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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06:35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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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教财〔2004〕18号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教育投入与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高校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改善办学条件,解决了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但是,高等学校在利用贷款加快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高校对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还贷的责任意识不强;个别高校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规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贷款的指导思想

  1.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各高校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要从我国基本国情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出发,从扎扎实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要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短期行为,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大搞建设形成债务风险,坚决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

  2.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贷款高校必须制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在高校总体规划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高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项目及适度的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和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以保证高校事业健康、平稳的发展。

  3.必须坚持“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必须承担还贷责任。各高校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要求,把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贷款负有法律责任,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提高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增强法制观念。在今后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高校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情况将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4.必须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高等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高等学校的非盈利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高成本、有偿性的贷款资金只能作为高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必要补充。因此,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贷款的高额利息支出对现有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应始终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切不可把利用贷款作为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要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动脑筋、想办法,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调度资金,通过自有资金的有效运作,减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

  高校贷款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高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高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三、贷款资金的管理

  贷款高校应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副校(院)长为副组长,财务、基建、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财务部门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贷款资金的管理,各高校和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贷款高校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要制订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贷款资金进行再融资活动。凡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贷款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一,贷款高校要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资金市场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通过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第二,贷款高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要按照贷款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的延期还款损失。第三,贷款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和纠正。对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的部门或个人应追究责任。凡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各高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3.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为便于全面掌握高校的贷款规模和风险状况,加强宏观管理与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对所有贷款高校实行大额贷款备案制度。凡累计贷款余额达到本校近三年平均总收入10%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必须将所有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所属高校的贷款备案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4.建立预警提示制度。为指导贷款高校加强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发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详见附件)。各有关高校可参照该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规模,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高校贷款管理的宏观监控力度。对于个别已超出偿债能力、财务风险达到预警线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要求这些高校调整建设规划、停止贷款。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后,如个别高校仍无视财务风险、继续盲目扩大贷款规模,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扣减专项资金拨款、暂停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方式对其实施处罚,学校的法人代表要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的质询,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贷款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理财、诚实守信的思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努力形成有效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财务风险的机制。教育部、财政部及各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中央部委所属部分贷款高校的贷款项目、额度、风险状况、资金使用效益、还贷计划和还贷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所属高校银行贷款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高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及所属高校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

  一、基本思路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未来一定期间内每年具有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偿债资金。在综合考虑未来经费收支增长、资金现值、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余额等因素后,对可偿债资金进行计算并适当调整,即可确定贷款控制额度。高校可据此对自身贷款规模予以合理控制。

  实际贷款余额占贷款控制额度的比重即为贷款风险程度。比重越大,风险程度越大。高校应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范围内。

  二、基本设定

  1.高校不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影响现有基本办学能力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高校事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呈稳定增长的态势;

  3.不考虑非常态的不可预计与不可控制的情况(如获得国家财政重点支持、获得大宗无指定用途捐款等);

  4.将高校视为一个整体,不考虑内部各级次的资金分布状况。

  三、贷款控制额度测算方法

  1.非限定性净收入的确定

  高校的收入来源可分为限定性收入(有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收入(无指定用途)两大类。只有非限定性收入才能作为高校偿还债务本息的资金来源。非限定性收入包括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不含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首先确保必要的刚性支出。必要刚性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不含科研支出和已贷款利息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必要刚性支出=(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必要刚性支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计算非限定性净收入时,必须确保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的口径一致。此外,考虑到高校非限定性净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各高校可结合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可用于偿债的非限定性净收入。

  2.根据高校事业稳定发展的基本设定,进一步设定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按同比例增长,则高校的非限定性净收入也将按同样速度递增,具体增长比例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3.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

  为平衡各年收入与支出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可以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为基数,以n年期同期银行平均贷款利率i为折现率,计算未来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具体方法如下:

  (1) 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近两年非限定性净收入之和/2

  (2) 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Ro×现值系数f

    f = [(1+g)ª ? (1+i)ª -1 ](1+g)/(g-i)  (注:由于技术原因n不能显示所以此处n用ª代替)

  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由于高校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余额中仍有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加上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的资金(可按一般基金的20%-50%测算),即可测算出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指n年期内累计贷款余额的最大值,不包括已经偿还的贷款)。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

  5.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

  假定高校新、旧贷款均需在n年期内全部偿还,则:

  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

  四、贷款风险程度评价方法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现有贷款风险程度评估标准如下:

  0.8<贷款风险指数≤1, 高风险;

  0.6<贷款风险指数≤0.8, 较高风险;

  0.4<贷款风险指数≤0.6, 中等风险;

  0.2<贷款风险指数≤0.4, 较低风险;

  0<贷款风险指数≤0.2, 基本无风险;

  如现有贷款风险指数>l(或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0)时,则表明高校在该期间内暂无贷款能力,不能再增加任何新的贷款。

  五、使用说明

  本模型中包含大量设定前提,有关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视设定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吻合程度而定。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个别收支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额度,并对自身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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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为继续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经研究,委托你单位承担下列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卫生部:负责卫生事业单位中的护理、防疫、药剂、检验、消毒、配餐和妇幼保健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
机械工业部:负责机械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直属事业单位熔炼铸造、锻压、机床加工、钳工、热处理、表面处理、机动车修理和与之相关专业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与技师考评工作;
化学工业部:负责化工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农业部:负责农业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汽车驾驶与维修、机械加工、计算机操作、电工、商品保管等专业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道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全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望你单位按照人事部人薪发〔1995〕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所承担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进行严格的组织管理。



1995年9月29日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对全国煤炭内部审计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为审计工作服务;
(四)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3个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尚未移交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档案部门移交审计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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