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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09:10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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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


2003-11-12

教人〔2003〕10号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创造了条件。但是,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违反国家法规和人事工作政策,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给教师队伍建设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现就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或变相收取“上岗费”。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人事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对已收取的“上岗费”,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尽快全部退还给教师本人,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教职工工资发放和人事管理的权限上收到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能,乡(镇)、村不得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各地要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在编制内顺利实施教师聘任工作创造条件。

  三、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要尽快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到学校(教学点),切实加强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通过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等措施,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工作,坚决精简超编人员。各地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强化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积极鼓励和推动教师的有序合理流动,及时补充合格教师到缺编学校任教,逐步辞退临时代课人员。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严肃纪律。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教育人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乡(镇)有关领导的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严格人事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教师“入口”关,积极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通知》仍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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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后法规适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后法规适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为了贯彻实施这一精神,完善外汇管理,现对我国接受第八条款义务后的法规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1日前发布的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款,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的以外,均继续适用。
二、1996年7月1日前发布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款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适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193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以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为立法基点的,有的条款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相违背,目前我们正在加紧修改。在《条例》修改完成以前,《条例》中部分条款与《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暂时适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各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和我局发布的外汇管理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自行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如与上述有效文件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各分局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正确贯彻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精神,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996年12月9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和《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和《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和《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务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

  为了强化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确保国有土地储备开发顺利进行,提高国有土地开发效益,确保“四无工程”(即:无豆腐渣工程、无腐败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任何后遗症)目标的实现,特制定财务监督工作规程。
  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财务监督包括对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发和储备项目实施前的调查、市场预测、投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实施中的财务收支、实施后的工程决算的全过程财务监督。
  二、负责土地收购成本费用的审核。财务监督负责国有土地收购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转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补偿(包括门市补偿、各类住房及附属房补偿、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等费用预算的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三、加强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财务监督要督促业主采取设计招标等方法,确定最佳设计方案和开展限额设计工作,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的不合理变更,认真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预算。
  四、加强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财务监督小组要督促业主对所有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无标底招标)确定开发单位,并对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和开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监督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按规定交纳和支付。
  五、加强承包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一切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查,重点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和金额是否与招投标要求和承诺一致,合同中付款条款是否符合市政府办公室[2004]50号文件规定;同时要做好合同的备案工作。
  六、加强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施工,加强对业主、监理部门签审的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查,同时依据承包合同、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监督。
  七、加强项目施工中增减工程量的监管。财务监督小组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增减工程量,对按照技术要求确实要增减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监理部门和财务监督小组共同审签后实施,并报告市政府。
  八、加强土地经营开发资金的管理。财务监督小组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坝小区国有土地经营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04]50号)规定,加强所有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财务监督小组要参与对国有土地储备开发中各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后,移交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做好整理后国有土地的移交工作。财务监督小组要督促业主对整理后的国有土地,及时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招标、挂牌和拍卖出让。
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
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

  为了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有土地开发效益,确保“四无工程”(即:无豆腐渣工程、无腐败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任何后遗症)目标实现,根据中央和四川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为亲属、朋友联系工程或为联系工程提供方便。
  二、不准向施工单位泄露工程标底和属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及财务监督小组保密的相关信息。
  三、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钱物和宴请。
  四、不准与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一起打麻将和开展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施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不准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领取或变相领取任何补助。
  七、不准违反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坝小区国有土地经营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提前支付或超额支付工程款。
  八、不准以个人名义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市场经济活动。
  九、不准违规确认施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增加工程量。
  十、不准擅自更改施工合同和付款方式。
  财务监督小组每位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十条规定,凡有违反者,监督小组要将违纪情况报告给违纪人所在单位,要求单位调整人员;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市纪委,由市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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