
表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质量管理负责人 当月90%(含)以上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奖励共计2400元;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90%时,不奖不罚;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罚款共计2000元。
项目经理
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奖金、罚款分配由施工单位确定。

   3.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每月依据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考核结果连带考核监理单位,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对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8。
表8: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励 不奖不罚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现场监理工程师 ≥98%,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奖励600元 <98%,≥80% <80%,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罚款500元
质量管理负责人 ≥98%,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共计1200元 <98%,≥80% <80%,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共计1000元
总监理工程师
  注: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金、罚款分配由监理单位确定。

   2.监理单位未按照第十八条(一)款要求实施旁站监理、未完成重要施工程序检查的,不给予奖励。建设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当事监理工程师实施责任追究。
   3.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监理单位下月结算款中扣留。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负责对不低于1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全年应对施工、监理标段全部实施考核。
   (一)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按月组织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交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奖惩;施工单位连续三个月90%(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奖励。
   (二)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按照表8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实施奖惩;监理单位连续三个月98%(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时,给予监理单位5万元奖励。
   (三)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并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9。
表9: 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类别 考核情况 处罚及奖励方式
奖励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8% 奖励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600元/人·季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80%且≤90% 批评质量管理负责人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15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且≤7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30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人·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按照表8按月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按照表9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参加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责成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每季度统计汇总考核结果,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7),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10。
表10: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奖惩标准表
奖惩措施 考核标准
表扬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0%
不奖不罚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90%
批评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议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同上,建议给予相关质量管理负责人通报批评 未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抽查关键工序的考核指标,按照附件2带有标识的指标执行,并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在检查、抽查关键工序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撤消考核结果,追回奖励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罚兑现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筹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考核确定的奖罚由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从工程投资节余中支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可综合平衡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和罚款的支出和收缴情况,罚款可用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考核确定的奖罚由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关键工序考核奖惩工作方案:
   (一)发出奖励通知单后,应于当月及时兑现奖金;关键工序质量考核等级确定为“差”的,应在5日内通知施工单位和关键工序作业班组,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奖金要兑现到被奖励的有关单位具体人员。
   (三)奖罚资金管理要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关键工序奖罚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目录
附件1:重要施工程序检查记录表
  附件1-1:施工技术准备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关键参数的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1:水泥改性土拌制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2:土方填筑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3:反滤料压实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4:钢筋连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5:土工膜焊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工地试验室及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1:工地试验室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2: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2: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标准表
附件3: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奖罚标准表
附件4: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建筑物混凝土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1: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钢筋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2: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模板(含止水)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3: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4: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施工缝凿毛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5: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养护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6: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预应力张拉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7: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预应力孔道灌浆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渠道衬砌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1:渠道衬砌工程透水管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2:渠道衬砌工程逆止阀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3:渠道衬砌工程土工膜连接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4:渠道衬砌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5:渠道衬砌工程混凝土养护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6:渠道衬砌工程切缝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7:渠道衬砌工程嵌缝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土石方填筑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1:填方渠道渠堤填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2:改性土换填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3:建筑物周边回填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5: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罚通知书
附件5-1: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工人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结果及奖罚通知书
附件5-2: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奖励通知书
附件5-3: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通知书
附件5-4: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通知书
附件5-5: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通知书
附件5-6: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奖罚通知书
附件5-7: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法人单位(含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奖罚通知书

