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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4:36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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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
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九)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资格条件
(一)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
2、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2、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
4、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
5、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申请
(一)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由作为委托放款人的境内成员公司向其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资格条件无误后,如接受其申请,应以受托银行身份与委托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放款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对“债权人”的各项要求对该项委托放款业务履行相应的操作、监管及报备等各项责任。
(二)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
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操作
(一)跨国公司委托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借款的境内成员公司以及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委托放款协议后,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受托银行应当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附件1至附件4的格式和内容(在附件1至附件3表格最后一列补充“委托放款人”列,在附件4“贷款情况” 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跨国公司境内委托外汇贷款的变动情况。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三)跨国公司申请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人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开户核准件,银行凭以为放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限于经外汇局批准从放款人或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回收的放款资金本息以及境外控股母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支出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放款及向对应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划回资金。
(四)跨国公司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放款额度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五)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或放款并委托其境外成员公司以借款资金进一步投资运作的,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的境内成员企业应当为境外资金运作建立专门的会计分账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月编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八)跨国公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境内成员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根据辖内银行定期上报的报表,在《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国内外汇贷款”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按月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审。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本年度5月末的该跨国公司前12个月各家境内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
2、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
3、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审计报告;
4、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验资报告(如上一年度未发生验资事项无需提供)。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发现该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资格条件,或境外放款权益达不到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有权取消该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该境内成员公司应在资格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本金及收益调回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资跨国公司资金回收达不到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出具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的境外控股母公司还应当在该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其保证责任。
跨国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的,参照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未在境外设立成员企业的中资企业集团,其境内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含境外委托放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2、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及境外放款权益变动表(参考格式)
3、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含境外委托放款)申请书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申请以自有外汇资金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从事境外放款(或境外委托放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介绍
关于放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境外借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股权关联的介绍。
二、关于境外放款资格的说明
对于各参与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是否符合《通知》要求的各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资格条件作出相应说明(依据《通知》规定,对所有资格条件作是否符合的详细列举说明,并将《通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随本申请书一并报送)。
三、关于境外放款业务的说明
公司申请境外放款的资金数额、来源、去向如下(可采取文字表述):
金额 资金来源 资金去向 利率 期限 用途 备注
折算为美元表示 计划划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境内外汇资金来源(注明公司名称)、账户种类、各账户计划划出金额 注明境外收款公司名称、国别(地区)、汇出计划 …… …… 如为委托投资,注明受托投资机构、投资品种、投资计划 如为委托放款,注明受托金融机构名称
拟用于境外放款的上述资金未被用于质押或抵押,我公司对上述资金的所有权无任何权利瑕疵。
我公司承诺:
1、以上陈述与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可信,我公司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和伪造材料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2、一旦获得批准从事境外放款,我公司将履行《通知》规定的各项职责,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若由于出现《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情况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境外放款资格,我公司将在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4、在遇到严重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放款人所在地及其他参与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

附件2:
表1: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参考格式 )
月份 月初额 境内划入 境外放款汇出 境外放款收回 应计利息 月末额 备 注
放款人及其他参与境内成员公司名称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境内划入是指经核准当期从境内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划入的金额,以划入日为确认日;
2、境外放款汇出是指经核准当期进行境外放款的金额,以汇出日为确认日;
3、境外放款收回是指当期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以汇回日为确认日;
4、应计利息是指账户当期产生的利息;
5、月初额+境内划入-境外放款汇出+境外放款收回+应计利息=月末额;
6、备注栏说明划入日、汇出日、划转及汇出核准件编号、收回境外放款日。

表2: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
月份 月初货币资金 境外放款增加 境外放款汇出 投资增加 投资变现 应计利息 月末货币资金 投资权益 投资收益 备 注
放款人及其他参与境内成员公司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境外放款增加是指经核准当期进行境外放款的金额,以汇出日为确认日;
2、境外放款收回是指当期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以汇回日为确认日;
3、投资增加是指当期增加境外金融投资支付的金额;
4、投资变现是指当期减少境外金融投资收回的金额;
5、应计利息是指境外放款当期现金存量按约定利率产生的利息;
6、月初货币资金+境外放款增加-境外放款汇回-投资增加+投资变现+应计利息=月末货币资金;
7、投资权益是指当期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权、票据等金融工具)按月末市场价值确认的金额;
8、投资收益是指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投资净收益,如为亏损,以负数表示;
9、境外放款权益=月末现金+投资权益;
10、备注栏记入税项调整、当期新增境外放款的日期及本期收回境外放款的日期、新增金融资产日期与种类、金融资产变现日期与种类。
注:年报表参照月报表格式填写,将“月初额”“月末额”改为“年初额”“年末额”

