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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48:52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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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1号
2003-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指创投企业是指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应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五、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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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购买驰名商标

王瑜


  自创品牌的路很长也很艰难,收购知名品牌就是借鸡生蛋,是打造驰名商标的捷径。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驰名商标将成为被收购的对象,收购驰名商标并不是普通的商标买卖,谈好了价钱,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以下我们来探讨如何购买驰名商标。
收购驰名商标并不容易
  尽管有“奥妮”、“三九”、“三鹿”等曾经非常驰名的商标进入了转让的市场,但是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驰名商标很少有直接转让的。国外的企业进入中国,看中了中国的驰名商标,他们采取合资、合作或者并购等方式将中国的驰名商标收入囊中。收购驰名商标更多将以并购的形式完成,在国外很多并购就是冲着商标去的,在国内直接通过企业并购方式收购商标的情形还不多见,笔者有幸经历了一次。我国以前很多著名的老字号就像现在的大公司一样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后来各地“分公司”在建国初期的改造中被按照属地原则归属当地,各自独立发展,这样给这些曾经是一家的老字号埋下了商标和商号争议的种子。其中有个老字号一南一北有两家发展还不错,北方的销售及盈利是南方的好几倍,但是商标在南方公司,北方公司提出购买,南方公司开出了几个亿的高价,当然北方公司是不能接受的。于是北方公司就精心策划了一个并购案,将南方公司并购过来,这个并购的策划比较复杂,因为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不便展开介绍。最后的结局是北方公司只花了几千万元收购了南方公司全部股权,那个梦迷以求的商标自然成为北方公司的囊中之物,而且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转让款。通过并购形式收购商标这是堪称经典的案例。
  最近几宗跨国收购国际驰名商标引发公众极大的兴趣,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2009年10月9日就出售其“悍马”品牌事宜与四川腾中公司签署最终协议。根据最终协议条款,腾中将获得“悍马”商标的所有权。上海中服进出口有限公司也要购买中国大陆地区的“皮尔卡丹”服装和饰品的品牌经营权,还有些国际知名的驰名商标如“KAPPA”、“ESPRIT”等已经悄然被中国企业收购。尽管我国企业热衷收购国际驰名商标,但是我国的企业走得并不顺利。
  南汽收购MG商标海外所有权突生争议。来自MG罗孚老家的英国媒体指出,南汽需要再掏钱把欧洲其他国家的MG商标的所有权买下,而竞争者已经出现。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南汽与MG罗孚荷兰子公司的破产清算人近日出现争议,这位清算人表示,该公司仍拥有在欧洲大陆的数个MG商标所有权,而南汽若要想在这些地方销售MG品牌轿车,必须再次拿出巨资购买这些所有权。对于这一紧急情况,南汽名爵公关总监明确表示,收购罗孚后,南汽已获得与MG罗孚破产前同等范围的品牌所有权,包括MG在97个国家和地区的647项注册,“最终这些所有权都将过户到南汽名下”。目前,南汽已经完成了在英国的商标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过户手续正在进行中。
  商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因此国际驰名商标一般都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注册,收购国际家知名的驰名商标,如果遗漏了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将意味失去了该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使收购行为打折。笔者不知道南汽最终是否如英国《金融时报》所报道有所遗漏,这个事例本身将成为警世钟。

收购商标的权属审查

  收购驰名商标无论是通过直接购买还是企业并购形式购买企业现有的驰名商标都必须对该商标的权属做一些常规的或者深入的审查。审查商标的权属听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几乎每个企业在购买前都会去做审查,而且在商标办理转让过程中,是要通过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的。但是即便是顺利过户到了收购方名下,也不等于实际拥有了该商标。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2006年4月广州立白公司以高出标的价十多倍是价格通过法院的拍卖拍得重庆奥妮公司“奥妮”等23项商标所有权,正当他们打算在7月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香港奥妮公司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的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公司与香港奥妮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期限为20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几千万的资金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而在18年间自己并不享有使用权。
  立白公司是通过法院主持的拍卖会购买的商标,常理告诉立白公司,该商标的权属绝对没有问题,可是即便是法院也不能审查出商标权属的缺陷。商标长期独家许可,在商标有效期内排除了权利人自己的使用,这种许可与转让几乎相等。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必须签订许可合同,并且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是否办理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有效性,那么查询国家商标局的备案登记仍然无法审查出是否存在独家许可协议,这就为购买商标埋下巨大的隐患。
  注册在第35类第778479号“三联”为三联商社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三联集团。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与郑百文(三联商社的前身)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标永久、无偿许可给上市公司(即后来的三联商社)使用。当国美入主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又以“三联家电”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商标权。该案于2009年在济南中院开庭,但是“三联”商标最终花落谁家,人们还在拭目以待。
国美公司并购三联商社后引发的“三联”商标争议案让我们看到通过并购取得的商标更加复杂。国美是上市的大公司,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定是非常优秀的,在这宗收购案中对重要的无形资产“三联”商标应该是经过审查的,但是以致许可合同还是给双方埋下了争议的种子,
  审查商标权属本来是很简单的,一般的商标权利人只有一个,极少的商标有共同申请人,不管是共同申请还是单一权利人,商标注册在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这个商标。但是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却因为各种情况表现得纷繁复杂,无法预测,实践中还发生自然人转让商标,因为没有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被认定转让无效的情形,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导致整个收购计划的失败,巨额的收购款打了水漂,因此收购时不得不仔细审查,不能轻信常规的审查,更要有深入的考虑。

收购驰名商标的目标是市场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成熟的品牌价值不仅仅是其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更体现为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收购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是驰名商标的市场,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仅仅关注知名度,因而在购买国际上比较知名商标后,放弃国外的市场,直接将该商标引进国内市场,这样花费巨额的代价拿回来的只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商标,就很不值了。因而提请企业一定要清醒,买商标是买市场,而不是商标本身,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收购到了驰名商标并不必然得到驰名商标原有的市场,例如,腾中收购悍马的消息一经放出,绝大多数中国受众都对未来“悍马”的品牌价值表示担忧。因此,美方立即对媒体宣布依然由他们来管理“悍马”品牌,且生产过程也不归腾中管理。中国生产低价汽车的吉利收购“沃尔沃”,这引起很多人的好奇,吉利会不会要按照造低价车的方式来生产高档的“沃尔沃”?对于中国企业高调介入收购皮尔•卡丹品牌,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太过高调地传播品牌易主未必是件好事。与普通的品牌不同,国际驰名的品牌,尤其奢侈品牌具有很强的“血统”论,一旦脱离“血脉”传承,必将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他们也如此高调地大肆传播,想必会对其销售和品牌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对待驰名商标的收购还要跟多一些理性的态度,应以系统的策略、谨慎的步伐来完成驰名商标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驰名商标的软着陆,顺利过渡。
  收购驰名商标在我国必将成为一种常规的商业模式,目前我国的企业已经开始对外尝试收购国际驰名商标,企业家们需要打开视野,摒弃传统的驰名商标打造模式,通过并购方式可以更快打造自己的驰名品牌。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拟开挖道路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个半年管线建设计划申请。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告知申请单位。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市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综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在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

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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