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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3:09:59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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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设立原产地标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原产地标记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订;
(二)受理入境原产地标记申请,办理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审批;
(三)统一发布原产地标记认证的种类和形式;
(四)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的模式,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已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半年一次公开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包括:
(一)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
(三)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
(四)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
(五)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
(六)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第六条 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
(一)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它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
(二)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它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风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和注册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适用的产地范围;
(二)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三)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与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者结合)的相关资料;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地理标志申请后,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评审:
(一)产品名称应由其原产地地理名称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
(二)产品的品质、品味、特征、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享有盛名;
(三)在生产中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或特殊的传统的生产设备生产;
(四)其原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确认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评审的依据如下:
(一)历史渊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
(二)标记产品原有的标准(包括工艺);
(三)申请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和试验方法;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申请人提供的其它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所受理的入境货物原产地认证标记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境货物地理标记认证申请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原产地标记注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
出境货物原产国标记注册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生产制造厂商可在其产品上施加原产地标记“中国制造/生产”字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加。
第十二条 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标记,申请人应提供该项服务的权利证明和服务特殊性的依据,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验证,对符合标准的,签发《原产地标记证明书》。

第四章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标记使用人应按照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核准的产品及标示方法的范围使用相应的原产地标记。
第十四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形式和种类:
(一)标记图案:CIQ-Origin
标记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蓝色,字体为白色。标记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标记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为:1号60毫米,2号45毫米,3号30毫米,4号20毫米,5号10毫米
标记图案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
(二)证书
1.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2.原产地标记的书面证明
(三)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标示方法有:
(一)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图案压模,适用于金属、塑料等产品或包装物上;
(三)原产地标记证书;
(四)直接印刷在标签或包装物上;
(五)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第十六条 对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名牌优质产品,申请人提出申请原产地标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评审,经注册后方可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标记不受保护:
(一)不符合规定的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二)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特别是在商品的品质、来源、制造方法、质量特征或用途等方面容易引起误导的标记;
(三)已成为普通名称或公知公用的原产地标记;
(四)未经注册,自行施加或自我声明“中国制造”的标记。
第十八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引起误解的原产地标记,使用虚假、欺骗性说明仿造原产地名称的;
(二)在原产地标记上加注了诸如“类”、“型”、“式”等类似用语以混淆原产地的;
(三)使用原产地标记与实际货物不符合的;
(四)未经许可使用、变更或伪造原产地标记的。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原产地标记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处罚。对暂停使用的注册要求的,给予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处罚。对暂停使用的注册单位,改进后经审核合格的,可恢复使用;对停止使用的注册单位,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注册、加贴认证标志,以及实施有关检验、鉴定、测试等应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将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法规,对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的产品,可标有特定的“西部地区”标记,该标记视为原产地标记。
本条所称的“西部地区”是指国家公开发布的省、市、自治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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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变更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变更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申请变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

(二)程序

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

4、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6、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增资合同,增资合同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增资合同方生效;

(2)增资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增资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增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申请减资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复印件;

8、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9、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条件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程序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

(2)股东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公司纠正;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或报告)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3、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议(原件),决议中应当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者拟吸收新股东增资;

(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4、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提交拟参股股东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文件和拟参股股东的承诺书,承诺截至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之日,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5、股权转让合同书(原件)。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方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股权转让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4)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股权转让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或者报告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7、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8、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四、申请变更公司住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住所(以下简称同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2、公司申请在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2)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3)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不存在重大财务等风险;

(4)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7)公司在拟迁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已设立营业部,且该营业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9)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10)公司在拟迁出地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二)程序

1、同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同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同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6)在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8)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该公司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跨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跨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公司跨辖区迁址条件中第(1)项至第(4)项、第(6)项、第(10)项的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提交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跨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住所、所有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6)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7)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终止拟迁入城市的营业部的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营业部。

(8)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并抄送公司原住所、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迁入地、原住所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2)公司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公司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及时收缴公司迁入城市营业部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同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阶段的文件及材料

①《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② 公司申请变更住所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七);

③ 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住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④ 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方案。

(2)同辖区迁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①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②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③ 公司对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

④ 新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⑤ 新住所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2、跨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与同辖区迁址的相同,但在申请阶段,公司还需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及材料: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变更住所申请的,还需提交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2)公司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复印件并由公司加盖骑缝章)、公司自有资金和期货保证金银行账户说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责任制);

(3)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4)公司最近两年的合规审查报告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8号)和《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三、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

四、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

五、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六、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

报告

七、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住所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编号: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名 称

(盖章)

许可证号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项 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并承担与保证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须使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2、“原核准事项”中的每个栏目都必须按照原核准事项如实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只填写变更事项,不变更的填写“无”。

3、“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及比例”中“原核准事项”应当依次填写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及比例;“申请变更事项”中若有变更事项的,填写发生变化的股东或者新增股东的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金额和比例不变的股东填写“某某股东,不变”。



