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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44:44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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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已按照规定告知登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过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质量体系检查、专项检查、产品质量摸底性抽查和其它日常现场检查。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部署和督导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部署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需要时可直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和培训的职责。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监管工作实际,对部分产品的生产实施重点监管,并制定、公布和调整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发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确定的重点监管目录及相应的生产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质量体系抽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摸底性抽查。产品抽样和现场检查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派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的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质量摸底性抽查,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或产品抽查情况应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结合行政区域生产实际和日常监管要求,逐级落实到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第七条 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日常监管档案。
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企业基本概况: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含委托生产地址和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生产范围、邮编、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事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记录;
  (三)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及跟踪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抽查记录及跟踪检查记录;
  (五)质量投诉、举报核查和处理记录;
  (六)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
  (七)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情况报告;
  (八)信用管理记录;
  (九)表彰记录、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其他记录。

  第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开展对生产企业的信用评定分级,施行分级监管。信用评定和分级监管的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生产企业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当年日常监督检查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并写明理由,存入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一)当年通过或周期复查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
  (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或摸底性抽查连续二次抽检合格的;
  (三)上年度监督检查无限期改正内容、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级别为最高的。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重点监管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填写《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附件1),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第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拟定监督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并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中如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关产品《生产实施细则》记录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重点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否决项等规定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有违法违规的,应依法处理;非职能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有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事项,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情况,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分析汇总(报送要求见附件2),并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3),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在次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布置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专项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月14日印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要求
  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http://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45/A64006730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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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董世连


咨询: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出租只要经制作者许可。不明白。有什么立法原理?

回复:您好,《著作权法》第41条第一款明确了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出租权。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项邻接权,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1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这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中的规定,著作权人只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享有出租权,对录音制品没有出租权,表演者也无此权利。因此,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附:《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条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作 者:董世连,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邮箱:dsldls@126.com QQ:269907836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方案内容及有关规定,拟订了《〈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包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
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统一扣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试行)》、《天津市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旧住房出售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
