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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26:25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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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意见

人事部


关于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意见
人事部



为全面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体系,推动企业用人机制的转变,促进高素质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提出如
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是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配
置中的作用,有利于扩大选人视野,拓宽选人途径,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善于经营管理、遵纪守法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进
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把培育和发展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培育和发展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
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的要求,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力争用5年左右
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能为企业和经营管理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机制健全、功能完备、法规配套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体系。
三、加大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力度。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经济布局,逐步形成市场服务网络体系。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办好国家级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发挥示范、辐射、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大型综合性人才市场的作用,增强市场服务功能,积极
为企业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或经营管理者评价推荐中心。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人才市场面向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各种市场服务。
四、建立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评荐体系。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组织考核与科学测评相结合,逐步建立社会公认的具有高度信誉的评荐标准。各地要广泛应用现代科技管理手段,积极做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测评、推荐工作。要研究开发符合企业经营管理者特点、有自身特色的测
评工具。积极做好能力素质测评软件开发、专家评审及推广工作,为企业选配经营管理者提供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职业资格标准、评价方法,建立业绩档案、跟踪评价等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对评荐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快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推荐评价队
伍。
五、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库。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主动、及时、广泛收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供求信息,特别是做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的收集工作,建设大容量、高质量和网络化的信息库,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共享和全国联网,扩大企业
经营管理者的选拨范围。
六、搞好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招聘工作。各地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要在继续做好为非公有制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经营管理人才提供服务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面向社会招聘经营管理人才。配合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实施,推动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
、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工作中,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为国有中小企业直接通过人才市场选聘企业领导人员提供服务。要逐步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不断扩大公开招聘范围,改进和完善招聘形式,促进经营管理人才合理流动。要逐步
形成市场淘汰机制,增强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竞争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
七、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评价推荐中心的优势,面向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改善结构、提高素质。探索适合企业经营管理者特点的培训方法,更新培训内容,广开国内、国外培训渠道
,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受企业的委托,针对现职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其后备人才的不同特点,大力开展知识更新、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创新能力等多种培训。与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工商管理等相关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央确定的“走出
去”的战略,加强与国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到发达国家接受高层次的专业培训。
八、建立健全人事代理制度,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社会化服务。要根据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的需要,重点开展代理招聘、档案管理、人才测评、人才培训、职称评定、出国政审、代办保险等人事代理服务,并积极提供人力资源规划、人事诊断设计等项服务。切实转变服务观念,
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面向市场、面向企业,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人事代理的服务水平。
九、调整完善政策,大力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引进所需的各类人才。加大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吸引留学人员充实国有大中型企业,鼓励海外留
学人员及科技人员回国创业。边远、贫困地区,可通过智力流动、项目招标、人才租赁等形式,吸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当地工作。要为引进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工作调动、夫妻分居、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解除其后顾之忧,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要及时传递人才供求信
息和政策信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十、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研究制定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大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设步伐。当前应着力在加大建设力度、规范运作和完善功能等
方面下功夫。要严格设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审批程序,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操作,乱办人才市场。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招聘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制止欺诈行为,保证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正常运行。特别要加强对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干部档案管理的规定,选择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党员同志管理档案,严格审查把关,杜绝档案管理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软件硬件建设,提高市场的现代化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建设
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培育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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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现公布《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光辉

二○○四年六月九日


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市辖三区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辖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行为的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卫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管执法局做好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工作。
第四条 严禁在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60110)
第六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在其所属的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清除;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时难以查实违法行为人的,应当先自行清除。
对在住宅小区内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被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应当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进行清除。
第七条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代违法行为人清除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污迹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劳务费。
第八条 设置临街公共张贴栏应报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零星的张贴物应当张贴在固定的张贴栏内。
第九条 对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行为,由市执法局责令行为人负责清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乱涂写、乱张贴广告涉嫌伪造证件、非法印刷、非法发布广告、非法行医的,公安机关、工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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