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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23:40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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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全面反映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最直接、最及时的数据之一,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数据上报不及时,致使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失真,有的省、市甚至未能及时上报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分析的准确性。以统计快报中“各地区住宅施工、竣工、销售面积”表为例,2001年1-2月统计快报中,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没有上报统计数据,辽宁、山西、内蒙古3省(自治区)数据不全;2001年1-3月统计快报中,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数据不全。为了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是及时、准确进行市场分析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规范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一方面要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年检、项目管理等手段,指导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快报报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了解市场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在每月上报快报数据之前,要与统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真伪,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二、认真分析2001年1-4月统计快报反映出的问题

  2001年1-4月房地产开发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地区个人购房比重情况不很理想,具体情况如下:

  1、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中个人购房比重情况。1-4月,全国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比重为91.22%,但河北(76.89%)、福建(85.53%)、山东(80.14%)、广东(89.26%)、山西(64.07%)、江西(77.81%)、河南(58.38%)、湖北(89.28%)、云南(63.71%)、陕西(87.04%)、甘肃(77.40%)、宁夏(85.74%)等12个地区的个人购房比重低于90%;

  2、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情况。1-4月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为90.46%,但北京(89.52%)、河北(66.36%)、福建(85.38%)、山东(74.17%)、广东(85.10%)、山西(64.71%)、安徽(85.23%)、江西(84.41%)、河南(53.17%)、湖北(86.69%)、云南(74.35%)、陕西(88.95%)、甘肃(86.67%)、宁夏(88.72%)等1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90%。

  请以上地区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如属实,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在6月底之前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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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总政治部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财政厅、民政厅,
武警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号《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森林警察部队的经费供给(含基建投资)仍按原渠道不变”的规定,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武装森林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森
警)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经费供给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警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后,其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房投资、用于离退休干部个人和公用部分的离退休费、为离退休干部服务而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管理人员经费和车辆购置费、以及接收安置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经费),由原森警部队所在省级财政部门解决。各地要按
照中央下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所需的建房经费、离退休费和管理经费相同的项目和标准予以保证。
二、从今年起,武警总部和各省财政、民政部门在上报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总人数中,要将森警部队离退休干部人数、原部队所在省等情况单独注明。对于易地安置的,中央财政将根据易地接收人数,直接扣减森警离退休干部原所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转拨接收
省管理使用。被扣减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由省财政补足。
三、森警离退休干部所需的经费由原部队所在省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后,其他有关安置管理问题,如安置计划的报批(含建房计划)、移交接收办法、离退休干部的待遇、管理人员和车辆配备标准等,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总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
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改变。



1992年7月4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废止)

科技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八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
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附件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__科高认字199 第 号
技术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出资入股申请
材料齐备。经审查,该项技术成
果是高新技术。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________科学技术委员会(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科 学 技 术 部 制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
| 企 |名称: |
| 业 |住所: |
| 情 |法定代表人: |
| 况 |经营范围: |
| |注册资本: |
|---|-----------------------------|
| 技 |出资技术名称: |
| 术 |出资者名称: |
| 出 |出资者住所: |
| 资 |法定代表人: |
| 者 |出资技术协议作价金额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 |
| 情 | |
| 况 | |
|---|-----------------------------|
| | 名 称 | 出资数额(万元) |
| 其 |------------|----------------|
| 他 | | |
| 出 |------------|----------------|
| 资 | | |
| 者 |------------|----------------|
| 情 | | |
| 况 |------------|----------------|
| | | |
|---|-----------------------------|
|技 证| |
|术 明| |
|权 文| |
|益 件| |
|---|-----------------------------|
| 技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
| 术 | |
| 成 |□ 该技术成果属于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
| 果 | 第____号的产品技术。 |
| 审 |□ 该技术成果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术,并经科 |
| 查 | 学技术部批准〔国科发政字199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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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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