附件三: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我公司免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推选……为新法定代表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请予核准。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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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脚本撰写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脚本撰写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信字[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开放30周年重要纪念活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材料征集工作的通知》(商信字[2008]25号)印发后,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迅速成立了展览资料征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报送了各自工作领域的大事记、反映对外开放重大事件的图片及反映各自领域发展状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资料等,为展览大纲的设计创造了条件。
  
  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筹办过程包括大纲设计、脚本撰写、材料审核、制作布展、现场解说等各个环节,目前展览筹办工作已进入脚本撰写阶段,这是整个展览筹办过程的核心环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展馆布局情况
  
  根据展览内容和展馆情况,本次展览主要设置开放历程馆、开放实践馆和互利共赢馆3个展馆。

  开放历程馆按年度展示我国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事件。
  
  开放实践馆设有先锋墙(26×1.5米)、部委区(12×1.5米)、地方区(8×1.5米)、专题区(9×1.5米)。先锋墙主要展示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具有第一次意义的历史事件。部委区主要展示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旅游业等各行各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和成就。地方区主要展示32个省(区、市)的对外开放历程和成果。专题区主要展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外资、开发区建设、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对外开放的法制建设、加入世贸与自贸区建设、港澳台地区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等内容。
  
  互利共赢馆设有国别区(2×1.5米)、专题区(9×1.5米×2块)。国别区主要展示我国与171个建交国双边经贸往来和互利合作情况。专题区主要展示中国与亚洲、欧洲、美大、非洲的经贸关系及中国与多边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
  
  二、各单位工作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开放实践馆地方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内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二是负责向开放实践馆的先锋墙推荐展览内容。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一是牵头或配合开放实践馆、互利共赢馆专题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二是负责向开放实践馆的先锋墙推荐展览内容。
  
  各驻外经商机构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是负责互利共赢馆国别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未设立驻外经商机构的建交国的有关内容由代管经商参处负责组织。
  
  所有撰写展览脚本的单位均是本次展览的参展单位,对所提供的展览内容负责。
  
  三、关于脚本撰写的内容、格式及报送要求
  
  展览脚本要体现思想性、系统性和艺术性,对重大事件的描述要交待前因后果,注重运用综合图表来展现展览内容,图片的选择要有代表性,有视觉冲击力。
  
  地方区主要展示本地区对外开放的总体情况、主要方面和辉煌成就。国别区主要展示双边经贸合作的重大事件、重点项目和合作成就。专题区主要展示本领域的总体情况和主要方面。
  
  脚本要求有总标题和一级标题,部分一级标题下可有二级标题。一级标题或二级标题下是图片及说明或图表。标题一般不超过15字。解说词要紧扣展览内容,具有系统性和概括性,突出重点,便于讲解员现场讲解时使用。图片说明应提供所反映事件的背景和意义,字数以60—120字为宜。解说词、标题和文字说明应提供英文译文,有困难的单位可由筹展办负责翻译,但不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为方便各单位脚本撰写工作,筹展办分别为地方区、国别区、专题区提供了设计模版供参展单位参考。脚本撰写、照片选择及布展示意图鼓励创新,不强求千篇一律,各单位可对设计模版进行修改。
  
  各单位脚本、解说词、照片及布置示意图的最迟报送时间为2008年7月31日。其中各省市的脚本撰写工作将视情况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各驻外经商机构提供的脚本、解说词、照片和展览示意图应于驻外经商参赞会议期间进行工作衔接。
  
  四、关于大事记、视频资料和实物清单
  
  为全面系统地展示各地区、各领域对外开放的历程和多双边经贸合作历程,弥补展出面积有限的不足,展览期间将在各展区设置资料查询台,供观众查询对外开放和双边经贸合作大事记及配套图片。没有报送大事记及配套图片或报送不完整需要补充的单位请务必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报送。
  
  本次展览在各展区备有视听设备,请各参展单位收集并提供有关视频材料。并将视频材料及清单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筹展办。
  
  为形象展示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和成就及多双边经贸合作历程和成果,展览期间将在有关展区设置实物展台。请各单位将拟展出的实物、模型清单及尺寸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筹展办,实物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参考材料和联系方式
  
  为帮助各单位撰写好展览脚本,开放展网站(http://kaifangzhan.mofcom.gov.cn)新增了图片查询系统和资料查询系统,供各单位在撰写脚本时参考。
  
  因办公室调整原因,筹展办材料组电话变更为010-65683187(孔丽莉)、65197840(韩清晨),传真变更为010-65683718;综合组电话变更为:010-65683692(王兵)、65198454(赵秀芬),传真变更为010-65685300。其他联系方式不变。详细联系方式可到开放展网站查询。

  附件:1、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展览大纲(初稿)
     2、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展馆布局平面图
     3、开放实践馆地方区参考模版1—3
     4、互利共赢馆国别区参考模版1—3
     5、开放实践馆专题区参考模版1—3
     6、互利共赢馆专题区参考模版1—3
     7、开放实践馆地方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8、互利共赢馆国别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9、开放实践馆专题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10、互利共赢馆专题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11、开放实践馆先锋墙资料推荐表
     12、信息查询系统大事记推荐表
     13、视频资料推荐表
     14、展览实物及模型推荐表
     15、图片说明示例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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