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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56:10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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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我司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2003年8月1日


附件:
附件1: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评介指标解释
附件3: 动态管理实施细则附表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以下简称高新司)归口管理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高新司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绩效评价的工作步骤
(一)指定评价机构。高新司指定有关评价机构,具体承担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
(二)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评价机构负责确定5至7名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财务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工作小组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科技管理经验;
5、保守秘密。
(三)收集与核实评价基础材料。参与评价的示范中心于每年的1月25日之前,将评议指标的详细汇报材料上报本中心的主管部门,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3月底之前,将《收入支出表》(见附表一)、以及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见附表三)上报高新司。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
(四)评价计分。在评价基础数据核实无误后,运用本细则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指标的分数。
1、评议指标计分。评议指标的计分由各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根据示范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结合示范中心的上报材料,对相应指标给出分值,并计算出评议指标的综合得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中央直属企业于4月10日前,将评议结果以正式函件形式报送高新司。
2、定量指标计分。定量指标的计分由评价工作小组负责。
3、高新司于6月30日前通过一定方式发布评价结果。
三、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由反映示范中心领导和员工素质、管理水平和发展战略、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评议指标,以及反映示范中心发展能力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效益状况三个方面的定量指标共19项构成:
(一)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主要由以下8项非定量指标构成:
1、领导者基本素质
2、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水平
4、发展创新能力
5、经营发展战略
6、在岗员工素质
7、服务条件与环境
8、综合社会贡献
(二)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评价示范中心绩效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三方面评价内容的11项计量指标构成。
1、发展能力状况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总额÷本年度收入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资产总额
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财务效益状况
利润总额
平均净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以上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的解释见附件。
四、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权重各为50%。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计算方便,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权数均先按百分制设定,然后按权重还原。
评议指标权数 100
领导者基本素质 15
服务满意度 15
基础管理水平 10
发展创新能力 13
经营发展战略 10
在岗员工素质 12
服务条件与环境 15
综合社会贡献 10
定量指标权数 100
1、发展能力状况 40
(1)业务增长率 15
(2)资本积累率 15
(3)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10
2、资产营运状况 30
(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8
(2)资产总额 7
(3)总资产周转率 8
(4)流动资产周转率 7
3、财务效益状况 30
(1)利润总额 7
(2)平均净资产 8
(3)净资产收益率 8
(4)总资产报酬率 7
五、绩效评价的计分方法
(一)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
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由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相应指标的得分,然后汇总即为评议指标的得分总和。
(二)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
1、设定评价标准值。由评价机构根据全部示范中心的上报数据,统一测算并颁布每个指标的标准值。为了提高评价计分的准确性,一般将每个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设为五个档次,分别为优、良、中、低、差。
2、评价标准系数。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示范中心效绩评价定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1.0、0.8、0.6、0.4、0.2表示。
3、单项指标的得分=指标权重×本档标准系数。
4、定量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三)绩效评价的综合得分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得分=评议指标分数×50% + 定量指标得分值×50%
六、评价基础数据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资产负债表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七、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高新司根据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工作组进行抽查,核实评价结果。
(二)根据评价结果,对于排在后20位的示范中心,第一年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都处于后20位的示范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
(三)对于连续两年评价结果排在前20位的示范中心,可作为国家重点中心的候选对象。
(四)对于在填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收入支出表》中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查证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八、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示范中心,以及提出申报示范中心的生产力促进机构。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由高新司负责解释。

附件:
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指标解释
一、评议指标
(一)领导者基本素质
领导者基本素质是指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任领导班子的智力素质、品德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具体包括知识结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等因素。
(二)服务满意度
服务满意度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业对中心所提供服务的领域范围、质量水平、工作主动性、热情性和方便性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三)基础管理水平
基础管理水平是指中心按照国际规范、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在组织结构、内部管理模式、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运转情况。
(四)发展创新能力
发展创新能力是指中心在市场竞争中为保持竞争优势,不断根据外部环境进行的自我调整和革新的能力。包括管理创新、开拓新领域、服务创新、观念创新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五)经营发展战略
经营发展战略是指中心所采用的包括增加服务收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谋划和策略。
(六)在岗员工素质
在岗员工素质状况是指中心普通员工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准、专业技能、组织纪律性、参与中心管理的积极性及爱岗敬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七)服务条件与环境
服务条件与环境是指中心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主要服务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技术水平等情况。
(八)综合社会贡献
综合社会贡献是指中心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影响。主要包括对行业发展及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机会、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以及信用操守情况、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和对环境的保护影响等等。

