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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8:33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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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1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县、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承担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下达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负责采购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县、区采购人采购下列项目,其集中采购计划,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并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一)计算机、打印机:数量在10台(含10台)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二)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摄影仪、扫描仪。
  (三)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四)空调:数量在10台(含10台)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五)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六)电梯、锅炉。
  (七)汽车:包括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第六条
未纳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通用采购项目,县、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定点采购,也可采用其它法定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类专用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自行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其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需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县、区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增强服务意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向市、县(区)财政部门送达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应当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通用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和其它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的采购资金外,其余集中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筹集和拨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利用金财工程网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中询问、质疑、投诉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按照《广元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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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信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电信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通信管理,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广州地区使用电信通信的,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外,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市属各区电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属县的电信管理,由广州市邮政局负责。

第二章 电信通信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凡增设、迁移或改建电信局(所),均应按邮电部规定标准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新市区的建设,应将电信局(所)的设置纳入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规划;旧市区改造应将电信局(所)的改建、迁移纳入该地区的改造计划。
第五条 新建高层建筑应预设通信线路管道,并在首层安排电话线路交接箱的用房;楼内应预留敷设通信线路上升管,楼层之间也应预留敷设通信线路的管道,并与上升管井相通。
通信管道、线路交接箱用房,上升管井的设计标准均由电信部门提供。其维修、更新由产权归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电信部门可根据社会需要增设电信服务网点,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旅馆等有关部门应提供办理电信业务的场所。
第七条 通信管线的敷设,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纳入市政建设计划。新建道路、桥梁、地下铁道、人行隧道时,由电信部门根据需要,预设通信线路管道,所需资金由电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电信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用农田,所需土地原则上无偿使用,施工前应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电信部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如损坏青苗、林木或其他地着物的,应按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第十条 供电部门对电信机房的用电,应按“重要用户”确保供电。
第十一条 公用电信网和各部门专用电话网的组织与建设,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专用有线电信网的建设方案和各有线专用通信网之间的沟通,须经电信部门审核批准。各部门自建专用有线电通信网需接入公用通信网的,应由电信部门审核、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电信网路运行的保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执行电报投递任务和管线抢修任务的电信专用车辆不得拦截;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优先放行;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执行任务的设递电报专用车辆可在禁停路段靠右侧路边停靠。抢修电信管线的专用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列为工
程救险车管理,标明特种车辆标志,在执行抢修任务时,可在禁行路段行驶和单行路段逆行。
执行投递和抢修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电信专用标志和穿着电信部门的专用制服。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如需拆迁电信机构的房屋设备、机线设施或电话亭时,均应征得电信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建设单位安排适合迁移场地按原有面积和标准新建,交负责所需器材和费用。

第四章 电信通信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确保通信线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电信部门依法对用户的电报负有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电信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情况;电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不得窃听用户电话及向无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的电话密码。司法机关依法需
要检查或扣留用户的电报时,应由区、县以上司法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电信通信设施或者妨碍电信机构、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电信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在电话通信的地下管线上方或高架线下方进行开挖、堆放物品、建房等施工作业时,均应征和电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得施工。
第二十条 电信公用业务微波通道受国家保护。电信部门的微波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安排。在市区和郊区建造高层建筑时,应避免建筑物阻挡微波束。如新建的高层建筑影响微波通信时,须征得电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微波改造工程,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
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设置高压输、变电线路、电站、电车网路、电气铁道、通信线路、有线广播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均应征得电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确保该地区的电信设施安全,其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扩建马路需要种植路树时,应与电信线路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电信部门应通知绿化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对已经影响通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树木,电信部门可先修剪,并应告知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信部门对因归责的原因而造成电报丢失和稽延失效的,应按规定退回所收资费。
第二十四条 凡损坏通信设施或因阻断通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破坏电信通信设施、盗窃通信器材、妨碍电信机构人员正常工作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隐慝、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电报,以及窃听他人电话或盗用他人电话密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三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安装、使用电话等通信设备而贿赂电信人员的,除没收行贿财物外,还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或停止使用通信设备,并由有关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电信工作人员盗用或泄露用户密码的,除应赔偿用户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电信工作人员故意中断用户通信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电信专用标志或利用电信业务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违章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的处罚规定,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罚没财物,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电信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市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9月13日

文化部关于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自1995年颁发以来,对推动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文化市场稽查证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统一换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0月1日起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所属的专、兼职人员须统一使用重新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此前使用的稽查证件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由文化部统一核发管理,委托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填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实行统一编码,具体参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填发该证件时,除加盖本部门公章外,还须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填写证件号码。证件编号应包括持证人员所在的稽查机构、隶属机关、发证机关、稽查范围、是否兼职等内容。
四、聘用兼职稽查人员须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兼职稽查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兼职稽查人员使用与专职稽查人员同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但在填写证件号码时,要严格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的规定加以区分。
五、专职稽查人员因故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或兼职稽查人员聘用期满者,应将所持稽查证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违反《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外,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持有的稽查证件。
六、各省在对现有专、兼职稽查人员核发新证时,应从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进行审核。并依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方能重新发证。
七、各省在重新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工作结束后,应将本省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情况及时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式样及填写事项的
说明
附件二: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式样及填写事项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规格为14.9cm×10.8cm,对折本,咖啡色封皮。封皮印有烫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内文为双页对折。
左页填写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单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右上角贴持证人员一寸免冠近照,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左页底部填写证件编码。
右页印有“本证限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凭证对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文化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不得涂改、转借,遗失声明作废”的字样。并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红色印鉴。

附件二: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
一、证件编码的构成
证件编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七位数字编码组成,其中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
“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览表》,由文化部对全国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统一规定的代码。“机构代码”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四位数字表示。“人员代码”是各稽查机构对持证人员确定的在本机构内部的排列代码。“人员代码”用三位数字表示。
二、专职稽查人员的证件编码方法
机构代码加本机构专职稽查人员排列代码。例如:在填写“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化市场稽查队韩××”的证件编码时,先查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化市场稽查队”的机构代码是“浙0603”,持证人员“韩××”在本机构中专职人员的排列代码为“003”,该证件的编号应为“浙0603003”。
三、兼职稽查人员的证件编码方法
在机构代码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后加“临”字,并加本机构兼职稽查人员排列代码。例如:在填写“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李××”的证件编码时,在所在机构代码中加“临”字,再加持证人员“李××”在本机构中兼职人员的排列代码为“002”,则该证件的编号应为“浙临0603002”。
四、有关具体编码方法,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文件资料汇编》中的《全国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代码表》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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