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8:36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 〔2003〕 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活动。现将《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绵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一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评比认定机构。成立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个协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评比审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个体户信用情况的记录、征集和整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诚信个体户的评选活动。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认定。
  第三条 参评范围。凡在绵阳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已加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
  第四条 评比认定级别和时间。我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分市级和县级两级,市级每两年评比认定一次,县级每年评比认定一次。
  第五条 评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认定,择优评选的方式进行,除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初次评选从严掌握外,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是评选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敬业奉献,热心公益。
  第七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条件。在评比年度内: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评比年度无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无逃废债务行为。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验照,经营活动符合各项登记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依法照章缴纳税费,无偷税漏税行为。
  (六)依法遵守劳动和安全法律法规,劳动用工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七)无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评比认定程序。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后,各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推荐,报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九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市、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二)参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评比认定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获得各种先进的证明文件及热心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个体工商户认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认定。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经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复查。按照申报认定程序,对获得县级和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的分别按一年和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撤销和摘牌。凡在认定期限内,发现认定的诚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撤销和摘牌,并予以公告。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二)认定后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二○○三年七月十六日后仍然不符的。
  (三)认定后出现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定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参加评比认定的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严禁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之名收受好处和钱物。为减轻参评个体户负担,整个评选活动只对评选为诚信个体户的收取牌匾工本费和在公共媒体进行公示的费用,其余申报表册等费用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协予以解决。
附件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 任:钱鹏霄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肖永康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邓开培 绵阳工商局局长
  杨纯忠 绵阳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侯世敏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廖鸿尧 市地税局副局长
  彭江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周家问 市卫生局局长
  王锡鉴 市文化局副局长
  邓平树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明川 市药监局副局长
  刘登元 市社保中心副主任
  付 涛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昌田 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
  肖桂春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钱发金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
  郑 勇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副秘书长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钱发金任主任,郑勇任副主任。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国外交部 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诚挚的友好关系的愿望,坚信建立实际和有效的双边政治磋商机制的重要意义,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将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双边事务和共同关心的多边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第二条 政治磋商应在双方外交部代表以及双方商定的派往多边组织及会议的代表之间举行。

  第三条 磋商结果将不签署纪要或联合声明,但经双方同意可发表新闻公报。

  第四条 每次磋商的议程、日期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事先确定。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曼努埃尔·卡骄·索利斯
    (签字)                (签字)
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始终,用于指导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批捕、公诉等环节的法律实施和适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基础和根本。
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应遵循的原则与其他领域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有着共同之处,即大家所熟知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和严格遵守的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等等。除此以外,涉农职务犯罪由于自身特殊的原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与众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中国农村有着世界上最淳朴的民风,在中国农村有着世界上最通情达理的老百姓。所以在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除遵循上述原则以外,还要更加注重遵守和应用情理并重原则。在这里我们主要着重阐述一下情理并重原则。
情理并重原则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要客观真实、适度、符合情理性、具有人性化。一个社会反映良好的、圆满的、完善的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决定是什么样的?不仅应当是客观公正的,而且还更加具有人情味,所作出的决定和结果内涵一种情理,只是客观公正,而没有情理的法律适用决定是不完善的,不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所以完善的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应当具有人性基础,不仅应具备天平一样的公正,还要有春风旭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才是我们检察机关所要追求的并努力实现的。
在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一个案件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决定,但当地老百姓不满意,犯罪嫌疑人不满意,当地党委不满意,有的在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从表面上看,某个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决定用冰冷的语言直截了当对案件做出了决定,这种直截了当的、就案办案的机械是的执法办案方式无情的打破了当地老百姓对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美好期待。从深层次上看,这个并为超越法律切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是否为“一种科学、完善的法律适用”的疑问,它除了机械地定罪处罚以外,是否充分体现了当地老百姓的情理。
情理法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许多人认为它与法律是不相融合的。但是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情理法是相互贯通、相互融合的,比如想说这个问题的合理性、正当性的时候,就会强调与情、与理、于法都应该这么做,如果讲到这件事情是错误的是犯罪,就会说天理不容、人情不容、国法不容。
情,主要是指“人之常情”,活生生的平凡人的正常之心,指社会公认的情感、人情,而非个人的好恶,个人的私人感情。法者,定纷止争也,法律是公正善良的艺术,我们所强调的依法治国所要求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理性,还必须具有超越于刚性法律条纹之上的正义价值,还必须蕴含和体现人情,体现人文关怀。理,指人们认识到的各种自然、社会规律以及对此形成的整体看法。在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要有“常识性的争议衡平感觉,坚持大众的理性和自然的理性,在具体的涉农职务犯罪个案中对等待决定的案件事实和可能使用的法律规范之间进行理性思考。法。很简单,是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我们依法治国的目标不是把法律变成暴力的工具,它要求具备人格化的法律,有亲和力的法律,如此民主的法治模式,理性的办案原则、文明的法律精神,才能使理想的和谐社会状态变为现实。
我国正在逐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用法治取代人治,宪法和法律高于其他社会规范,即法律至上,同时还提出人民至上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其他情理规范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法律应该优先适用,但是如果仅仅这样机械式地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经常会让我们感到无奈、困惑,甚至有的法律适用决定让人感觉到冷酷。这样就会很难让老百姓对检察机关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决定产生认同和信任,这样说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反对法律本身,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我们的意思是说,在我们客观公正适用法律的同时,要将情理因素考虑其中,做到法理和情理同行,将法律至上和人民至上有机的融合起来。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和优良的历史传统,情理法的有机辩证统一,是中国悠久历史文化积淀,是情理和法理的有机结合。法律是建立在情理的基础之上的,是情理的提炼和升华。严格的说我国的法律不是从自己本土文化和传统中自然产生的,它的主要体系和一些基本概念都是借鉴于其他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法律,俗话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由于是移植过来的,就不会产生西方法律文化那种自然而然的情理和法律之间的密切衔接和有机融合。我们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适用时,特别强调用“法律精神“来指导和规范法律适用,法律精神不仅指理性的法律,也包含客观规律、道德准则、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基本方针,要求到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上,就变成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本意、目的、实质内容的要求,严格来说,不科学的、不合情合理的法律适用决定,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抵触。所以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法律适用时,不能不考虑情理的因素,只考虑法律条文的内容。因为情理已经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常识和精神食粮,情理不以人的意志已经渗透到立法、司法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情、理、法已融合为一体。鉴于此,我们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法律适用作出决定时,不但要考虑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还要考虑在情理上能不能被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如果只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而不兼顾情理,拉大法理和情理的距离,也就不可避免出现老百姓的民意与司法机关法律适用决定网络对峙的局面,达不到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法律适用时,既要谨慎严密的适用法律,又要细心周密的考虑情理因素;既要严厉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又要兼顾老百姓的情感;既要所做出的决定合法,又要合情合理。这给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应符合检察权的设置本意和履行目的;2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决定应当建立在科学、严谨、正确的思考之上;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决定的内容要合法、合情、合理。只有这样,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才能发挥出最大效能,做出最大贡献。

作者: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王腾飞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