二、定量指标
(一)业务增长率
1. 基本概念
业务增长率是指中心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业务增长率表示与上年相比,中心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中心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3. 内容解释
(1)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是中心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差额,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如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低于上年,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用“-”表示。数据取值于中心年度会计报表(下同)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指中心上年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 指标说明
(1)业务增长率是衡量中心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中心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中心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
(2)该指标若大于0,表示中心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指标值越高,表明增长速度越快,中心市场前景越好;若该指标小于0,则说明存在服务不适销对路、质次价高等方面问题,市场份额萎缩。
(3)该指标在实际操作时,应结合中心历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水平、中心服务市场占有情况、行业未来发展及其他影响中心发展的潜在因素进行前瞻性预测,或者结合中心前三年的业务增长率做出趋势性分析判断。
(二)资本积累率
1. 基本概念
资本积累是指中心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积累表示中心当年资本的积累能力,是评价中心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 内容解释
(1)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是指中心本年所有者权益与上年所有者权益的差额,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数值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2)年初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数值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资本积累率是中心当年所有者权益的增长率,反映了中心所有者权益在当年的变动水平。
(2)资本积累率体现了中心资本的积累情况,是中心发展强盛的标志,也是中心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展示了中心的发展潜力。
(3)资本积累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中心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心的资本积累越多,中心资本保全性越强,应付风险、持续发展的能力越大。
(4)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中心资本受到侵蚀,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应予充分重视。
(三)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
1、基本概念
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从非政府部门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
2、计算公式
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非政府部门收入÷总收入
3、指标解释
(1)非政府部门收入指中心为社会服务取得的各种收入。数据取值于《收入支出表》。
(2)总收入指中心当年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事业费拨款、一次性专项拨款、项目拨款、其他收入。数据取值于《收入支出表》。
4、指标说明
(1)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是评价中心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中心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不断增加的非政府部门收入,是中心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2)该指标值越高,说明中心为企业服务的市场前景越好;该指标越小,则说明中心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适销对路、质次价高,或是在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
(四)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略)
(五)资产总额(略)
(六)总资产周转率
1. 基本概念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中心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3. 内容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中心当期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资产总额同上。
4. 指标说明
(1)总资产周转率是考察中心资产运营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体现了中心经营期间全部资产从投入到产出周而复始的流转速度,反映了中心全部资产的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
(2)该指标通过当年已实现的营业价值与全部资产进行比较,反映出中心一定时期的实际产出质量以及对每单位资产实现的价值补偿。
(3)通过该指标的对比分析,不但能够反映出中心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总资产的运营效率及其变化,而且能发现中心之间在资产利用上存在的差距,促进中心挖掘潜力、积极创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数值越高,周转速度越快,资产利用效率越高。
(七)流动资产周转率
1. 基本概念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值。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评价中心资产利用效率的另一主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 内容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略)。
(2)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是指中心流动资产总额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年初数+流动资产年末数)÷2。数值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中心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是从中心全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流动资产角度对中心资产的利用效率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影响中心资产质量的主要因素。
(2)该指标将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中心资产中最具活力的流动资产相比较,既能反映中心一定时期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又能进一步体现每单位流动资产实现价值补偿的高与低,以及补偿速度的快与慢。
(3)要实现该指标的良性变动,应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高于流动资产增幅作保证。在中心内部,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比,一方面可以促进中心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其流动资产,如降低成本、调动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创造收益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中心采取措施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流动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
(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心流动资产周转速度越快,利用越好。在较快的周转速度下,流动资产会相对节约,其意义相当于流动资产投入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中心的创收能力;而周转速度慢,则需补充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中心创收能力。
(八)利润总额(略)
(九)平均净资产(略)
(十)净资产收益率
1. 基本概念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中心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中心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 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 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中心未作任何分配前的税后利润,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中心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净资产是中心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中心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中心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
(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中心收益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中心的差异水平。
(3)一般认为,中心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中心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中心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程度越高。
(十一)总资产报酬率
1. 基本概念
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中心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收益能力,是评价中心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3. 内容解释
(1)息税前利润总额是指中心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的合计数,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利润总额是指中心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中心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净额等项内容,如为亏损,以“-”号表示。利息支出是指中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资产总额是指中心资产总额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中心全部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全面反映了中心的获利能力和投入产出状况。通过对该指标的深入分析,可以增强各方面对中心资产经营状况的关注,促进中心提高单位资产的收益水平。
(2)一般情况下,中心可据此指标与市场资本利率进行比较,如果该指标大于市场利率,则表明中心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
(3)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心投入产出的水平越好,中心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运营效益越高。

