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04:25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下发后的十多年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渔业生产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取得了巨大成就。水产品在我国人民的食物结构中已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可用于发展渔业的海
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和宜渔低洼荒地等非耕地资源的开发潜力很大,外海、远洋渔业也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加快对宜渔资源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渔业生产,对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加食物生产总量,提高城乡人民的营养水平,增加渔民、农民收入,扩大出口创汇,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大粮食的观念,把渔业作为农业中的一个大产业,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要象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淡水和近海养殖,有计划地扩大远洋渔业,加强对近海渔业
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在政策以及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继续给予积极扶持,推动我国渔业和渔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下发后的十多年来,我国渔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水产品产量年均增长率达13.6%,大大高于同期世界平均增长1.5%的水平,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
道路。1995年水产品总产量达2517万吨,居世界第一位,约占世界水产品总量的1/4。人均占有量从80年代初的4.6公斤提高到1995年的20.7公斤,达到世界平均水平。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三五年时间分期分批解决大中城市“吃鱼难”的奋斗目标已经
如期实现。现在全国城乡市场水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平衡,大批渔民、农民通过发展渔业走上了致富之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渔业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扶持渔业发展的政策不够落实;一些地方开发宜渔荒芜水面、荒滩和低洼荒地(以下简称“三荒”“进展不快;水产种苗培育体系落后,一些养殖品种病害
严重;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和渔业基础设施薄弱;近海渔业资源衰退和环境恶化和状况严重;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管理难度大;由于世界海洋管理制度的变革,远洋、外海渔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增多,等等。
为了进一步促进渔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九五”期间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行加速发展养殖,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扩大远洋渔业,狠抓加工流通,强化法制管理的方针,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调整产业和养殖品种结构,加快科技
成果转化,使我国渔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有显著的提高。到本世纪末,力争使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3500万吨,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不足55%提高到60%以上,产品质量和名特优新产品比重有较大提高,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份额和渔民的收入有明显增
加。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开发力度,推动水产养殖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我国现有养殖水面增产的潜力很大,要把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优良品种、调整养殖品种结构等措施,大幅度地增加产量,提高效益。在稳定大宗品种生产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的养殖,形成规模化生产。
发展水产养殖业要立足于非耕地宜渔资源的综合开发,充分利用“三荒”。各地开发利用“三荒”从事养殖生产,要依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水域利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经科学论证后制定开发“三荒”的具体规划,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
,并依法确认“三荒”的养殖使用权。开发“三荒”,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家庭(联户)承包,也可以租赁、转让,还可以采取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并注意规范和提高,推进水产养殖业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开发“三荒”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中的规定执行。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三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区域性农业开发、“菜蓝子工程”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等项目,要注意统筹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农渔结合,全面发展。要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稻田养鱼等各种生态农业模式,在促进粮食增产的同时,提高粮田的综合经济效益。有水产养殖资源条件的贫困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
,要把水产养殖业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加快开发。
为加快不产养殖业的发展,对在新开发的“三荒”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行水产原(良)种、新品种培育试验的科研机构(含国家重点水产原(良)种场、良种示范基地和水产育、引种中心),继续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各级财政用于支持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资金
应继续保留,并建议随着生产的发展适当有所增加。位于城市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应作为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组成部分,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用于养殖池塘的建设和渔业开发。
二、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捕捞,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各级政府要重视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近海渔业管理列入议事日程。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调整产业和作业结构,鼓励开发外海新渔场、新资源。对近海和内际水域捕捞生产实行限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渔船马力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更新、
改造的审批和检验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渔船,渔政策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从事捕捞生产的人员,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严格制止非渔业生产者从事近海和内际水域捕捞生产。要切实采取措
施改善渔场环境,加强对水域污染的治理,保护渔业资源。
要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所需经费,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各级财政也应适当安排。
三、深化渔业体制改革,提高渔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水平
要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以及船独立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渔业生产体制的同时,不断深化改革,为渔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正确引导和规范渔业股份合作制,因地制宜推进渔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引导渔区渔业企业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扶持发展一批渔工贸一
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加渔(农)户”的经营体制,提高产业化水平,带动群众渔业,壮大渔区集体经济。围绕渔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渔民协会、渔业技术协会、渔业互助保险等各种服务性组织,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广大渔民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大胆地推进国有水产企业改革。大中型国有水产企业要逐步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有条件的可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国有水产企业可采取租赁、承包、出售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要依法处置土地等资产使用权。改革不论采取何
种形式,都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海洋捕捞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渔业基地和沿海开放地区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盘活企业资产存量,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培植一批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渔工贸综
合经营的大型水产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大中型水产企业要在各级计委、经贸委以及金融部门的扶持下,大力加强技术改造。
四、各级发展远洋渔业,全面开发国际渔业经贸、技术合作
我国远洋渔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跻身于世界远洋渔业主要国家行列。远洋渔业的开辟和发展,对于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增加国内水产品供应、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企业和增加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远洋渔业,参与利用世界海洋渔业资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九五”期间,国家继续把远洋渔业作为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产业。当前,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我们的相对优势,按照积极开拓,强化管理,综合配套,提高素质的方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渔工
贸结合,以捕捞为主,加工、养殖、运输多种经营,力争在“九五”期间远洋渔业有更大的发展。国家在“八五”期间所确定的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建议继续保留。
要鼓励、扶持骨干企业在国外建立产、运、销配套的远洋渔业基地。对与我国开展渔业合作有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可适当考虑将对外援助项目与渔业经济合作(包括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发展远洋渔业各方面都要积级给予支持,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
远洋渔业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行业管理。要通过发展远洋渔业带动国内渔船、渔业机械和渔具等产品出口,有关方面要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