维修服务办法(试行)》、《天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等十三个单项,全文附后。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增强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的在职职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月起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月缴存占职工月标准工资(即结构工资或档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为办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月标准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七条 职工月标准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及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计算。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标准工资额,以上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月起,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暂分别按月缴存占职工月标准工资5%的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率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中由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后五日内,由单位向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缴存。单位迟交时,要按日交纳5‰的滞纳金。
第十条 单位首次交款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经办银行登录入帐。以后每月交款,如有情况变更,需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每年七月由房地产信贷部与单位核对一次。职工凭单位证明可向房地产信贷部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存的部分,其资金来源首先立足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家买房、建房和自有住房大修,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老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住房、自建住房和自有住房大修,可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如果不足,经本人和单位同意,可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经办银行确认。
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第十五条 职工离、退休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内。调出单位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调入单位和经办人员盖章后,调出单位到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二)职工调离本市时,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三)职工经批准出国定居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四)职工停薪留职,从停薪之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仍在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存储。
(五)职工离职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六)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其结余的住住公积金本息,由其家属提取。
(七)职工因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的,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仍在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存储。
第十八条 计算职工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馈赠的住房公积金,受益人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九条 亏损企业也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严重亏损,需要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批准,并报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因购房、建房需要贷款时,可按规定申请贷款。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担保。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统一按照本办法调整租金。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月租金调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
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水平。
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具体评定。
第四条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步伐。
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计算。
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相应发给住房补贴。第一步调租后,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计发,以后随着公房租金的调整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以前对住公有住房职工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 计算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 职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方法: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
在职职工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已经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结构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2.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七、八款增发的离退休费。
3.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政府津政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5.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
在职职工以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市政府津政发〔1985〕91号、市劳动局津劳险〔1988〕57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3.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292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0〕1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以下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带工资上学和参军的职工住房补贴以所带工资额为基数计算。
2.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大学、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在学徒和见习期间,暂按学徒和见习工资计发房贴。学徒和见习期满后,再按正式定级时的标准工资核定一次房贴。
3.一九九0年十二月以后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在原单位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从外省、市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到本市安置的,以调入或安置后第一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
4.按津党发〔1980〕103号文件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按每人每月1元发给。
第十条 住私房(包括自有私房和租赁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对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实行单项房改以来,通过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平房改造、私建公助、私买公助以及解决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住房问题,购住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和房改方案实施后按标准价购买住房的职工,也应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本市的离、退休职工到外省市区居住的,由原单位按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发贴办法发给住房补贴。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离、退休职工,由房产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