三、附表一说明
本表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当年收到的全部收入和当年支付的全部支出。
1、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委托本中心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或其他活动所收到的收入。
2、事业费拨款:反映中心收到的本年度预算指标内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给本单位的经费。
3、一次性专项拨款:反映中心收到的本年度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给本单位的专项经费。
4、项目拨款:指本中心为了开展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和其他活动,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其他形式申请并收到的政府经费。
5、其他拨款:未包括在上述拨款内收到的其他拨款。
6、非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收到的收入。
7、科研收入:指中心承担科研课题(项目)收到的收入。
8、技术收入:指中心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学术活动、科普活动等形式收到的收入。
9、预算外资金收入:指中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0、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捐赠赞助收入、投资收益等。
11、人员性费用支出:指本中心当年以货币和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本中心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包括缴拨的工会经费、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各项补贴、长休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以及职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补助;包括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开支;包括支付给研究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开支。
12、日常公用费用支出:指本中心当年支付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消耗性支出,以及用于组织和管理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原材料费、水电能源费、差旅费、加工实验费、设备使用费、计算机机时费、资料印刷费、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宣传费、车船油料费、养路费、单位财产保险费等,以及培训研究生的消耗性支出,但不包括人员费用和设备购置费。
13、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指本中心购建固定资产和大修的实际支出,如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和标本以及其他设备和家具、房屋和建筑物。
14、其他支出:指上述各项以外的支出。

四、附表二、附表三说明
本表是按照企业的口径填报的报表,凡执行企业类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心直接填报此报表。执行其他类会计制度的中心可按原报表格式填报,但必须是能够反映出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运行成果的报表,如资金平衡表、收入支出结余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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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学[2005]4号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在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招生行为、公开招生信息、改善招生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广大考生的信任和较高的社会声誉。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现就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

  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

  二、依法管理,从严治招,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高校招生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高校招生章程,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明确内容,严格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结合高校招生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一)招生政策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高等学校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有关高等学校公布本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的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在本地区招生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本地区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经有关高等学校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有关高等学校在本校网站或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合格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入选考生名单。

  (三)招生计划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和本省所属高等学校在本地安排的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计划。

  (四)录取信息公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高等学校的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公布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

  (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及时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突出重点,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的原则,把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抓紧抓实。2005年重点强化四个方面的管理:

  (一)严格高校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录取期间,有关高等学校的调整计划使用方案及调整数在提交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执行前,须报本校所属主管部门备案;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拟使用调整计划数的有关高等学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向有关高等学校顺序投档,不得为吸引高等学校在本地区增投计划而降低投档要求。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费。高等学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

  (二)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向就业招生的相关录取政策。高等学校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某一局部地区的生源招收定向就业生。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违规录取考生。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负起相应的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独立学院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对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严格测试程序,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督,并实行入选考生公示制。

  五、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专门的高校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渠道,以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和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规定、高等学校客观情况、录取日程安排及有关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要切实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体系。录取期间要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考生的咨询、接待工作。要积极探索优化考生志愿填报办法及投档方式,加强为考生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广大考生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六、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

  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有违规收费、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违规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以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效监督,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是新形势下综合整治招生环境、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实施阳光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2005年在杜绝招生违规收费、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有效遏制违规录取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

财办[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局(办公室)、公安厅(局):

近年来,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的支持和协助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得以安全平稳进行。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舞弊或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防范和打击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等非法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建立国家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舞弊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整治运动,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国家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唯一方式,考试安全和秩序直接关系到选拔和培养合格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公平、公正和质量,关系到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从提高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注册会计师考试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工作所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本地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具体工作,制定有效的联防联打工作方案,做到统一领导、周密设计、分工负责、联防联动、快速处置、依法严惩。

二、精心部署,严格操作管理

地方考委会要精心组织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特别要增强对无线电舞弊工具、方式及特点的辨识能力、不留管理空白和死角。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要在考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的具体工作需求,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

地方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督察,按有关考务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的考生;对发现有疑似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或与考场外无线电设备串通舞弊的情况,要立即通知本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监测、确认,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相互协作,加大防控力度

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监测力量,在考前对重点地区和考点开展专项电磁环境监测,摸清空中信号情况,为快速、准确发现作弊信号做好充分准备。遇有不明信号要快速追查,对非法设立电台或无线信号发射装置、未经审批擅自使用频率的要依法查处;考试期间,要对重点防范区域和考点进行严密监测,对涉嫌舞弊的无线电信号迅速予以测向和准确定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技术阻断,避免造成严重后果,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执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等法规进行查处。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利用网络进行考试舞弊的防范与打击,要加强对考场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要注意发现和查验考场周边带有无线发射、接收装置的车辆及相关人员。

当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并确认属于涉嫌舞弊的无线电信号,有关人员拒不停止发射或接收行为,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进行以“诚信考试”为主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有关严禁擅自制售用于舞弊的无线电发射及接收设备、非法设置及使用无线电台(站)干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法律宣传教育,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相互配合,完善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在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及干扰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常进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使注册会计师考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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