   
附件1-1:
施工技术准备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图纸审核 图纸审核及时 监理单位
2 形成审核意见,并加盖监理部印签 监理单位
3 图纸中“错、缺、碰、漏”等问题已处理 监理单位
4 不同专业图纸之间相同部位尺寸无差错 监理单位
5 组织落实图纸审核意见 监理单位
6 设计交底 组织设计交底,形成交底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
7   会议纪要内容完整,问题解答明确,满足施工要求(应包括:建筑物功能、设计意图、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专项工程施工要点、注意事项、主要施工参数、质量标准、不同专业衔接施工注意事项、对于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的疑问答疑等) 监理单位
8 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培训   关键工序作业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及时,培训大纲计划明确、内容详实(应包括: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措施、操作工艺要点、质量评定要求等),有考核记录 施工单位
9 参加和组织培训人员有记录并签字 施工单位
10 三级交底记录完整 施工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2: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被考核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原材料 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齐全 施工单位
2 存放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3 进场检验、报验满足频次要求 施工单位
4 主要检查项目及一般检查项目按要求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
5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
6 平行及跟踪检测频次满足要求 监理单位
7 中间产品
存放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8 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
9 主要检查项目及一般检查项目按要求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
10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
11 平行及跟踪检测频次满足要求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
(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1.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复合土工膜、土工织物、钢筋、钢绞线或精轧螺纹钢、锚具及锚垫板、保温板、闭孔泡沫板、波纹管、密封胶、透水管、逆止阀或集水箱;中间产品包括:混凝土拌和物、混凝土试件(抗压、抗冻、抗渗)、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止水及金属预埋件、水泥改性土。
2.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1:
改性土拌制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试验方案 根据不同料源、开采方式及采用的生产设备分别编制土料破碎、水泥掺量和拌制方案 施工单位
2 土料 根据土料场复勘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料参数 施工单位
3 碎土 针对不同土料、不同含水率进行碎土工艺试验 施工单位
4 确定碎土含水率及允许变化范围 施工单位
5 采用筛分法检测碎土成品料土块粒径级配为:最大粒径不大于10cm,10cm~5cm粒径含量不大于5%,5cm~5mm粒径含量不大于50%(不计姜石含量) 施工单位
6 改性土水泥掺量 根据天然土料膨胀特性由设计单位或室内试验确定 施工单位
7 拌制方法 采用性能稳定的中心站集中厂拌生产 施工单位
8 EDTA滴定试验 选用现场有代表性的被改性土做室内EDTA滴定试验,测绘水泥含量标准曲线 施工单位
9 试验成果 确定改性土破碎、拌制工艺,合适的含水量范围 施工单位
10 试验选定拌和机械运行控制参数,确定水泥掺量、土料含水率与改性土含水率之间关系 施工单位
11 方案及成果 审批改性土土料破碎、水泥掺量、拌制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12 对拌制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2:
土方填筑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碾压方案 针对不同代表性土料,不同施工部位,按照规范或合同要求编制碾压试验方案,依据试验方案进行碾压试验,并编制试验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
2 压实机具及部位 不同类压实机具、不同施工部位分别进行碾压试验 施工单位
3 碾压试验场地面积及布置 碾压试验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20m×30m,以长边为轴线方向,划分为10m×15m的4个试验小块 施工单位
4 取样 每个试验小块,每次的取样数不应小于12个点,每点应取2个环刀,每个环刀应在层厚的下1/3处 施工单位
5 试验抽样合格率 应比大规模施工时按照规范规定的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 施工单位
6 碾压试验成果 应测定压实后土层厚度;黏性土应绘制不同铺土厚度时干密度与压实遍数的关系曲线;不同碾压遍数时的干密度与含水率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7 砾质土(包括掺合土),除按黏性土绘制相关曲线外,尚应绘制砾石(>5mm)含量与干密度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8 水泥改性土碾压质量凸块振动碾最少碾压遍数不少于6遍;填筑体干密度γR应满足γR≥β×γm;γm=max(γs,1.02γ6)β为设计根据工程需要确定的改性土压实度;γs标准击实试验最大干密度;γ6最优含水率下20t凸块振动碾振动碾压6遍对应的干密度 施工单位
9 试验选定铺土厚度、土块限制直径、含水率的适宜范围、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 施工单位
10 方案及成果 审批碾压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11 对碾压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3:
反滤料压实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碾压方案 针对不同材料,不同施工部位,按照规范或合同要求编制碾压试验方案,依据试验方案进行碾压试验,并编制试验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
2 压实机具及部位 不同类压实机具、不同施工部位分别进行碾压试验 施工单位
3 试验区面积 砂及砂砾石每个试验组合不小于4m×8m 施工单位
4 取样及检测 砂和砂砾料每一组合取样6~8个;应测定每一试验组合压实后的干密度、含水率及颗粒级配 施工单位
5 碾压试验成果 绘制不同铺料厚度时的干密度与碾压遍数关系曲线;绘制沉降量与碾压遍数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6 确定铺料厚度、加水量适宜范围、压实机具、行车速度、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 施工单位
