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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8:05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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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各地区应充分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长远的大事,对企业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和基金积累率等问题,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统筹,但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一、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劳动部负责推动。国家体改委要积极参与,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劳动部要积极给予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务求抓出实效。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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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
(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
(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
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铜陵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
(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
(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计划、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建设的主要方针、政策;
(二)规划建设期的主要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规划建设期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其作用;
(四)规划建设期内土地需用总量,分阶段需用量计划;
(五)规划建设期房屋拆迁总量、分阶段拆迁量以及基本拆迁安置方案;
(六)规划建设期项目建设资金投资估算,分阶段投资需用量以及主要筹资措施;
(七)规划建设期的主要工程项目计划建设进度;
(八)需要阐明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单位;
(二)年度计划建设的总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总量和资金主要来源;
(三)建设项目的季、半年和全年的工程形象进度;
(四)各项目投资预算;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七)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应列入计划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确定重要项目的项目法人、审定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收支预算、协调城市建设中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审计制。实行科学决策,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三)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四)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扩初设计;
(五)依据批准的扩初设计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确定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
(二)具备承担组织建设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分步完成项目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第十五条 成立城市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建设、计委、财政、监察部门组成,负责全程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发包、设备购置、材料供应以及工程服务等,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按规定可不公开招标的城市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建设协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相关文件是项目法人、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和建设内容。
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投资额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必须实行竣工报告制。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单项验收,抓紧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审计。由建设、财政、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进行专业验收。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城建资金的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收入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经费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标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由项目法人报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须按确定的筹资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对建成的城建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中有收益的,其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执行“四按”原则,即按年度预算、按项目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管理费支出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开支,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须由项目法人参照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标准和规定,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法人在核定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内按规定开支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支。
第二十五条 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项目法人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送市财政部门评审。
市财政部门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后移交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投审办”)审计。市财政部门据市投审办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六条 城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财政评审。未经财政部门评审,预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资金管理混乱、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资金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办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贸易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自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商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商贸企业有关市场拓展、技术创新、设施新增改造项目进行资助。
  (2)对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绿工程”、“放心工程”体系建设进行资助。
  (3)对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4)对便民便利、大众早点、菜篮子、洗染、再生资源回收等便利连锁(直营、专营)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进行资助。
  (5)对重建和修复“老字号”项目、获得省市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以及获得国家“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的表彰奖励费用进行资助;对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老字号”企业项目进行资助。
  (6)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的项目进行资助。
  2.表彰奖励等相关支出。
  (1)用于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考核奖励和相关费用。
  (2)用于“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优秀特色商业街区”和“百城万店无假货”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市级以上特色、品牌商贸休闲服务企业的表彰奖励。
  (3)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宣传、促销、培训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农村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及连锁网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资助。
  2.对列入省、市、县(区)重点扶持的商贸服务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现代流通业态项目进行资助。
  3.对为社区服务的便利连锁企业和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资助。
  (三)经市商贸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资金的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年度计划控制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即年初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商贸工作重点和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市级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区、县(市)级商贸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贸易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
  (三)经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或《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申拨审批表》,并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进行报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商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贸易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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