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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药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2:53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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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药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药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市[2003]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11月上旬开始,组织对各省(区、市)贯彻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03年11月上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二、督查内容
  (一)药品放心工程工作部署、实施情况。
  1.组织机构及具体行动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市场排查摸底情况;
  3.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二)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开展情况。
  1.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确定的重点督办案件查处落实情况;
  2.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工作情况。凡是列入《国家重点监督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均为检查重点。

  (三)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1.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濒危动植物中药材、假劣中药材及其他药品的查处工作开展情况;
  2.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情况;
  3.落实4部(局、办)《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55号)及其它情况。

  (四)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情况。
  1.对药品批发企业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落实情况;
  2.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情况;
  3.GMP、GSP认证工作开展情况。对已经完成GMP、GSP认证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规企业查处情况;
  4.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情况;
  5.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情况,以及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五)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情况。
  1.对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执行程序和办理时限情况;
  2.对国家药品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取消地方药品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特殊药品监管工作情况。
  1.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全国特殊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真正落实监管责任制,强化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2.对经营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处罚到位;
  3.是否完成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告;是否存在擅自经营以及不凭处方或超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情况。

  (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情况。
  1.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中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要求方面的举措;
  2.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率和报告质量的措施;
  3.对《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的品种,开展跟踪监测和调查的情况。

  (八)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及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查处情况。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质量;
  2.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工作情况。

  (九)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医疗器械专项治理的督查工作,请按4部(局、办)《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33号)要求进行。

  三、督查方式
  药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采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自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11月底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施药品放心工程重点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我局。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十二月上旬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及实施药品放心工程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同时根据面上的情况或重大突出问题进一步督查督办。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十二月下旬,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对本地区实施药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有关部门对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检查,按4部(局、办)《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55号)安排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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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9年1月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管理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城市公共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对各行各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居民提倡节约用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以及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计划用水单位。
  计划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
  计划用水单位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超过用水计划的,应当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加价水费的加价幅度及其具体缴纳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收到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的3‰的滞纳金。
  第十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列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资料。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供水单位按批准的临时用水计划给予供水。
  未办理临时用水计划而用水的,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三条 自建设施向本单位供水或向其附近单位和个人供水的,应当编报年度供水和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用水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漏失,并实行计量器具计量。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产权归属及时保养和维修各自的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保持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完好。
  第十七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自治区 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并限期完成。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循环用水:
  (一)四千大卡以上的制冷设备;
  (二)集中式中央空调;
  (三)营业性和训练性游泳池;
  (四)机械化洗车;
  (五)其它按规定必须实行的循环用水。
  第十九条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分析,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选型的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用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原有房屋使用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二条 推广采用中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凡具备中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实施中水利用工程。
  前款所述的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计量器具用水,擅自拆除、改装计量器具用水;
  (二)擅自开启公共供水闸阀;
  (三)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水、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浪费用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一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限制其用水量;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改字[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下发以来,各地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几年的努力,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多头批发现象得到改变,乱批滥建加油站的风潮得到遏制。在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同时,各地经贸、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4年12月11日前向外商开放成品油零售市场。为保证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后加油站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做好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附后)中关于加油站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指标标准、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以及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规划,需要修订调整的,由当地商务(经贸)、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论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二、为保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尽快将已经制定或经过修订的规划方案落实到加油站布点现状图和规划实施图上。地(市)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制定出2010年前的加油站布点分布图(包括现状图和分年度布点规划实施图)。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省级加油站布点分布图。
三、为做好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的准备工作,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加快地(市)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制定工作进度,力争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开始运行后,各地即通过该系统提供的软件,将经批准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复制到电子地图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在加油站规划修订、完善以及规划图的制定过程中,可随时就有关问题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规划修订完善后,于2004年6月底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要求,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密切配合,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目标和实施措施。但是,由于前期基础工作时间要求紧,各地在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指标标准、发布形式等诸多方面都不尽相同,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操作性不强,存在着加油站规划数量偏多、基础数据不够完整和准确、规划指标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保规划编制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的要求为指导,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加强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二、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要求,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规划。规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下同)两级。省级规划应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地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规划(包括绘制现状图和分年度布点规划实施图)。
  (二)规划应列出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以及本地区建设发展规划和道路发展规划。要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重要国家标准规范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
  三、分析加油站现状及存在问题
规划应简述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等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按照机动车类型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现有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将加油站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予以分类。对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四、预测加油站需求,提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总量控制指标
  (一)加油站需求预测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道路发展规划、机动车保有量及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不同类型车辆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和日均行驶里程数,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预测加油站销售量增长趋势,并在加油站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加油站需求。
  (二)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既要符合国情,又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国道、省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县乡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指标标准;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
  (三)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五、制定措施,确保规划实施
规划应列出实施的步骤和措施。新建、改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划发布形式
  (一)规划应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二)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确需调整的,由当地经贸、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前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需调整内容进行论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格式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规划中对水上加油船(站)的现状、问题及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规划布局的意见。尚未经政府批准发布规划的地区要尽快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见附件二)完成规划修订工作,上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附件:一、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概述
一、规划背景
二、规划依据
三、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五、主要结论
    第二章 加油站(有条件的地区应包含水上加油船,下同)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简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市、州、盟,下同)行政区划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
二、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按机动车类型分别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三、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及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
四、现有加油站基本情况
包括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进行分类,分别列出全省及各地的数据。地级规划应编制加油站布点现状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企业性质等。
五、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状,对本地区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三章 加油站需求预测
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二、道路发展规划
三、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四、加油站销售量预测分析
列出不同车型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不同车型日均行驶里程及所采用的预测方法。若采用新的预测模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加油站需求预测分析
第四章 加油站布局规划
一、规划总体目标
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布局原则
三、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
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应分别列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县乡道的数量;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加油站单站规模(或等级),应分别列出城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
四、布局方案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加油站布局数据。地级规划要制定加油站布点规划方案和规划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提出控制红线距离等规划设计要点。
五、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布点规划实施图。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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