货币单位:美元 填报人: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3:
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截止 年5月末,本公司经 号文件批准共境外(委托)放款外汇资金 美元,过去一年,收回境外放款资金 美元。目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余额 美元,境外放款权益额 美元,所从事的金融投资按本年5月末市场价值计算的收益率为 %。目前,各笔境外放款资金均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批准的用途正常使用。
本年度,放款人及参与企业均参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按规定无须参加上述年检不必作此表述),对是否发生重大外汇违规事件、是否继续符合境外放款和境内委托放款各项资格条件进行说明(依据《通知》规定,对所有资格条件作是否符合的详细列举说明,并将《通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随本报告一并报送)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本公司承诺:
1、以上陈述与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可信,我公司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和伪造材料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忠实履行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各项职责,没有发生任何与《通知》相抵触的操作违规事项,现将指定的年审材料报上,请予审核。

报告人:
(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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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荆沙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的决议

湖北省荆沙市人大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荆沙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的决议
(1996年6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荆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荆沙市人民政府、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会议同意上述议案,并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市,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行动,也是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持续、快速、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搞好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市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三五”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深入开展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学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切实搞好普及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同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厂规厂纪、校规校纪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同时,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要主动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其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
依法行政。是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和制度,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使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公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专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严厉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开展审判工作。所有公安司法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大力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培育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为依法治市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是保证依法治市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突出重点,抓出实效。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自觉地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的情况,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研究措施,狠抓落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和
健全法制监督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市工作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市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依法治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级要成立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处理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搞好依法治市的检查、考核和评议工作,不断推动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发展。
会议要求,全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要在市委领导下,统一认识,齐心协力,步调一致,积极投入到依法治市的活动中去,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质检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紧急部署,社会各界积极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按照总局对全系统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要求,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灾区特种设备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受损情况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地震波及严重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抗震救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立即组织有关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要重点排查储存或者运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以及锅炉、压力管道的受压部件是否变形或明显损坏,基础是否发生超标沉降,阀门、法兰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附件是否受损等;埋地高压储气井应重点检查气井是否上窜、下沉或压力明显下降,井上管路是否出现变形、拉脱。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要重点排查客运索道支架地基、大型游乐设施地基是否开裂、沉降、位移,基础护坡是否牢固,客运索道支架、大型游乐设施支撑件是否倾斜变形,机械设备有无变形或裂纹,联结部位是否松动,电气设备接线是否良好;电梯井道有无受损、支撑紧固件是否松动、传动及各类制动功能是否正常;在用起重机械地基(或基础)是否牢固、主要受力机构件是否变形、主要零部件是否损坏、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损坏、电气和液压控制系统是否失灵等。

对受地震影响已经损毁或严重损坏,且其目前状况可能发生次生险情的特种设备,应当尽快报告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力量排除危险状况。对于超过设计地震烈度和受损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特种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对于受损情况一般,属于人民群众生活和抢险救灾必须的设备设施,要在抢修的同时督促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监控运行。

对排查出的重大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

二、密切监控灾情,落实防范措施

受地震影响地区的质监部门,特别是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地质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地震部门的联系,掌握震情预测预报,研究地震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带来的危害,及时向政府和有关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防次生灾害或二次灾害的发生。

在救灾过程中,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服务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一旦灾情平稳,灾区暂停的特种设备恢复运行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修,凡涉及相关检规规定需要检验的应及时报检,检验机构应及时安排相关检验。

  三、加强应急救援,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质监部门要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实行24小时值守,救援队伍要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做好救援人员、装备准备,确保及时接警、迅速出动。有关质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提前通知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和有关维保、使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保持通讯畅通。参与抢险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事故救援预案执行,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有关省级质监部门须对特种设备受损排查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故情况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总局已经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抗震救灾工作组(具体名单附后),拟随时支援灾区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抗震救灾工作组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抗震救灾工作组名单




姓名
专业
职务

组 长
武津生

特种设备局副局长

副组长
林树青

中国特检院院长

组 员
高继轩
化工机械
特种设备局处长

李 军
锅炉
特种设备局副处长

何 毅
电梯
特种设备局调研员

张宏伟
客运索道

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局副处长

尚 洪
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局调研员

寿比南
化工机械
中国特检院总工程师

谢铁军
化工机械
中国特检院副总工程师

许 松
游乐设施
中国特检院高级工程师

钱 公
金属材料
中国特检院室主任

何仁洋
压力管道
中国特检院室主任

张迎楷
压力容器设计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赵志方
带压密封
天津翔悦带压密封中心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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