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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30:01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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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2000〕373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总局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调整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的“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和职称改革提出的“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向社会评价过渡”的要求,下放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限。
  (一)将原来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组建的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直属单位进行组建;有些社会通用性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委托有关行业部委或地方相应评审组织评审。
  1.将新闻、出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的评审权限下放体育报业总社;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委托新闻出版署评审。
  2.将经济、会计、工程、翻译、中专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译审、副译审、高级讲师)委托地方或有关部委进行评审;经济、会计系列的中级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体育信息中心、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工程系列中级评委会;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组建翻译系列中级评委会;运动医学研究所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体育科研所组建科研系列中级评委会;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
  4.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中级评委会,并报总局审批,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单位有关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事司统一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二)总局重点加强对教练、体育科研、卫生三个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评委会建设。总局继续组建国家级教练职务审定组,负责全国国家级教练和总局直属单位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审定;各直属体育院校和有关训练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组建教练中级职务审定组。总局继续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并在评委会中吸纳少数省区市体育方面的专家担任评委,负责总局系统并受理地方委托的体育科研、体育医务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的评审。
  (三)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直属体育院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搞好所授予体育专业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各单位无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如确需组建评委会的,应按照要求报总局审批。各单位评委会的组建要分层次、分系列,不能混合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更不能代评非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局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评审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于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权限。
  二、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委会建设
  经过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和总局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加强各级评委会的建设。
  评委会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有评审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评委会的要求,挑选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委会。高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正高职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务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有评审权的单位组建评委会达不到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可根据需要聘请部分外单位同行专家担任评委。
  评委会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调整时间为当年评审工作开始的前一个月,新组建或调整评委会必须报人事司审批。
  为加强对各级评委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人事司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部署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有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评委会,并将评审工作安排报人事司。
  各单位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当年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三、研究制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
  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要评出水平、评出导向。通过评审,达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为此,各单位要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结合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制定评审标准。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单位,要依据各系列《条例》,结合体育特点,细化评审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标准或评审细则,经人事司审批后,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
  人事司负责进一步完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研究制定《体育科研、卫生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过标准的制定和细化,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评审工作的杠杆调节作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各系列《条例》和制定的《标准》,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及考核等材料进行审核,为召开评委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系列《条例》和《标准》规定的各项任职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搞迁就照顾,努力做到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确保评审质量。
  四、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任务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实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总局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有关管理规定。尤其要确定特殊、关键岗位的任职标准,并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在的岗位数额内,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确定各系、部、处(室)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应以编制定员为依据,以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确定岗位类别,按照专业技术难易程度设置职务档次,根据工作量大小核定各部门的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按照岗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因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调整,需要增减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岗位设置层次的,应按照要求上报人事司进行重新核定。
  各单位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逐步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实际的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为过渡到“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做好必要的准备。
  五、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科学设岗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聘任的基本条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和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本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的工作经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各单位要在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任职条件,按照“个人申请、双向选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程序,选聘各个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主要用于聘任本单位现有具备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现岗位无合适人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可设特聘岗位,特聘岗位工资待遇应高于一般岗位工资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实行聘任制的重要内容,要与事业单位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聘任手续,强化聘约管理,单位领导负责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研究提出报人事司审批聘任。
  各单位应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聘后管理,要按照《条例》和聘约,及时检查和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并不断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六、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
  (一)新接收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确认其所学专业与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并严格履行初聘手续。无评审权的单位初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由单位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人事司审批后再履行聘任手续。通过资格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报人事司备案。
  (二)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其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单位主要工作性质一致,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对于过去长期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领导岗位的人员,目前单位工作性质与过去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不一致,但仍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予聘任。
  (三)各单位中层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聘任后须报人事司备案。
  (四)从外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与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一致,需按《条例》和相应的评审《标准》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调入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有岗位一致,则需由具备该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进行重新确认后,再办理聘任手续。
  (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换,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资格转换的,所要求转换的系列应与原系列的要求相近,且必须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按照评审程序和条件,经过相应系列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才能获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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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8]4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乌兰察布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活动、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确定与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本办法所称地震小区划是指对不能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上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地球卫星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电信和邮政枢纽;

(四)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五)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六)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6000个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馆,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学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七)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铁路车站的候车楼;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产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毒的较大型的建设工程;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300米范围内新建的厂矿企业及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等建设工程;

(十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三)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

(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区和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

(三)县级以上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镇规划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一般的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已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

市地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并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地震管理部门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市地震管理部门备案。

市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外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向市地震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没有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批准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通知市地震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地震管理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检查鉴定。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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