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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3:41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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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都江堰灌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及其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 在都江堰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国家给予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其设立的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渠首枢纽、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其中府河干渠的洞子口钢架桥至学生大桥、二江寺至黄龙溪段委托成都市管理。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都江堰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通报情况,商议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科学试验、技术革新,搞好渠系绿化,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和设备的潜力,科学调度、合理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工农业生产用水。
第八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都江堰灌区应当制定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改建、扩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新灌区的建设,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提出申请和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岁修制度。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岁修工作的领导。
支渠分水枢纽以上水利工程的岁修方案由都江堰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并报都江堰管理局备案。各市、县开展岁修时,应与都江堰管理局协商确定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
第十三条 渠首工程的岁修,由都江堰管理局组织完成。
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的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用劳动积累工完成。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用劳动积累工完成。
第十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较大规模的病害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支渠分水枢纽以上的,由都江堰管理局制定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面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费必须用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十六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都江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都江堰水利工程经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拥有的水面、水体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都江堰灌区内城镇规划应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在编制城镇规划时,凡涉及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第十八条 根据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需要,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
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不得进行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禁止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和水库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
现有排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使排放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渠道水域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都应实行有偿使用,并提交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内采砂,必须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服从工程整治规划,不得危及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都江堰灌区的水源,包括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供水、防汛要求。
第二十六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环境用水。水电站、水动力站、航运、漂木、旅游、养殖等用水,必须服从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和工业用水的需要,服从防
洪调度。

农业用水的调度,平原灌区主要按灌溉面积比例配水;丘陵灌区以夏、秋季引水囤蓄为主,其他时段由都江堰管理局根据来水情况进行调度。
第二十七条 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等用水户,应当按规定时间向都江堰管理局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八条 都江堰管理局应根据用水户所报的用水计划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的会议商议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都江堰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用水实行统一调度。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必须向都江堰管理局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都江堰管理局同意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条 新增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等用水户,必须向都江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都江堰管理局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因灌区扩大新增农业用水,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都江堰管理局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一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应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量水设施,并按水文规范进行观测和资料整编。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必须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三十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的核定以成本为依据,分类计价。
水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农业水费的分配比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装置,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收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取水能力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应当按规定交纳加价水费。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等用水户,必须在次月上旬向都江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足额支付上月水费。
第三十六条 农业水费实行按亩计收或以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计收的办法,以实物计征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农业水费由灌区各县负责征收,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
第三十七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技术优势,发展水利经济。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用—定比例的资金发展水利经济。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水利工程渠道内采砂的,除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服从用水调度,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2‰沧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在都江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由都江堰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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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多维视野下的分析

李 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要]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职能、检察权定位的分析,确定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为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检察权的基本权能,即审查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都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而进行。同时以刑事诉讼价值为追求目标,探讨检察执法理念。在明确具体的检察权和抽象的执法理念的基础上,笔者针对当前不相适应的执法观念,总结出应该确立的四种现代执法观念。

[关键字] 职能 检察权 执法理念 执法观念

作者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
电话:010-65094881
邮编:100026