7 方案及成果 审批碾压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8 对碾压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4:
钢筋连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钢筋焊接 操作人员应持有焊工资格证 施工单位
2 焊接设备满足焊接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
3 选择正确型号的焊条和电流 施工单位
4 不同型号的钢筋均应按照实际焊接条件试焊冷拉、冷弯试件,试验结果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5 对焊接工艺试验确定的设备及参数进行报批 施工单位
6 钢筋机械连接 有厂家提交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7 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 施工单位
8 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少于3根,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满足要求 施工单位
9 对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施工单位
10 对接头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5:
土工膜焊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方案 结合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环境编制土工膜焊接工艺试验方案并报批 施工单位
2 人员 土工膜焊接操作人员均经过培训 施工单位
3 设备 焊接设备满足焊接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
4 焊接参数 按照天气等实际焊接条件确定焊机的温度、速度、档位等工作参数 施工单位
5 焊缝检测参数 采用充气试验,气压0.15~0.2MPa,保持1~5min,压力无明显下降 施工单位
6 试验成果 对焊接工艺试验确定的设备、方法及参数进行报批 施工单位
7 对焊接试验全过程进行跟踪,对焊接工艺试验成果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4-1:
工地试验室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工地试验室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实验室资质 母体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甲级检测资质,工地试验室应由母体实验室授权 施工单位
2 检测人员配备及资格 满足工程需要和合同约定(每个检测项目至少应有2人承担) 施工单位
3 检测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格 施工单位
4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施工单位
5 检测设备 仪器设备均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校准 施工单位
6 仪器设备已建立检定计划、并按期进行检定 施工单位
7 检测项目 工地试验室的检测项目应满足母体实验室授权要求 施工单位
8 环境设施 水泥试验室温度满足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标准养护室温度满足20℃±5℃,相对湿度在95%以上 施工单位
9 试验检测过程 各种试验检测工作均由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施工单位
10 各种试验检测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11 试验成果报告 检测报告签字完整或采用有效个人印章、有效的电子签名,严禁他人代签;检测报告盖章(CMA印章、单位章) 施工单位
12 工地试验室检查验收 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4-2:
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配合比使用部位
配合比设计指标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要求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混凝土配合比 组织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论证 监理单位
2 混凝土配料单骨料含水率调整及超逊径计算正确 施工单位
3 审签混凝土配料单 监理单位
4 严格按审签的配料单配料,现场水胶比控制满足±(0.02~0.03)要求 施工单位
5 称量允许偏差满足:水泥、拌合料、水、冰、外加剂溶液±1%;骨料±2% 施工单位
6 混凝土拌和物坍落度 坍落度4~10cm时,允许偏差±2cm;坍落度>10cm时,允许偏差±3cm 施工单位
7 每4h检测1次 施工单位
8 混凝土拌和物含气量 含气量允许的偏差满足±1.0% 施工单位
9 每4h检测1次 施工单位
10 过程控制 对上述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有详实记录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2:
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标准表
项目/工序(环节)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的质量标准及检验要求 工序考核结果评判标准
质量标准 检验要求 好 中 差
一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一) 钢筋安装 检查指标 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100%合格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脱焊点和漏焊点 无脱(漏)焊点 全数检查,100%合格
接头分布* 同一截面受力钢筋,构件受拉区接头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不超过25%(绑扎接头)或50%(焊接或套筒连接)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100%合格;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直螺纹丝头保护 丝头无破损现象 全数检查,100%合格
直螺纹丝头加工* 钢筋端部断面平整,且与轴线垂直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100%合格;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受力钢筋间距偏差* ±0.1倍设计间距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钢筋保护层偏差* ±1/4倍钢筋净保护层厚度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钢筋长度方向偏差 ±1/2倍钢筋净保护层厚度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绑扎 缺扣、松扣数量≤20%,且不集中;搭接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电弧焊* 帮条对焊接头中心的纵向偏移差不大于0.5d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焊缝 焊缝饱满,长度允许偏差-0.5d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咬边深度 0.05d且不大于1mm
