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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48:05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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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健康保险产品;
(三) 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
(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尊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
七、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产品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八、中国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保监局公布除精算报告外的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
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
十、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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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地产有形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房地产


海口市房地产有形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房地产



第一条 为加快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有形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场所,配备各种必要软硬件设施,为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法律咨询以及信息管理等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市场。
第三条 设立房地产有形市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5名以上取得《海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从业者;
(四)配备先进完善的房地产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四条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有形市场,设立单位应分别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房地产交易、洽谈、招商、展销以及招标、拍卖等活动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价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房地产供求信息;
(三)代理房地产交易。接受委托和实施房地产招标、拍卖以及委托代理房地产交易活动等。
第六条 申请进入房地产有形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供证件,由市场经营者负责审查:
(一)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进入房地产有形市场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产权清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并且手续合法、内容真实。
第八条 凡享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积压普通住宅,必须进入房地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凡进入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发生交易的房地产项目,市场经营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市场服务费。
第十条 市房产、土地以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制度,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的经营者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经营,公平交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8日

关于印发《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4号


关于印发《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市**区**街道(社区)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由本区域内青年和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务的单位、组织联合发起成立的,以服务青年成长发展为主要目标,直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城市社区青年组织。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服务青年创业成才,依法自主开展相关服务,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所在街道团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对中心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中心同时接受所在市(区)、县(县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的地址:

  第六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青年中心形象标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合法,比如:会员活动、教育、培训、劳动中介、会员联谊、维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务的单位、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承认中心章程;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入会须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入会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中心推荐理事;

  (五)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出须交回会员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心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2-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团组织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候选人,**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街道团组织可推举部分理事候选人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1/3。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4。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心主任);

  (四)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中心主任)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实行选举制度,一届任期2-3年(也可实行理事长一年一任制)。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心主任)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指导、检查和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办理新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心以社团法人注册,形成长期良性运行机制,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

  资产管理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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