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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5:17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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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1995年10月24日  证监发字[199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各期货交易所:

  近来,部分期货交易品种交易异常活跃,出现过度投机态势。一些会员和客户为了牟取暴利,蓄意违规,联手操纵市场,进行疯狂的投机活动甚至金额犯罪活动。有的期货交易所为利益所驱动,不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三令五申的规定和章程规则,对此类现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放松管理,变相放纵,屡屡造成市场风险难以控制的局面。这些蓄意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期货市场的生存基础。为了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的行为,经研究决定:

  一、各期货交易所必须严格控制市场持仓总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本交易所的具体情况,制定交易活跃品种的市场持仓总量控制线,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布实行。对超过市场持仓总量控制线的新开仓部分,必须追加收取成交金额50%以上的交易保证金。

  二、禁止T十0结算,即各期货交易所不得允许会员单位用当日乎仓后清退的保证金和平仓盈利于同一交易日开新仓。仍实行T十0结算的明货交易所,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改变结算方式。

  三、从新推出的合约月份起,除确需进行实物交割的套期保值头寸外,各交易所一律不得允许会员单位利用仓单抵押代为支付交易保证金。

  四、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二级代理业务,对违反者按超范围经营根据有关法律给予严厉处罚。凡接受此类机构二级代理业务的交易所会员,中国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吊销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许可,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五、各交易所要严肃查处超量待仓、垄断市场和联手操纵市场的行为。对于涉及此类行为的交易所会员,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进行罚款,责令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吊销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许可证。对涉及此类行为的客户,中国证监会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罚款,通报各交易所和会员单位,禁止其进人期货市场。

  六、对监管不力、不能有效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将追究交易所理事长和总裁的领导责任,责令交易所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各期货交易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的各项措施和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工作,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达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改正,并将自查和改正的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凡不改正的,一经核实,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交易所理事长和总裁的领导责任。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为了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工作正常进行,各期货交易所要以市场大局为重,切实抓好市场风险控制,坚决与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作不懈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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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根据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为进一部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财务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开发公司同其它单位联营,向联营单位投资的资产价值如由联营各方议定,议定的资产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不调整开发经营基金,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二、开发公司的经营用房屋和周转用房屋,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在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摊销费,分别计入房屋经营成本和有关开发项目成本,作为企业开发经营资金统筹使用。未使用或停用的经营房和周转房屋,不计提摊销费。
三、开发公司在国家规定或经批准免征所得税期间,免征的税额,除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外,应全部转做开发经营资金,视同国家开发经营资金。
四、开发公司购买各种债券(除国库券外),所得债券利息收入,应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剩余的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的债券本金,应根据购买债券时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有关资金。
五、为了有利于开发公司统筹使用企业各项自有资金,开发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今后不再形成折旧基金,而是纳入公司的开发经营资金,统筹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开发经营活动。所提折旧仍应按国家规定计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六、以上规定中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科目设置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七、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保监发〔2010〕7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

  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问:保险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核算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列报应做哪些调整?

  答:与投资连结保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应当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根据财务报表自行调整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有关项目口径和勾稽关系。特别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综合收益表中12.1项“减:投连险投资帐户投资收益”不需再填列数据。

  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的修订工作。

  问: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负债应遵循何种计量原则?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

  答: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应遵循与财务报告一致的计量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中保户储金的定义修改为: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以及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计入保户储金。

  问: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有何调整?

  答: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如下: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自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最低资本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问: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在新旧政策转换期如何衔接过渡?

  答: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在按照新会计政策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新会计政策施行前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2010年各季度及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附件:最低资本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bjf2010-7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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