表面气孔夹渣 在2d长度上不多于2个;直径不大于3mm
对焊* 接头处钢筋中心线的位移 允许偏差0.1d,且不大于2mm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直螺纹套筒连接* 丝头加工 有效螺纹长度满足规范要求 随机抽查≥10%,且不少于10点
接头 应有外露有效螺纹且单边外露有效螺纹不超2扣
接头拧紧力矩值满足规范要求
(二) 模板(含止水)安装 检查指标 止水连接* 橡胶止水带接头连接牢固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金属止水片搭接长度不小于20mm且需双面焊接 全数检查
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止水防护* 有效防护,无污染、无受损,未失效 全数检查
模板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支撑牢固、稳定 全数检查
检测指标 相邻模板高差 外露表面 ≤2mm 每仓不少于24个点
隐蔽内面 ≤5mm
止水中心线偏移* <5mm 全数检查,且每边不少于3点
(三) 混凝土浇筑 检查指标 砂浆铺筑 厚度均匀且不大于3cm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入仓混凝土料 无不合格料入仓 全数检查
平仓分层 厚度不大于50cm,铺设均匀、分层清楚、无骨料集中 全数检查
混凝土振捣 振捣有序,无架空和漏振 全数检查
露筋* 无 全数检查
蜂窝、空洞* 轻微、少量、不连续,单个面积不超过0.1m2,深度不超过骨料最大粒径,累计面积<5%。 全数检查
麻面、气泡* 少量,累计面积<5% 全数检查
深层及贯穿裂缝* 无 全数检查
冷缝* 无 全数检查
检测指标 过流面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8mm/2m 每仓不少于24点
(四) 施工缝凿毛 检查指标 施工缝凿毛* 无乳皮、无松动混凝土块,微露粗砂,清理干净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五) 混凝土养护 检查指标 养护时间、措施* 养护时间不少于28d;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养护剂涂刷及时、均匀覆盖混凝土表面;采用水养护时,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养护或保温措施满足要求,无表面龟裂。 养护或保温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有少量表面龟裂。 养护或保温措施不满足要求。
冬季施工保温措施 * 在28d养护期内,保温措施有效,覆盖或遮蔽良好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六) 预应力张拉 检查指标 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经过上岗专业技术培训,并有培训合格证明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张拉机具安装* 安装前,外露预应力筋(钢绞线)必须除锈;承压面洁净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安装后夹片间隙应相等,夹片后座应在同一平面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预紧级张拉应对称循环张拉、不少于2个循环,直至各根预应力筋相邻两次预紧伸长值不超过3mm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锚具安装后不能及时张拉时,应对外露钢绞线和锚具进行保护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张拉* 张拉程序和张拉控制力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每级张拉吨位与理论伸长值符合设计要求;张拉加载速率每分钟不超过0.1σcon;超张拉和锁定吨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张拉记录* 及时、详细、准确、如实地记录,记录表填写规范、签字完整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伸长值允许偏差* 实测伸长值应小于理论计算伸长值的±6% 施工和监理单位每构件不少于10束,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七) 预应力孔道灌浆 检查指标 孔道清洗* 管道内无积水和杂物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灌浆* 浆材、浆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灌浆压力0.5~0.6Mpa、回浆比重不小于进浆比重;管道内灌浆压力保持-0.08~-0.1Mpa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灌浆量 灌浆量大于理论值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二 渠道衬砌工程          
(一) 透水管安装 检查指标 透水管铺设* 管线顺直、无明显起伏;铺设于砂砾层中央;接头对接整齐、牢固、不错缝;外包土工布平整均匀、松紧适度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检测指标 透水管周围砂垫层厚度偏差* [-20mm,20mm] 每单元不少于10点
(二) 逆止阀安装 检查指标 间距、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与透水管连接* 连接牢固,无松动歪斜 全数检查
拍门方向* 拍门安装方向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与衬砌面板相对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凹陷或突出 全数检查
(三) 土工膜连接 检查指标 铺设、搭接方向 * 渠坡垂直水流方向铺设,渠底顺水流方向铺设;渠坡、渠底横缝均上游幅压下游幅搭接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焊缝检测 * 充气试验气压0.15MPa~0.2MPa,稳压时间1 min~5min,压力无明显下降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黏结质量 * 黏结均匀,无漏接点;黏结膜的拉伸强度要求不低于母材的80%,且断裂不得在接缝处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搭接宽度 * 搭接宽度≥100mm 全数检查
(四) 混凝土浇筑 检查指标 入仓混凝土 无不合格料入仓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的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混凝土振捣 留振时间合理,无漏振、过振,表面出浆 全数检查
收面压光质量 * 表面无气泡、平整、光滑、无抹痕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平整度* ≤8mm/2m 每单元不少于5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5点
(五) 混凝土养护 检查指标 养护措施* 采用洒水养护,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少于28d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养护或保温措施满足要求,无裂缝 养护或保温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有少量表面龟裂和裂缝。
养护或保温措施不满足要求,有较多表面龟裂或裂缝。