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
——多维视野下的分析
观念,属于主观范畴,它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强调严谨、诉诸认知,它是经由感性、知性而获得的理性认识。观念的形成与执业特点密不可分,执法观念的形成自然离不开执法机关的执业特点。在我国,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包括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这些机关虽然同样具备执法的性质,但由于职能定位的不同,执法观念也各异。本文探讨的主题为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笔者以为应当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权的定位、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等多维角度进行分析综合,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执法观念,这是笔者行文的基点。
一、现行法律视野下的检察机关职能
现代汉语中,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和功能”。1物理学上的观点,能,与功相配套,物体本身具有的能通过做功进行能量转换。不做功的能只是静态的、抽象的能。沿用物理学概念,人文科学中的职能也可用静态、抽象的字眼来概括其特征。考察检察机关的职能,笔者以为应当着眼于我国的宪政体制。我国的国家权力是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的基础上,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的国家机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由立法机关产生,并且是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并列的机关。那么,何为检察机关的职能?笔者欣然地发现,宪法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国家这一根本大法明文界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而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取决于事物的主要矛盾或者说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检察机关这一特殊的性质反馈出检察机关的职能应当是法律监督这一主要方面。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权。前者是指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在法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定的手段,发动推进法律监督程序追究违反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专门性、授权性、法律性、权威性、诉讼性、程序性、请求性、双重性、被动性、救济性”2的特点。而后者,同前者相比,在“权力的性质、内容、行使方式、行使时机、行使效力以及程序规制上都有不同”。3因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区别于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等拥有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它是更具有法律授权性、程序规范性的职能。
二、权力视野下的检察权定位
物理学上的解释,物体潜在具有的能一旦做功便发生能量转换,即能由静态转换为动态。类似的道理依然运用在人文科学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检察权的关系:静态、抽象的法律监督职能产生了动态、具体的检察权。检察权,顾名思义,即国家赋予检察机关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引申和具体化。
检察权,首先是一种区别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独立权力。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一府两院是基本的组织模式,即由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三个平行并列的机关。这些机关相应享有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也是互相独立的。检察权不应也不可能归入行政权或者审判权中。原因在于,检察权一方面不具有审判权的终结性、被动性和完全独立性,另一方面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更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不具有行政权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配置的实体性权力,以及行政权追求实体上的效率和效益的本质”。4
其次,检察权是以法律监督职能为主线形成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职权的组合。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和诉讼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权能。而这些权能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而展开。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看,检察机关依法对从事公务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有关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这本身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的监督;从审查批捕权角度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担任着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通过行使批捕权,检察机关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情况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履行监督职责;从公诉权角度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权力,是对触犯刑律者的监督,目的是维护国家刑法的正确实施;从诉讼监督权角度看,诉讼监督权仅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的监督,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一样,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价值视野下的检察执法理念
理念,与观念一样,同属于主观范畴领域。两者区别在于:理念是对观念的理性总结和归纳,是观念的再抽象化。因而,对检察执法理念的探讨有助于观念的形成。
检察执法理念的确立离不开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5而刑事诉讼价值的确定首先应当从刑事诉讼的任务切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任务指明了刑事诉讼最直接的目的是惩罚、控制犯罪。这一直接目的肯定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安全价值。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在以追究犯罪为目的的同时,保障人权的观念也日益深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称呼的改变、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的确立、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扩大等等无不反映出刑事诉讼的目的已不仅仅是控制犯罪,还包括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于是人权价值突显出来,丰富和完善了刑事诉讼价值体系。
在刑事诉讼中,安全价值和人权价值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关系?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什么样的决定地位?有人认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利益,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在安全和自由两种利益中,认为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是刑事司法最根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维护不应妨碍打击犯罪并要通过对犯罪的惩罚实现,这种观念通常称为犯罪控制观。另一种观念认为在肯定应当控制犯罪的同时,重视个人的合法权利,并认为个人具有政府无权干预的某些基本权利等,这种观念通常称为正当秩序观。6这种观点实际上反映,单一的确定安全价值或者人权价值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促成了两种刑事诉讼目的观的分野
我国诉讼法通论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应当并重,不宜在这两个方面中确立一个绝对优越的价值标准。”“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以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7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主张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当前,各国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在不断协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的矛盾中得到完善和发展。任何纯粹的犯罪控制观和正当程序观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由此引申,笔者以为,检察执法应当确立安全和人权并重的理念。具体分析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看,安全和人权应当并重,但在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安全和人权可以各有侧重。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人权,但绝对不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更不放纵犯罪,这是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决定。
检察执法理念的探讨,还应当考察安全和人权的下位阶价值,即公正与效益价值。公正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法律目标和道德理想。现代社会对公正的诠释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实体结果的追求,还逐步开始关注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的正当性上。于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共同组成了现代社会人们对公正的理解。效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获。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数量的增多,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显得格外重要。于是,效益价值注入给刑事司法领域,弥补了公正价值单一性的缺憾。刑事司法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权衡,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益。在这种执法理念地指引下,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高质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四、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
(一)当前不相适应的执法观念
