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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8:56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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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天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四家保险公司人员出国、赴港澳台按另文规定执行):
一、因公出国审批
(一)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主要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出国,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因公赴港澳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港澳,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因公赴台湾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因公赴台,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并立项后报国务院台办审批。通过国务院台办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赴台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台,各公司按现行做法进行立项、报批。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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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临二(55)字第135号关于林嘉秀(女)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来函已收悉。如果来函所说的男方康继光曾来信表示同意离婚,他在美国已另行结婚以及他曾两次给他们的父母来信索要离婚证明等情况都有确实材料可以证明,可以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对争取康继光回国问题,不至于发生不利影响。但如果上述情况不能证实,则在处理上仍应特别慎重。
此复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绿化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前应当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编号);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测量报告;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批复方案,分期踏勘审查配套绿地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审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前,应当通知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派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审查工作。
第八条 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主要审查配套绿地指标是否符合审批方案(图纸)的要求,其内容是:
(一)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否满足批准的绿地率指标;
(二)配套绿地指标涉及的绿地面积的计算,是否依据本市相关规定核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
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中注明不符合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确有困难达不到批准绿地率指标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以验收:
(一)建设项目绿地指标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定批准图纸的各项规定的;
(二)需报送的资料未整理齐全的;
(三)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范围内场地未腾清完毕的。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手续未办理完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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