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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00:27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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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有的企业利用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钻税收减免的空子,获取国家的税收优惠
,对此应该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为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
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按照《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对符合
劳服企业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又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对已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任务,而又没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可按照《通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二、加强对年检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方式,并将每年的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劳服企业
年检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在全国进行通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劳服企业证书是认定劳服企业资格的有效凭证,只有取得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享受国家给予劳服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
要依据《规定》和《通知》对劳服企业进行性质认定,审查合格并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公章后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证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发放的规章制度,严禁
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以确保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通力合作,认真做好劳服企业年检工作。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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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哈尔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哈尔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已于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9日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与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领导本辖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具体负责素质教育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中小学校做好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不得擅自增减学科课时和削弱活动课。

  第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使用经国家或者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进行教育教学;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紸购买其他图书、学习资料、刊物、学具等。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和法制等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学生品德行为评价制度,改进学生操行等级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完善转化后进 工作机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原国家教委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上好体育课、课间操,认真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保证学生每天在学校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原国家教委和卫生部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上好眼保健操,增减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实施艺术教育的有关规定开展艺术教育,通过音乐课、美术课和各项艺术活动,增减学生的爱好和特长,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通过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思想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加强残疾学生生活能力、劳动能力和职业技术的培养,使其成为掌握一技之长的劳动者。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筶开展健康心理品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随心理压力的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绪、健康的性格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项活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和老师应当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粗暴压服、侮辱人格、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可适当延长。中小学和教师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给学生整班补课或者收费补课。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控制学生的作业量。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总量根据中等生完成时间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 小学二、三年级不越过30分钟;

  (二) 小学四年级不超过1小时;

  (三) 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四) 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作业惩罚学生。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坚持“科研兴校”原则,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改革课堂教学,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评估,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改革和完善教育质量测评方法。小学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中学取消单纯心考分高低片面评价学生的方法,实行对学生进行综合性评价方法。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证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治理薄弱学校,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城乡教育费附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配齐配好督导人员,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发挥教育督导作用。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及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控制学生辍学。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及考核干部和教师的唯一标准,或者以此排列学校的名次。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和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实验班,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和学生名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在校生参加各种名目的竞赛活动或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改革招生办法,公布小学、初中不得招收择校生,重点高中招生实行配额生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进修院校和师范学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措施,加强师德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需要,为学校配备师资,保证各学科教师齐全。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应当加强视导员和教研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行政视导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对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初中活动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应当为学生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精神产品。

  第三十一条 科技馆、博物馆、烈士馆、体育馆、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等场所节假日应当向学生开放,并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学生家庭相联系制度,听取家长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提高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水平。

  学生家长应当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黄鹂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随意停课,任意增减学科和课时,不开设活动课的;

  (二)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 违反规定,加大作业量,用作业惩罚学生的;

  (四) 开设重点班、快慢班的;

  (五) 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或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的;

  (六) 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发生重大责任伤亡事故的;

  (七) 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妨碍实施素质教育的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兼业代理人对货运险和定额保险撕票业务代出单的请示》(人保市〔1999〕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对货运险业务代理出单。
二、你公司只能委托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货运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出单权的货运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对定额保险撕票业务的代理出单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此复



19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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