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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5:42:47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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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对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任免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强化的职责。

  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大案要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海洋开发等专项规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区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全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认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

  (十)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人海洋;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十一)组织和协调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海域使用项目的论证和海域使用的审核报批;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及海籍管理;组织我区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主管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自治区测绘局和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按规定和程序,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和县级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四)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全区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区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海洋开发、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新科技、新成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科技成果的推荐、推广工作;组织重大国土资源科技问题研究;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区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厅本级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海域使用金等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六)耕地保护处。

  参与起草我区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实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确认。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我区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订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技术细则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对全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进行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区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估价机构、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负责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队伍建设及开展矿山督察的组织工作;组织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草拟我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对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估师及评审工作进行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草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政策;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

  (十一)地质环境处。

  草拟我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及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草拟我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起草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国家资金实施的勘查项目和自治区勘查专项费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依法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

  (十三)海域管理处。

  协调我区重要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草拟和监督执行我区海洋功能区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域使用项目论证和审查报批,管理广西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审核海域使用申请,依法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审批并监督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负责海洋统计工作;组织监督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和减免的审查。

  (十四)海洋环境保护处。

  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审核或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监测陆源污染物排人海洋,负责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海洋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预报、评价以及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广西海洋环境监视网;依法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局。

  组织开展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区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市场,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海洋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的违法案件。

  离退体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厅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落实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化、体育活动;办理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和统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原定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自治区海洋局的牌子和印章。

  (二)设立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合署办公,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要负责依法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海洋的执法监察职责仍由中国海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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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年企业家协会,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青年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更多的青年企业家建功成才,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决定授予杨国平等10名同志“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授予张杰庭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21世纪的宏伟蓝图,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艰苦创业的行动纲领,也对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大显身手的广阔舞台。希望广大的青年厂长、经理以全国优秀(杰出)青年企业家为榜样,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管理人才。