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89〕房改字第003号》)的规定,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房改的发贴办法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在未调整到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之前增收的租金,由产权单位原则上用于房屋维修。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统一扣缴。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一律不实行减免。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立足于原有住房补贴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从以下渠道开支:
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单位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称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附属面积包括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 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 附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原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
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过道不计租。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计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小数点以后两位;
每平方米租金计算到“厘”;
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
第十条 按本办法评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者,一律按50分计算。
第十一条 第一步提租时,基本租金分值为每分三厘。今后对分值金额进行调整时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定租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一、标准房屋条件表
二、房租附加条件表
三、房租调剂条件表
四、公有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表
五、公有住房计租地段环境等级划分范围
六、关于公有住房计租条件的具体规定
附一:标 准 房 屋 条 件 表
---------------------------
项 目 | 条 件
---------|-----------------
建筑结构 | 砖混二等
---------|-----------------
| 地 面 | 水泥地面
装 |-----|-----------------
| 内墙面 | 抹灰墙面
|-----|-----------------
修 | 顶 棚 | 原顶抹灰
|-----|-----------------
| 门 窗 | 普通木门窗或普通钢窗、带纱窗
---------|-----------------
设 备 | 上下水道、厕所
---------------------------
附二:房 屋 附 加 条 件 表
------------------------------
序号| 条 件 |附加分数
--|---------------------|-----
1 |大型澡盆(规格在125厘米以上的)每个 | 200
--|---------------------|-----
2 |小型澡盆(规格在125厘米及其以下的)每个| 100
--|---------------------|-----
3 |封闭式阳台每平方米 | 80
--|---------------------|-----
4 |阳(平)台每平方米(最多计算20平方米) | 30
--|---------------------|-----
5 |独用院每平方米 | 20
------------------------------
附三:房 租 调 剂 条 件 表
----------------------------------
项目|序号| 条 件 |每平方米
| | |增减分数
--|--|---------------------|-----
|1 |钢混结构一等 | +15
|--|---------------------|-----
建 |2 |砖混一等、砖木一等、钢混二等 | +10
筑 |--|---------------------|-----
结 |3 |砖混二等、砖木二等、多层大板楼 | 0
构 |--|---------------------|-----
|4 |砖木三等 | -10
|--|---------------------|-----
|5 |简易结构 | -15
--|--|---------------------|-----
|1 |硬木地板、双层地板、美术水磨石、大理石地面| +10
地 |--|---------------------|-----
|2 |普通木地板、普通水磨石、花瓷砖地面 | +5
面 |--|---------------------|-----
|3 |糙木地板、水泥地面 | 0
|--|---------------------|-----
|4 |砖地、焦渣地面 | -5
--|--|---------------------|-----
内 |1 |护 墙 板 | +5
墙 |--|---------------------|-----
面 |2 |抹灰墙面、木隔扇墙 | 0
---------------------------------


---------------------------------
项目|序号| 条 件 |每平方米
| | |增减分数
--|--|---------------------|-----
|1 |木天花板、美术天花板、塑料板顶棚 | +5
顶 |--|---------------------|-----
|2 |原顶抹灰、普通灰顶、纤维板顶棚 | 0
棚 |--|---------------------|-----
|3 |预制板喷浆、无顶棚 | -5
--|--|---------------------|-----
|1 |双层玻璃窗、优质钢窗 | +10
门 |--|---------------------|-----
|2 |硬木玻璃门窗 | +5
窗 |--|---------------------|-----
|3 |普通木门窗、普通钢窗 | 0
|--|---------------------|-----
|4 |无纱窗(不包括高层住宅) | -5
--|--|---------------------|-----
|1 |有暖气(不包括实行统一供暖收费者) | +15
|--|---------------------|-----
设 |2 |有电梯(从二层开始) | +15
|--|---------------------|-----
|3 |楼(院)内无厕所 | -5
备 |--|---------------------|-----
|4 |楼(院)内无自来水 | -5
|--|---------------------|-----
|5 |楼(院)内无下水道 | -5
--|--|---------------------|-----
|1 |一、六层(无电梯者) | 0
|--|---------------------|-----
|2 |二、五层(无电梯者) | +5
|--|---------------------|-----
楼 |3 |三、四层(无电梯者) | +10
|--|---------------------|-----
|4 |七层以上(无电梯者)依层递减 | -5
|--|---------------------|-----
层 |5 |平顶楼房的顶层 | -5
|--|---------------------|-----
|6 |屋顶间(不划算楼层调剂分数) | -15
|--|---------------------|-----
|7 |平 窨 子 | -10
|--|---------------------|-----
|8 |浅地下室(埋深在50厘米以内者) | -20
|--|---------------------|-----
|9 |深地下室(埋深超过50厘米者含50厘米) | -30
---------------------------------


---------------------------------
项目|序号| 条 件 |每平方米
| | |增减分数
--|--|---------------------|-----
| | |市区、郊区、塘沽区 | +10
|1 | 窗向南的居室 |------------|-----
| | |汉沽、大港、五县地区 | +5
朝 |--|---------------------|-----
向 |2 |部分黑暗的居室 | -10
和 |--|---------------------|-----
采 |3 |大部黑暗的居室 | -20
光 |--|---------------------|-----
|4 |全部黑暗的居室 | -40
--|--|---------------------|-----
| |一级地区 | +20
| |---------------------|-----
|市 |二级地区 | +10
|区 |---------------------|-----
|、 |三级地区 | 0
|郊 |---------------------|-----
地 |区 |四级地区 | -5
| |---------------------|-----
| |五级地区 | -10
段 |--|---------------------|-----
|塘 |中心地区 | +10
| |---------------------|-----
环 |沽 |中间地区 | 0
| |---------------------|-----
|区 |外沿地区 |-(5~
| | | 10)
境 |--|---------------------|-----
|汉 |中心地区 | 0
|沽 |---------------------|-----
|、 |中间地区 | -5
|大 |---------------------|-----
楼 |港 |外沿地区 | -10
|区 | |
|------------------------|-----
|五县地区 |-(5~
| | 10)
---------------------------------
附四:公有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表
-----------------------------------
结构等级 | 条 件
------|----------------------------
钢 |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标准住宅房屋。内
筋 |一等 |