冬季施工保温措施* 在28d养护期内,保温措施有效,覆盖或遮蔽良好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的原则协定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的原则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8月30日 生效日期1990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中、苏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经济合作的新形式,就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事宜,达成原则协议如下:

  第一条
  1.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以下简称“苏联企业”)里工作。
  2.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里工作,应在苏联企业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中国各部门及省、自治区和市的对外经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经济契约)基础之上进行。

  第二条
  1.为协调工作并对本协定的实施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授权苏联国家劳动及社会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授权双方”)为本协定的执行部门。
  2.被授权双方每年轮流在中国和苏联会晤,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到苏联企业工作的情况并商签下年度的合作议定书及其他工作文件。
  3.依照本协定而居留在苏联的中国公民应受到苏联法律的保护,享有法定的权利和自由。
  在苏联境内的中国公民应尊重并遵守苏联宪法及苏联其他法律。

  第三条
  1.中国公民的人数、专业技能及其在苏联境内居留的地区和居留的期限,由中国公司和苏联企业在合同(经济契约)中予以规定。
  2.关于中国公民的工作条件、作息制度、劳动保护、劳动工资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将依照苏联法律并考虑到本协定所规定的特点通过合同(经济契约)予以确定。

  第四条
  1.派遣到苏联企业工作的专家和工人应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其健康状况应适宜于苏联国民经济中的工作,不携带家属,但在合同(经济契约)中规定的情况下,派遣到苏联企业工作的专家可带配偶。工人的年龄应在十八至四十岁之间,专家的年龄不超过五十岁。
  2.中国公民应在离开中国国境前,由中国医生按照中、苏两国卫生部门协商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
  每位赴苏的中国公民均须持有相应的体检合格证书。

