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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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请示的答复
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请示的答复
(2003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的请示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长助理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的请示
(2003年2月19日云府法字[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等有关规定,对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不尽明确。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特向贵办请示: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
特此请示,望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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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已经2010年1月4日 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 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
本办法所称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家畜早期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和体外受精胚胎。
本办法所称卵子,是指母畜卵巢所产生的卵母细胞,包括体外培养卵母细胞。
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三)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
(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3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5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六)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第五条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当提交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
(四)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七)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八)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第七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第三章 现场评审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农业部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专家组组长负责现场评审的召集、组织和汇总现场评审意见等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应当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场所及布局、仪器设备、防疫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根据家畜种用标准,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供体畜逐一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对技术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规程、产品技术标准等知识进行理论考核;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完整生产流程进行考核,并随机抽取3个以上关键环节,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抽查30%以上的仪器设备,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专家组的监督下,对每头供体畜生产的冷冻精液、3%供体畜生产的胚胎和卵子进行现场随机取样封存,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专家组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核查情况;
(二)生产基本条件审查结论;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评定结果;
(四)技术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果;
(五)家畜饲养、繁育和遗传材料生产、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评审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一份报农业部。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应当自书面审查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自收到现场评审意见和家畜遗传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发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现场评审不合格的;
(二)冷冻精液质量检测合格的供体畜数量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
(三)送检的胚胎或者卵子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农业部在核发生产家畜冷冻精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公布合格供体畜的编号。
家畜冷冻精液生产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供体畜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申报。农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供体畜进行现场评审及冷冻精液质量检测,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布供体畜编号。
未经公布编号的供体畜,不得投入生产。
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淘汰冷冻精液不合格的供体畜。拒不淘汰的,由农业部公布不合格供体畜的编号,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农业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已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扩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范围时,农业部可在组织现场评审环节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不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1]611号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交通部海事局(章)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199号、下称《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中国海事局设置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章 考试评估组织
第四条 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海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上海海事局主管领导和海事局船检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委会主要职责:
(一) 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
(二)审定验船人员考试大纲。
(三)审定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试题。
(四)评估高级验船人员任职资格。
(五)审定有关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规程等管理文件。
第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专委会秘书处主任由上海海事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 承办专委会日常工作。
(二) 拟订有关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规程等管理文件。
(三) 承办试题的编制、维护等管理工作。
(四)承办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资格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编制验船人员考试大纲。
(六)组织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命题。
(七)承办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及管理工作。
(八)验船人员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九)协调各考区工作。
(十)承办专委会下达的任务。
第八条 区域船验处主要职责:
(一)授理本考区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申请和证书签注申请。
(二)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发制作及证书管理。
(四)初、中、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注及管理。
(五)按照中国海事局要求,组织考区内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六)承办中国海事局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设以下五个考证区域;东北考区、华北考区、华东考区、华南考区、华中考区,并分别由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按照中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考区验船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验船人员考证区域划分如下:
(一)东北考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二)华北考区: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
(三)华东考区:上海、江苏、浙江;
(四)华南考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五)华中考区: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
第三章 适任考试、评估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验船人员按下列程序向本考区的区域船检处申请考试:
(一)申报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人员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向本考区的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统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并组织填报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下称《申请表》附后)并同时提交规定的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并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审查。
(三)上述材料经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要求统一分别报送本考区的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
(四)区域船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初、中级验船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对符合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者,将其申报材料,统一送专委会秘书处,参加专委会组织的适任评估。
第十二条 中国海事局及区域船检处在审核、评估中可向申报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2年内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时效以原《准考证》签发之日起计。补考申请由补考者所在单位凭原《准考证》向签发原《准考证》的区域船检处报名。
第四章 证书签发和签注
第十四条 适任考试,评估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签发本考区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由中国海事签发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可申请办理证书签注(简称签证)手续,以使适任证书再有效。签证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统一向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申请并办理,领取和组织填报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注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交两寸证件照片2张及《规则》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签证条件同《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内,实际验船累计工作时间不足20个月的验船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类别、专业的验船实习,补足不足的验船累计工作时间后,方可申请签证。
第五章 现职验船人员考试和发证
第十八条 凡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前已在船检机构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如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参加相应类别、专业、等级的验船人员过渡考试,过渡考试范围在《中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大纲》未颁布之前,按照《验船人员过渡考试大纲》(另文颁布)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海事局对经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且过渡考试合格,并具有初级、中级和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现职验船人员将分别签发助理验船师、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对不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验船人员,但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且过渡考试合格,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者,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对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验船人员,应报考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检验培训班,对获取该培训合格证书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者,中国海事局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在《申请表》中,对其是否达到申报的适任等级、类别和专业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现职验船人员向中国海事局申请验船人员过渡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