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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2:35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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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四局:
你局转来(89)交救捞字73号《关于与外商合作打捞中所获金、银币等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打捞沉船问题,原对外贸易部(58)关货江字第430号及交通部(58)交海督字第73号联合通知发布的《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中已有了一些具体规定,原则上应照此办理(随文附上)。根据目前情况,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我国领海线以外海域打捞,海关不予监管。
二、在我国领海线以内海域进行打捞期间,外方进口的物资,包括打捞沉船所必需的进境船舶及有关物品,海关根据有关合同清单进行备案登记,免领进口许可证;打捞结束后,上述物资必须复运出境,由海关核销;如留在境内,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征收进口关税。
三、在领海内打捞所获物品,分别由接受方开列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在领海以外打捞的物品,直接出口部份,海关不予管理,如运到大陆进行处理的,应向海关申报,再出口时则凭进口报关单验放。上述物资,凡属我方分得部分留在境内的,原则上都应照章征税,但对
于经文物部门鉴定确能反映重要中外交往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的文物,可予特案免税;对于外方分得部分运往国外的,可予免税。
四、对于打捞出来文物的处理办法,同意该请示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略)



198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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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司(局)文件
卫基妇农卫发[1998]第16号
关于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实现2010年使农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继续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把初保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奔小康密切结合起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作为政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并作为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深入基层,针对初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初保工作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解决好农民医疗预防保健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基层扎扎实实地开展初保工作。已经达到《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对初保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不断,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巩固初保成果、发展初保工作内涵上,并针对薄弱环节,探索和采取新的措施,促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平衡发展。尚未达到《规划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动员政府领导,提高认识,真正重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初保工作的力度,在政策上、经费上实行倾斜,并结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将卫生扶贫纳入经济扶贫,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作为“三项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强对基层卫生组织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为实现《规划目标》创造条件。受灾地区要在积极抓好救灾防病工作的同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恢复和重建纳入重建家园的整体规划工作中,切实做好恢复和重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作。
三、鉴于今年我国灾情重、范围广的情况,卫生部将推迟拟定于今年进行的《规划目标》第三个阶段复核审评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的初保工作进行评估,把对初级卫生保健的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地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一切形式主义和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做法。
卫生部基层卫生民妇幼保健司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外经贸部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已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应遵循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本《通知》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本公司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和落实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并依法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经部批准列为部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遵照部党组关于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总体部署,参照百家试点企业试点方案和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企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各项改革工作。
二、除上述试点企业外,其他企业应遵照部党组关于直属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规范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行为,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积极参加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险,逐步确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

附: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权,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使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分。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八、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被裁减人员被裁减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九、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可以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本企业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
对企业新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执行。
十、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组建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两低于”原则的情况,依法纠正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十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十四、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进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要加快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的社会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保险网,建立工作关系,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大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十八、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十九、本办法目前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
二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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