  第五条
  1.中国公民从中国到苏联及最后回国的旅程费用,包括途中住宿和伙食费用,在苏联境内由苏联企业负责,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公司负责。
  2.中国公民若根据中方的意愿或者因为中国公民应承担责任的原因而提前回国,则中国公民的回国旅费由中国公司负担。
  如果中国公民由于职业病或者因为苏联企业的原因发生工伤而不能胜任其职业,则其从苏联提前返回中国的费用由苏联企业负担。

  第六条
  1.中国公民抵达苏联企业之日,即视为中国公民与苏联企业劳动关系的开始日期。
  除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况外,中国公民自合同(经济契约)规定的工作完成之日即被视为其与苏联企业劳动关系的终止日。
  2.中国公民在最后离开苏联时,苏联企业应发给中国公民曾在苏联企业工作的证明。
  3.在下列条件下,被授权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并将中国公民送回中国:
  (1)中国公民触犯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法律,但其行为又无须承担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
  (2)中国公民违反劳动纪律,根据现行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法律应予解雇;
  (3)中国公民因疾病或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根据医生鉴定在四个月之内其劳动能力又不能得到恢复;
  (4)苏联企业未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责任;
  (5)中国公民因个人关系须返回中国;
  (6)出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最高利益的需要。
  在上述情况下,中国公民或苏联企业未了结的债务,由苏联企业与中国公司之间进行清理。

  第七条
  1.在本协定范围内,苏联企业和中国公司对提供服务的结算办法将在签订合同(经济契约)时根据每一个具体项目情况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苏联企业和中国公司应考虑支付给中国公民本人在苏联的生活费用每人每月数额不低于九十卢布。中国公民收入的其余部分将由苏联企业以苏联货物和(或者)提供服务补偿给中国公司。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及其它条件将在合同(经济契约)中予以确定。
  2.支付的卢布不能兑换,不能汇至中国。
  3.中国公民在苏居留期间的征税事宜,按照苏联法律及中、苏两国其它有关协定确定的数额和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1.苏联企业应为中国公民提供根据苏联通常规定的标准设置的宿舍,中国公民交纳房费的办法和数额与苏联公民一样。
  中国公民的食宿及因私交通费用,由中国公民个人负担。
  2.在中国公民抵苏时,苏联企业可发给每个中国公民一百五十卢布,但在其居留苏联期间须以相同的比例从每月工资中扣还。
  苏联企业根据苏联为其职工制定的标准,保证为中国公民无偿提供工作服装、鞋及其它劳保用品。
  苏联企业按照苏联为其职工制定的规定,保证向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九条
  1.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工作期间可以根据苏联劳动法的规定享受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包括例假和补假)。
  2.依照本协定居留在苏联的中国公民,有权享受与苏联公民同样的节假日休息。此外,中国公民还可享受中国国庆节——十月一日及春节假期各一天。如中国公民在上述节假日坚持上班,则依据苏联法定程序发给加班费。

  第十条 在苏联居留的中国公民短期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因劳动伤残或职业病而引起的短期丧失劳动能力,应根据苏联法定的办法和数额发给补助金。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苏联居留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时,苏联企业负责安排火化及将骨灰运回中国或将死者遗体运回中国,并将其私人财产转交给中国公司。苏联企业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因苏联企业的原因而发生的中国公民死亡事故时,苏联企业支付给中国公司一次性的卢布抚恤金,支付的具体数额由苏联企业和中国公司达成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依照本协定派遣到苏联的中国公民出入中、苏国境,将根据中、苏关于两国公民互相旅行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有效的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或注明旅行目的地的普通护照进行办理。
  中国公民在苏联境内居住、工作和离开苏联有关的必要手续将由苏联企业负责办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用其劳动所得在苏联购置的商品,可根据苏联海关法规定的程序运出苏联。

  第十四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声明希望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效力的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经济契约)的继续执行,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若对本协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修改和补充部分应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商定,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定未尽事宜,双方将遵循双边或有双方参加的多边条约、协定及公约予以解决。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Х·П·科弗利戈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