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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7:07  浏览:8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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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九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组织指导防雷检测单位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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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新乡市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对按规定应纳入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如实上报或瞒报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三)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对经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的;
  (五)违反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的;
  (六)违反审批收费有关规定,自定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七)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能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应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已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对按规定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而不纳入的;
  (二)对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仍在行政服务中心外办理的;
  (三)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违反有关政务公开、运行方式、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等规定办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拖延办理的;
  (四)其他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或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六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行政处分:
  (一)徇私舞弊或收受、索取钱物和其它好处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检举行政审批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的;
  (四)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在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可移交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或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人事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单位及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会和管理及代管学协会、有关电力高校、科研院所:



为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电力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电力科技发展和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 年至2010年,在电力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3万人次左右,5年共培训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5万人次左右。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各类中高级电力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按照政府推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施教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工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653工程”的实施,为电力工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紧密结合电力技术发展趋势和专业技术岗位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技术业务骨干。通过开展重点专业、重大项目、重要人才的培训,带动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与方式



(一)公需科目



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电力专业科目



根据我国电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在电网技术、水电技术、火电技术、核电技术、电力环保技术、电力市场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等主要领域,开展电力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1、电网技术领域:包括先进的输电技术、电网控制和电网仿真技术;电力市场条件下电网经济运行技术;稳定控制技术;电能质量控制技术;输变电设备优化检修技术;电网可靠性评价技术;电网调压控制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输电能力技术;全国联网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超导电力技术等内容。



2、水电技术领域:包括高坝结构安全技术;高坝水力学关键技术;超大型地下洞室稳定技术;边坡工程处理技术;深厚覆盖层上建设高坝的关键技术;水电勘测技术;大坝抗震功能设计关键技术;水电开发与环境影响及对策;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筑坝成套技术;复杂地质条件下地基处理、勘测、分析、安全评价技术;中、高水头段大容量混流机组设计和制造技术;生态环境友好的水电建设体系等内容。



3、火电技术领域:包括大型空冷机组技术;燃气轮机和联合循环发电技术;超临界参数空冷机组关键技术的研究;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的研究;洁净煤发电技术的应用;400MW等级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电厂设计、运行和检修技术等内容。



4、核电技术领域:包括核岛及核蒸汽供应系统设计、常规岛及汽轮机发电机组的设计、接口设计以及运行控制技术;核电站寿命管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标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及综合风险分析方法;核电厂常规岛设备与系统的可靠性分析;机组故障诊断与分析等内容。



5、电力环保技术与电力市场技术领域:包括烟气脱硝装置核心技术;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高效除尘技术;水电开发流域和库区生态保护;燃煤电厂废料的安全贮放技术;市场结构研究;市场交易模式研究;辅助服务市场的研究;输电权市场研究;市场成员购、售电辅助决策系统;研究电力需求管理实施相关技术等内容。



6、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领域:包括风力发电技术;大型风电场安全并网技术;风力发电相关的环境保护;风力发电试验技术、标准化和安全认证;太阳能热发电系统的分析、设计及优化;开发太阳能电池配套与并网系统,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屋顶系统;兆瓦级并网光伏电站研究、光伏电站运行及与电力系统相关技术;生物质能发电方式及其联网技术等内容。



(三)其他专业科目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等其他非电力主体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主要培训方式



1、研修培训。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电力行业科技最新发展、科研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加快培养电力行业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



2、网络远程培训。大力发展电力远程信息网络体系,依托各电力企业和院校的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3、工作实践培养。各电力企业及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实践锻炼,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特殊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4、自学等其他方式。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个性化的自选科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电力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组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本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进行论证。成立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电力行业各大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电力行业“653工程”的规划和自身需求,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或参加有关施教机构的培训。各地人事部门会同本地区电力行业协会做好本地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2、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制定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整合行业的教育培训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课程、教材,建立网络信息平台。



3、依托本行业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和国内具有行业特色及专业优势的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培训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办公室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并将统计结果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习情况统一进行代码管理。参加电力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各企业自主颁发证书;地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统计。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电力行业“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引导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的继续教育活动。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 “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 “653工程” 电力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电力行业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电力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建立电力行业“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以及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参加“653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的项目倾斜。确保电力行业“653工程”的顺利实施。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电力行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电力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各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制电力行业“653工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各电力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落实“653工程”的培训规划和计划。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制定下发实施办法,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653工程”的宣传工作。按专业开展科目课程设计,编制培训大纲,优选编写教材,完善培训规划计划。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上半年)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依据规划计划,分类分层组织实施。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全面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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