要充分利用沿海、沿江的地域和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渔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开辟国际市场,带动国内渔业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使外向型渔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五、大力发展水产品保鲜加工,促进食物结构的优化
为适应渔业生产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要努力提高水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水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淡水鱼、海水中上层鱼以及贝藻类大宗产品、低值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开发多样化的营养、卫生和食用方便的新产品。积极做好消费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城乡人
民的水产品消费比重,促进食结构的优化。要在政策上扶持和促进制碘工业及以海藻为主的含碘食品生产的发展,为在本世纪末实现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物质保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切实抓好水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建立健全水产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开发创立优质名牌产品。
六、发挥产销一体化的优势,加快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渔业产销一体化管理体制,对发展渔业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要完善水产品市场布局、设施、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市场法规和信息网络,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水产品流通效率。各地要根据国家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总体规划,重点抓好主产区、
主销区和主要集散地的批发市场建设,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广辟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和利用外资加快建设。沿海重点渔区要创造条件,建立外向型的水产品贸易市场。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渔业发展后劲
水产种苗体系、病害防治体系、渔船技术改造和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渔业发展中突出的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农业基本建设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建设。
通过保护、保存、开发利用水产优良品种,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应按农业用地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水产种苗场,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基
建投资。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渔业利用功能的,可征苗种场用地,征地费应执行农业用地标准,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要广辟动植物蛋白源,推广优质渔用饲料配制技术,提高渔用饲料质量 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 嗖愦蔚牟『Ψ乐瓮纾忧考嗖狻⒃けê妥橹乐喂ぷ鳌8骷队嬉敌姓鞴懿棵乓忧慷运置纭⒂嬉┥拖鄣墓芾怼? 加快渔船技术改造步伐,特别是中小型渔船玻璃钢化的推广普及,是实现我国渔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以及资金、信贷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群众渔港建设要实行国家、地方与群众投资相结合,实行民办公助、以港养港的办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渔港的规划、建设和港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地方建设项目需征用渔港及港区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要加强渔业通信导航管理,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和内陆重点水域安全通信网络,搞好渔业航标建设,为渔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八、树立科教兴渔观念,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渔业整体水平
要切实加强有关渔业的科研教育工作,把渔业的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要根据渔业的特点,积极推进渔业科教体制改革,增加投入,稳定科技队伍。为确保重大水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增加科研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渔业基础研究要与
生产应用研究相结合。针对目前渔业生产现状,重点在水产育种与规模化养殖、水产品综合加工、重要养殖品种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科技攻关,集中力理解决一批严重制约渔业生产发展的技术难题。
要把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当前重点先解决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定员、定编和经费问题。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可以参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做法,实行技物结合、技贸结合。大力发展各类技术推广组织,形成以县站、乡站为主体的多层
次、覆盖面广和服务功能强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大面积地推广一批精养高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鼓励和引导水产企业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对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科研、开发项目,可列入科研计划,并确认其成果,逐步使一批大中型水产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成为推广水
产技术的重要力量。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水产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开发渔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对渔民的培训,培养各类渔业专门人才,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
九、健全渔业法规,加强渔业热法工作
渔业生产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渔业资源、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
伏季休渔,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组织渔业、海洋、公安(边防)等部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要依法加强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渔船登记和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制度,继续清理整顿“三无”
渔船,严厉打击利用渔船进行走私、抢劫、偷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做到发展生产与安全管理并重,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海洋渔业权益。要注意发挥村委会、渔民协会的作用,引导他们积极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渔业管理。
要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淦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具体管理范围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报批。关于渔政港监督管理设施和手段严重落后问题,建议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安排经费逐步解决。
当前,我国发展渔业的机遇很好,各地要重视发挥渔业资源优势,认真解决好渔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行业规划、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把我国渔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7年1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仲裁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解释其制定的法规。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确有法规解释的必要性。”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收到申请案后,应当将申请案移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否对该申请案作出法规解释。”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法规需要解释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案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制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款中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修改为“《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四、第八条修改为:“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属于如何具体应用法规的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或者主任会议审定”。
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5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七月五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10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切实解决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衔接一致的原则。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要注意搞好“四个衔接”:一是在整顿内容上搞好衔接,要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条治理整顿内容与解决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二是在整顿工作方法上搞好衔接,把自查自纠与上级督查结合起来,把清理检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紧密结合起来,把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在整改措施上搞好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处理遗留问题与新出现的问题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四是在制度建设上搞好衔接,在完善和落实已有各项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按照《紧急通知》的六 条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从解决土地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性问题出发,着重解决部门和领导干部把经济发展与依法管理相互对立、知法违法、行政违规、顶风违纪的问题,把随意调整规划、违法乱批滥占耕地作为治理整顿的重中之重,重点清理检查2003年以来新上项目、尤其是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确定治理整顿的重点。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土地出让数量多、用地量大的重点县(市),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重点解决经营性用地规避招拍挂出让的问题;开发区和工业用地重点解决违规协议出让、低价出让土地、随意调整规划和突破计划用地等问题;基础设施用地量大、征地多的县(市),着重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及减免土地规费的问题。