混 | |装修讲究。
凝 |---|----------------------------
土 |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一般多层或高层住宅
结 |二等 |
构 | |房屋。内装修普通。
--|---|----------------------------
| | 砖墙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标准单元式房屋或花
砖 |一等 |
混 | |园住宅。内装修讲究。
结 |---|----------------------------
构 | | 砖墙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一般住宅房屋。内装修
|二等 |
| |普通。
--|---|----------------------------
| | 砖木结构,机砖、硫缸砖、磨砖墙或好的罩面装饰,瓦
砖 |一等 |
| |顶、焦渣顶或油毡顶。内装修讲究。
木 |---|----------------------------
| | 砖木结构,机砖、硫缸砖、磨砖、青草砖墙,瓦顶、焦渣
结 |二等 |
| |顶或油毡顶。内装修普通。
构 |---|----------------------------
|三等 | 砖木结构,草砖或机砖墙,灰顶或油毡顶。
| |
------|----------------------------
简易结构 | 结构简易,18墙、空斗墙、砖土坯墙,灰顶或油毡顶。
-----------------------------------
附五:公有住房计租地段环境等级划分范围
一级地区:
和平区:多伦道以南,新兴路→新兴大街→气象台路以东地区;
河北区:兴隆街以南,新车站以西地区;
河西区:广东路以东,绍兴道以北地区。
二级地区:
和平区:多伦道以北,新兴路→新兴大街→气象台路以西地区;
河西区:体院北道→沿河路(宾水桥)→宾水道、十八段、乐园路以北,隆昌路西侧→围堤道以北(至海河),绍兴道以南,广东路以西地区;
河东区:京山铁路以西,十四经路以北地区;
河北区、昆纬路、律纬路以西,五马路→元纬路→六马路以南,兴隆街以北地区;
南开区:西马路→三马路以东地区;
红桥区:大丰路→西站前街以东,津浦铁路以南地区。
三级地区:
河西区:体院北道→沿河路(至宾水桥)→宾水道、十八段,乐园路→隆昌路东侧→围堤道以南,洪泽路→棉纺四厂以西,黑牛城道、纪庄子道以北地区;
河东区:京山铁路以东,十四经路以南,东兴路以北,张贵庄路→红星路以西地区;
河北区:昆纬路、律纬路以东,五马路→元纬路→六马路以北,新开河以南,育红路→红星路以西地区;
南开区:西马路→三马路→卫津路→津淄公路以西,天塔道→水上公园路→迎水道以北,红旗路以东地区;
红桥区:西马路→大丰路,西站前街以西→津浦铁路以北,红旗北路以东→津霸公路以北地区。
四级地区:
市内各区一、二、三级地区以外的地区;郊区政府所在地。
五级地区:
郊区。
附六:关于公有住房计租条件的具体规定
一、建筑结构:
1.建筑结构等级按照《公有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表》划分;
2.根据我市房屋实际情况,多层大板住宅楼按砖混结构二等计算。
二、装修与设备:
1.双层木地板,指人字、席纹等双层地板;硬木地板,指菲律宾木地板等;普通地板,指美松地板等。
2.美术水磨石地面,指有艺术花边、花纹或彩色的水磨石地面。
3.硬木门窗,指菲木、柚木及其它优质木门窗;普通门窗,指一般红、白松木门窗。
4.优质钢窗,指好的槽钢、型钢钢窗,铝合金窗。
5.暖气设备能使用者按有暖气计算,不能使用者不计。
6.澡盆,单元式房屋合用者按户分摊租金,非单元式房屋合用者不计租金。
7.上、下水道设在大门口外,为本院使用者,为有上、下水道。
三、楼 层:
1.平窨子计层,地下室不计层。
2.屋顶间指老楼房顶层室内有斜坡或净高不足2.2米的房间。
3.汉沽、大港区及五县地区楼层调剂分数如下:一层、五层为0,二层、三层加10分,四层加5分,六层以上递减5分。
四、朝向和采光:
1.窗向南的居室指基本向南,包括倾斜角不大于45°的。
2.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局部黑暗;大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尚有光线,但经常需要灯光照明的;全部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完全失去自然光线的。
3.居室内墙严重潮湿的,每平方米酌减5至10分,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减。
五、阳(平)台:
1.首层阳台,有围墙或护栏的按阳台计算,无围墙或护栏的不计算。
2.单元式房屋合用的阳台租金按户分摊;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阳(平)台不计租金。
3.封闭式阳台不论独用或伙用均计算租金。
六、计租面积的计算:
1.使用面积一律从内墙皮量起,单元式房屋从进单元门计算,一般楼房从进楼门口计算。
2.计租面积内有墙垛、砖柱等,每处面积超过0.2平方米的,应减除所占面积。
3.计租面积内有楼梯的,按其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减除;地面楼梯口所占面积全部减除。
4.顶棚有倾坡的房间,低于1.5米的部分不计面积。
5.居室内的壁柜按室内面积计算,居室外的壁柜按附属面积计算,半截壁柜、悬空壁柜不计租。
6.室内阁楼按面积折半计租。
7.外廊式房屋的外走廊不计租。
8.电梯间、水泵房、锅炉房、变电室等公共设施用房不计租。
9.丈量面积时,其长宽度误差在5厘米以内者为允许误差。
七、其 他:
计租条件内有住户自费安装、自行维修的项目,仍按原有条件计租。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统一扣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有住房租金及时收缴,方便职工缴纳住房租金,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的职工,住用公有住房的租金实行由单位代扣,统一交付房产经营单位的办法(简称“统扣”)但零星分散不便统扣户的住房租金,房产经营单位可采取直接收取的方法。
第三条 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单位扣缴;承租人无工作或工作单位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职工所在单位扣缴。
没有职工的住户,由房产经营单位直接收取。
第四条 房产经营单位(下称委托单位)委托职工工作单位(下称代扣单位)代扣房租,双方应签订委托代扣房租协议。委托单位应从代扣职工房租中提出5‰付给代扣单位,作为代扣劳务费。
第五条 委托单位应将住用公房的职工应缴租金明细表通知代扣单位。代扣单位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租金数额,在每月发薪时代为扣缴,并于五日内划转到委托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职工住房租金发生变化时,委托单位应及时通过代扣单位变动扣款金额。
第七条 职工房租实行统一扣缴后,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停扣。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停扣:
(一)职工住房因进行大修或翻、改建已迁出原房的;
(二)统扣户要求变更扣租职工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三)统扣职工调离本单位的;
(四)代扣单位发生变动(如关、停、并、转等)不能继续代扣职工房租的。
第八条 房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访问统扣户,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住户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应及时处理和满足,并与代扣单位加强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分配自建、购买和上级下拨的新建住宅以及调整后重新分配的公有旧住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分配职工住房要贯彻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分配贯彻归口解决、有偿分配、先售后租、特困优先、照顾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分配的住房,必须先提出一定比例向职工出售,出售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的实行租赁制。实行租赁制的,要购买住房租赁债券。
第六条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分房标准,优先用于居住水平最低的职工和无房户职工,其次再解决其他住房困难。
第七条 各单位分配住房时,必须事先制定分房租售计划,包括分房数量、租、售比例,解决特困户、无房户等方案,报主管区、县、局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分配住房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由领导干部、职工代表组成分房委员会,负责分房工作,分房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私分或向建房单位索要住房。分房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申请住房者要遵守分房规定。
第十条 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多占房、占好房的,各级领导部门及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群众有权揭发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揭发检举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革住房无偿分配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租公有住房认购住房租赁债券制度。
第三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并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标准认购住房租赁债券:
(一)属于新分配租用公有住房的。
(二)经单位调房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部分。
第五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房屋承租人一次认购,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还本付息,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住房租赁债券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60元,按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档次,并根据房屋座落地段等因素予以增减。新建砖混结构多层单元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不低于50元。