  培养跨世纪的一代青年企业家是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和青企协组织,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青年企业家中的优秀典型,鼓励和保护青年企业家的积极性,努力为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运用多种途径加强对青年企业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动员组织青年企业家运用多种方式帮助困难企业,促进经济发展;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青年企业家走向市场,走向国际经济舞台铺路搭桥;要为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做出实实在在的服务,促进一大批跨世纪的优秀青年企业家脱颖而出,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附:1.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2.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杨国平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曹志强  吉林白山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刘金虎  宁夏金龙集团          总 裁
陆汉振  金轮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常玉峰  江苏维桑集团          总经理
张伟建  青岛华金物产集团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蔡伟素  中国雷剑企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胡春良  河南东方制药厂         厂 长
邓 强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唐爱新  江西前卫化工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张杰庭   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范成国   铁十八局五处三公司         总经理
单锡忠   天津市大亨时装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 雄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总 裁
冉木哥   石家庄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李清达   河北沧州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贺业军   唐山豪门集团公司          助理总裁
许建华(女)河北徐水县恒通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单保民   河北邯郸广源服装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郜东河   河北华信可耐特塑钢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凤英(女)太原市副食品大楼          经 理
崔建新   山西忻州地区粮油储运公司      经 理
冀 平   山西介休市选煤厂          厂 长
宋玉洛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厂 长
常中苏   山西长治商业大厦          总经理
陈宝良   内蒙古元宝发电厂          厂 长
田玉山   包头冶金矿山机械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苏达奇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行 长 党委书记
刘芝旭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总经理
马玉林   大连宝路企业集团          董事长
富 强   辽宁省工联物资燃料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高宝玉   营口港务局             副局长
郎青山   辽宁省岫岩青山橡胶产品实业公司   总经理
朱俊英   沈阳先达集团            总 裁
吴振华   长春华新粮食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何家瑞   吉林市皮鞋厂            厂 长
崔振吉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照明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彭 雁   哈尔滨市北新汽车出租总公司     总经理
刘国强   哈尔滨游乐园            总经理
程志佳   哈尔滨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吕永志   上海正广和总公司          总经理
阚治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总 裁
陈俊民   上海开隆投资开发公司      党委书记 总经理
李德永   江苏大地集团公司          总经理
易 昕   江苏南通啤酒厂           厂 长
杨 休   江苏天地集团          董事局主席 总 裁
卜卫进   浙江金华光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任建华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          董事长
张 建   浙江健士霸集团公司         总 裁
何时金   浙江东阳磁性企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
何智慧   浙江半球集团公司          总经理
刘俊卿   安徽高炉酒厂            厂 长
许崇信   安徽宿州、皖北矿务局      副书记 副局长
汪泽维   中国扬子集团空调器总厂       厂 长
刘一兵   安徽蚌埠火柴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李志仁   厦门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国荣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副行长
张林森   福建轮船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苏平汀   厦门市奥斯卡灯具实业总公司     总经理
王建华   江西上饶羽绒厂           厂 长
姚金发   江西金达企业集团(原生物    董事长 总经理
      化工厂)
廖方红   江西赣南方大饲料厂         厂 长
姚建彬   山东龙口华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进行   山东泰安电业局           局 长
李 杰   山东临沂鲁南商业大厦        总经理
王成来   河南赊店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步兴亮   河南林河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王志华   中国漯河卷烟厂           厂 长
李自安   武汉希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段建群(女)湖北襄樊卷烟厂           副厂长
吴少勋   河北劲酒厂             厂 长
范 武   湖北十堰市第一机电设备总公司    经 理
程远忠   湖北荆门市第二化肥厂        厂 长
陈海燕   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湘潭电缆厂 总经理 厂 长
吴小平   湖南鹏程集团            董事长
杨 源   中国明华湖南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罗劲松   湖南国际合作华盛实业发展公司    经 理
夏春盛   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        董事长
莫少山   广东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       总经理
李东生   广东TCL电子集团公司         总经理
房向前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广州百货大厦   总经理
严振干   广东蕉岭县双福化建机电贸易公司 总经理 厂 长
张锦铭   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金哲平   广州阳光集团公司          总经理
苏 克   广西梧州木材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张兴民   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      总 裁
杨 槐   重庆阳光旅业集团重庆宾馆    董事长 总经理
肖武男   四川海外能源总公司         总经理
卿尚云   四川绵竹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    主 任
胡天荣   贵州清镇市铁合金厂         厂 长
罗庆昌   昆明金龙饭店            董事长
郭天荣   云南思茅地区普洱水泥厂     厂 长 书 记
张婉芸(女)昆明云宝小粒咖啡公司        总经理
冯建立   西藏经济发展总公司         总经理
张文存   陕西信友进出口公司         总经理
思维宽   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    经 理 书 记
      钻采公司
许宗林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总经理 董事长
袁晓峰   陕西咸阳三八妇乐医药保健品     董事长
      有限公司
曾 波   甘肃白银市对外经济贸易中心     经 理
许福林   甘肃滨河酒厂            厂 长
彭秉顺   青海青稞酒厂            副厂长
张广文   宁夏青铜峡磷肥厂          厂 长
孙广信   新疆广汇企业集团        董事长 总经理
史惠中   乌鲁木齐轮胎厂           厂 长 书 记
聂阿新   中车公司唐山机车车辆厂     副厂长 总会计师
哈树旺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3540工厂   厂 长
周玖付   北京华罗饲料添加剂厂        厂 长
周厚健   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原青岛电视机厂) 总经理
李振江   石家庄神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12号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对外招商代理,扩大吸收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直及外省市在连企业、办事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第五条 招商委托人委托招商代理时,须与招商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报其主管部门和外经贸委(招商局)备案。
第六条 招商代理人从事招商代理工作,应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义务向投资者宣传我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并应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第七条 招商代理可实行有偿服务。其代理费原则上为外资实际到位金额的2‰—4‰,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金额分期到位的,可以分期支付代理费。具体支付代理费的比例、条例、办法应在招商委托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委托招商的代理费由项目单位或受益者承担,凭合同及代理人出具的收据作为原始凭证登记入帐,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招商代理人所取得的报酬,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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