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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0:24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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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
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
(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
(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
(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人员;
(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
(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
(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
(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
(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
(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
(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
(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
(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
(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19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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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双边互利关系,并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就保留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同意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俄罗斯联邦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俄罗斯联邦设立一总领事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的所在地、领区范围和开馆时间问题将由缔约双方在适当时候另行协商解决。

 三、两国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将由缔约双方根据领事机构执行领事职务的需要自行确定。

 四、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保留和设立总领事馆以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可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并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与互谅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领事问题。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 罗 斯 联 邦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签  字)             (签  字)
      张德广                卡拉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副部长

           关于我与俄罗斯联邦签署保留
          俄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影印件(中、俄文),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机电工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机电部


机电工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1990年11月21日,机电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树先进、学先进”活动的精神,为提高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统计信息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开创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工作新局面,促进机电工业振兴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评比原则:
(一)以推荐上报的先进事迹为依据,综合平衡,全面考虑;
(二)以全面完成统计任务为重点;
(三)酌情考虑承担统计任务轻重;
(四)坚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评比资格;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民主评定,不搞终身制。
第二条 评比范围:凡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兼职)以及直接为统计服务的计算机人员, 均可参加评比活动。
第三条 评比标准:
(一)先进统计单位
1、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与承担统计任务相适的力量,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保障各项统计任务顺利完成。
2、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制度。主要是认真贯彻《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部印发的报表制度及各项统计文件。
3、全面完成各项统计任务。书面报表要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完整,字迹工整清楚。软盘式报表要做到录入无误。
4、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及时、准确地提出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机械电子工业统计信息;深入开展统计分析, 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方案;对本地区、 本单位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预警,成绩显著。
5、积极组织落实企业基础工作规范。依照部机电信(1990)232号文印发的《机械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制订企业统计规章制度和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计量检测、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加强各项报表数据管理; 以及完善统计基础设施等方面均有明显的进展。
6、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进展较快。抓紧本地区、本企业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对数据加工处理、传输,广泛运用现代化手段, 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方面取得明显的成绩。
7、扎扎实实开展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本地区、本企业统计人员的素质和文化结构做到心中有数,对尚未达到统计专业岗位知识的人员, 做好全面安排,制定分期分批培训规划,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 有针对性开展培训,使之限期达标。
(二)先进统计工作者
1、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统计工作,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2、任务完成好。承担的统计报表任务,上报及时,数据准确,软盘报表做到录入无误,书面报表做到字迹工整清楚,数据资料无误。
3、优质服务好。能结合形势特点和机械电子工业方针政策,工作重点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加工, 反映机械电子工业部经济、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参与决策,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成绩突出。
4、业务素质好。刻苦钻研业务,开拓进取,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并运用计算机对数据加工处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互助合作好,工作中密切配合,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第四条 评比工作的组织与奖励
(一)为了做好评定工作,由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评定。 评比的日常组织工作,由部信息统计司负责办理。
(二)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评比标准为依据,于每年5月底前推荐上年度先进事迹材料报部信息统计司。 每年的具体推荐名额由部下达。部评委会于每年6月份开会,开展评定工作。
(三)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由部授予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发给证书,据此, 各单位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参照本办法评定省级和市级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 计划单列市除参照本办法外, 还应参加省评比办法评定市级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属部信息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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