住房租赁债券认购标准的调整,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住房租赁债券的认购额度,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
第八条 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购买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支持住宅建设。
第九条 新分配到住房的住户,须先由住房产权单位或分房单位开具《住房租赁债券认购通知》,由个人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各营业网点购买,凭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营业网点出具的购买住房租赁债券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住房租赁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进行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在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租赁债券额度内申请住房专项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凡不按本规定认购住房租赁债券的,除责令房屋承租人补购外,并对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认购住房租赁债券计算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地级 | | | | |
认购金额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房屋结构 | | | | |
------------|---|---|---|---|---
钢混一等 |60 |58 |56 |54 |52
------------|---|---|---|---|---
砖混一等、砖木一等、 |56 |54 |52 |50 |48
钢混二等 | | | | |
------------|---|---|---|---|---
砖混二等、砖木二等、 |52 |50 |48 |46 |44
多层大板楼 | | | | |
------------|---|---|---|---|---
砖木三等 |46 |44 |42 |40 |38
------------|---|---|---|---|---
简易结构 |38 |36 |34 |32 |30
--------------------------------

天津市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住房,加快住房建设资金的循环,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新建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新建、购买及上级下拨的新建住房,向职工分配时均应实行“先售后租”的原则,即先提出一定比例的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出售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要优先照顾。
第四条 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应有本市常住户口,购买市区住房的必须有市区常住户口,所购住房必须用于自住。职工家庭购房限量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限量之内的,一律执行标准价;超过部分,执行市场价格。
第五条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为了适应本市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房改起步阶段(两年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由单位适当负担。其中,砖混结构的单位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售价暂定为市区平均250元、郊区平均230元、县镇平均210
元。每处住房的实际售价还要根据楼层、朝向、装修、设备等项条件和地段、结构的不同进行调整。实际售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补贴。
第六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住房,须先将出售计划报所在区、县房改办审批,发给《出售住房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价格评估和办理交易手续。

市财政投资兴建和购买的住房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兴建和购买的住房向职工出售,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其他由房屋座落市、县房改办审批。
第七条 职工买房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或向房改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一)一次付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
(二)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得少于房价的30%,每多付10%,减收2%,余款按月分期偿还,并付利息,还款期不超过十五年。
(三)申请抵押贷款的,应先储蓄售价的30%,贷款额不越过售价的70%。同时,不享受一次付款减收20%的优惠。
第八条 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职工调离本市或去世,由其合法续承人继续付款,如法定继承人不需住房,其住房由售房单位收回,已付房款扣除折旧费后退还。如购房者去世,又无合法继承人,其住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九条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新建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应在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购房人的产权比例。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五年以后可以出售,出售时,原产权
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后所得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原出资占综合造价比例分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出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原价收购后,售给其他职工。
第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一次交清房款的,房屋产权证书发给购房人。分期付款的,房屋产权证书由售房单位保管,待全部还清房款后退还本人。实行抵押贷款的,房屋产权证书由金融机构保管,待还清贷款后,退还购房人。
第十一条 为鼓励单位卖房和职工买房,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单位以标准价向职工出售新建住宅,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的规定,对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免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

回收的资金免交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职工首次购买新建住宅用于自住的,免交房产税和契税。
免交以上税费,需凭市、区、县房改办公室批准的售房证明办理。
(3)职工买房以后,仍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单位向职工按标准价出售住房后,对留存的部分产权可以提取房屋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第十三条 向职工出售的住房,十年内出现的结构问题,一年内装修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出售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四条 单位出售新建住房回收的资金,提取10%作为已售住房公共部分和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其余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专项专用。
第十五条 职工买房后,除交付购房款外,要预交相当房款1%的资金作为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新建住房标准价表
二、朝向调整系数表
三、地段环境调整系数表
四、楼层调整系数表
附:
一、新建住房标准价表(1992)
-----------------------------
|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元)
结 构 |-----------------------
| 市 区 | 郊 区 | 县 镇
-----|-------|-------|-------
| 400 | |
钢 混 |-------| 330 | 280
| 350 | |
-----|-------|-------|-------
砖混一等| 300 | 280 | 230
-----|-------|-------|-------
砖混二等| 250 | 230 | 210
-----------------------------
二、朝向调整系数表 (%)
----------------------
朝 向 | 南北向单元 | 东西向单元
-----|-------|--------
系 数 | +10 | 0
----------------------
三、地段环境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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