1、监督意识不强:在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中,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注重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忽视监督的力度,往往以口头纠正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不能引起被监督者的重视,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2、维权意识不够:表现在告权不及时、忽视被告人的陈述权、辩解权和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不深入;对辩护人有冷漠、拖延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持有强烈的犯罪控制观,决策部门与公众舆论也更加倾向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特别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社会方方面面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有所忽略。超期羁押、影响被告人律师会见权等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维护,给检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重查处、轻预防,大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不重视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的作用,不注重将办案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3、强调诉讼结果,忽视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以处理结果来衡量工作业绩,不少检察干警存在过分追求诉讼结果的观念,认为相对不起诉是侦查工作的失误所致,立案即定案,撤案即错案;检察机关可以终结的案件也一定移送到审判机关,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实践中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并不高。据调查,从某基层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从1997年至2001年,建议适用率与法院实际适用率基本相同,为47.7%,还存在相当地适用余地。
4、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中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忽视对公益的维护,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保护。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是以当事人申诉为起点,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诉人的利益一般都是个体或是小集体的利益。我国入世后大量国外资本涌入中国市场,归国有资产的兼并、收购将更加频繁,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将成为大问题。目前立法欠缺,检察人员对于该领域进行公益诉讼的意识也不强。
(二)现代执法理念的确立
立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围绕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以刑事诉讼价值作为追求目标,笔者以为,检察人员应当纠正与时代、与法律监督职能不相适应的观念,结合新形式,真正树立现代执法观念。
(一) 树立监督意识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化,因而,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应当从检察权的具体权能出发,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真正把检察权的行使落到实处。
首先,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加大惩治力度。随着我国入世谈判的成功,政治、经济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治国家的行政执法权力由于市民社会的冲击而受到规制,但规制并不等于弱化行政执法,相反有些部门的权力会扩大和加强,这就使得这些职能部门的职务犯罪会突现。如海关,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进出口货物吞吐量大幅度增加,海关监管的任务随之加重。而海关工作人员受到海内外走私分子拉拢腐蚀的机会也会增加。近年来大批海关官员纷纷落马就表明在这个环节的犯罪已经相当严重。据统计资料显示:1998年7月至2000年5月,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要案10066宗,案值人民币126.3亿元。8同时还有一些掌管贷款、结汇、担保等经济大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也纷纷走进了职务犯罪的泥潭。面对这样的形式,检察人员应当仔细分析形式,在职务犯罪的易发领域加大侦查力度,掌握经济贸易规律,不仅注重对国内法的适用,还要加强对国际法的学习和运用意识,完善取证手段,注意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以实现对职务犯罪的监督。
其次,进一步完善公诉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承担着追究和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责。随着刑事诉讼法实施及新的庭审体制的确立,公诉工作首先转变的是观念,在刑事诉讼中树立以公诉为中心,起诉指导侦查、侦查服务公诉的指导思想,从而使犯罪受到有力的惩罚。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渠道的将工作向前延伸。在办理1996年河南中原严打第一案“2.15”特大抢劫杀人案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40余条建议,并派员出席了现场勘查等工作,及时、全面固定了有关证据。此案在提请批准逮捕15个小时内,检察机关就对1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半个月时间就将1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且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8名主犯被执行枪决。对此,侦查机关非常满意,这说明了检察机关指导侦查的可行性。9实例证明了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指导侦查活动,提高公诉质量,进行精密司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
再次,加强诉讼监督的权能。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应该改变以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为重的工作作风,加大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在实践中探索工作新思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如立案监督方面,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要依法监督,坚决纠正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侦查监督方面,及时发现遗漏犯,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审判监督方面,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重视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执行监督方面,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等问题,注意保护当事人和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应当立足于刑事诉讼中的这几个环节,牢固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合法行使职责。
最后,民事检察监督应当树立公益监督的观念,使检察机关在入世后成为国有资产的“保护神”。检察人员应当按照高检院《关于强化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通知》,树立公益监督的观念,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思路,对于危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为完善该项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二) 树立安全意识
从现有的犯罪形势看,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不仅在罪名上有所增加,而且手段上也日益隐蔽。面对这样的形势,检察机关应当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出发,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时刻牢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使命,保证我国刑事法律的权威性,切不可违背法律办事,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检察机关的威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如下:一是要忠实于法律。要强化宗旨意识,把执法为民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二是要转变执法作风,树立法律权威;三是提高办案质量。要规范职务犯罪的侦查行为,完善案件初查、立案、撤案的相关制度;要制定案件审查起诉标准,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四是要做好控告申诉工作。落实首办责任制,积极主动清理控申积案。
(三) 树立人权意识
当今世界,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人权观念的产生给没有任何亲和力的刑事立法带来了人文化的生机和活力。树立人权意识,首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如会见权、辩护权等,依法给予他们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相抗衡的制度空间。利益是权利的源泉和内容,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述,权利又构成了人权的核心。诚如庞德所言:“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10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是以首先承认被告人利益优先开始的。其次树立人权观念的重大体现在于对程序的关注。检察人员应当增强公开意识,继续深化以“权利告知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检务公开,使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权利获得救济的检察途径,增强权利救济中的机会均等。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工委 劳动保障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工委 劳动保障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22日 财统〔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保障厅(局)、计委,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规范企业效绩评价行为,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促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我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近年评价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修改制定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7_caitong0205_200506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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