  (三)坚持明确分工、协同作战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深入治理整顿 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工作,共同搞好督导、检查和验收。

  (四)坚持果断有力、适时适度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 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措施要得力。在整顿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尺度,适当掌握工作进度。整改工作要有针对性,不搞千篇一律,切实把解决问题的方案、办法和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在整顿的同时要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严格依法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检查2003年以来经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以及市(地)审批的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特别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查清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改变用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批地、拆分批地、越权批地、征而未用和乱占滥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顶风违规批地、滥占耕地问题,并进行治理整顿。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县(市)和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二)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查清补充耕地的数量是否达到了占补平衡;是否存在占优补劣、占多补少问题;补充耕地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农业生产要求;查清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特别是城市、村镇批次占用耕地的,是否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征收了耕地开垦费;已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整顿多占少补、占优补劣、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问题。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各区、县(市)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三)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逃避规费和随意减免及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以及按规定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法定要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四)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和拖欠补偿安置费的兑现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挪用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等问题。由市、县(市)(含呼兰区)监察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农业和审计部门协助。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和审计局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五)清理检查2002年7月1日以来商服、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供地审批和出让金收缴情况。查清是否有经营性土地规避招拍挂出让、假挂牌出让、低价出让、擅自减免出让金等问题,有无顶风违规违纪问题;已查出的流失土地收益追缴情况。继续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负责。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8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六)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和修编情况。查清是否存在擅自调整规划、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的问题并进行整顿,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清理检查已撤销的开发区是否消号、摘牌,已撤销及核减的开发区土地恢复耕种和按规定处理的情况,继续落实开发区清理整顿措施,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继续处理和查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未办结案件,由市、县(市)(含呼兰区)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负责。各县(市)、呼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分别向市各牵头和配合部门提交治理整顿报告。

  四、政策界限
  (一)对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查出的尚未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土资发〔2003〕36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国土资发〔2003〕149号)的政策标准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2003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对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应视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六)对《紧急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多占少补、占优补劣、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和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占补平衡措施,追缴截留、挪用的规费;对《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的上述问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七)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4号)下发前发生的拖欠农民补偿安置费问题,要按照黑政办发〔2004〕14号文件及各地区制定的偿还方案要求的措施和期限,按期完成整改和偿还工作;对不积极采 取整改措施,拖欠补偿安置费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引发农民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黑政办发〔2004〕14号文件下发后新发生拖欠补偿安置费问题的,除按要求落实整改和偿还措施外,暂停受理用地申请。

  (八)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纠正并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的,要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九)对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经营性用地未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问题尚未处理到位的,按照国土资发〔2003〕365号文件处理后,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完善相关手续;对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违规采取协议方式或采取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必须坚决纠正,依法重新供地,并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出让及减免出让金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对未经批准的用地,要坚决依法没收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确实不能拆除没收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尚未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要退还原农民集体并恢复耕种;已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由政府收回储备并合理安排使用,也可以安排给原农民集体继续耕种,待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查处后,凡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应招、拍、挂出让的,要采取招、拍、挂方式重新供地。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地区在治理整顿中,要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要科学分析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问题,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全力推进。

  (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各地区要按照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土地市场运行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客观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三)健全制度,标本兼治。各地区要把建立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的原则贯穿治理整顿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四)加强配合,搞好协调。深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继续发挥“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协调动作,确保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任务的胜利完成。

  (五)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地区要抓紧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 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周密部署,健全工作情况通报、报表统计、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要加强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石忠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方世昌、聂云凌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建委、农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和城市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担任,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充实已有的治理整顿领导组织机构,强化指挥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