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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1:53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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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科研院所。凡部属科研院所的物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地方分配及进口等各种渠道用于化工科研的物资。
第四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科研、试验性生产、基建、维修等所需要的各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剂、运输、保管、修旧利废等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受化学工业部委托,负责化工科研物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科研物资计划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物资供应的依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科研任务的不同来源及所需要物资的不同渠道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编制物资申请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筹兼顾,励行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部属科研院所物资申请计划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格式和规定的时间申报。对于科技补充项目所需物资或因特殊情况追加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2月底前将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格式见附表1)填报总院。
第八条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必须用于所申请的项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
第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因计划变更或品种不对路等原因而形成的计划内分配的物资余缺,应根据物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十条 部属科研院所采购物资,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掌握市场信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部属科研院所必须加强物资统计工作,建立物资统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搞好库存物资动态分析,年末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格式见附表2)应在每年1月15日前连同本部门年终物资工作总结一起上报总院。
第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对国家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国家统配物资)内容包括:物资投入、数量的核定、流向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用效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同时应建立跟踪物资使用档案,每年年末将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和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表3、4)上报总院。

第三章 物资储运管理
第十三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化工部企、事业单位一类库标准》,实现“五化”,即:库房管理规格化,基础工作制度化、物资储备定额化、技术维护保养经常化、安全卫生库容整洁化。
第十四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定期核定库存资金定额(包括二级库)降低库存资金定额,及时处理积压物资,充分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不断调整库存结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定额流动资金每年周转期应不小于两次。
第十五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验收、保管、发放和安全防范工作。属于危险物品的装卸及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则及交通法规,保证安全。

第四章 物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设有固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科研物资,并应有一名院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科研物资管理干部,逐步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领导应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不得聘用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对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执行国家物资管理政策及各项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权谋私,贪赃受贿职业道德败坏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见附件1)和《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2)执行,并由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部院负责检查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化工部研究院所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各研究院(所)推荐报部参加评比。
第三条 对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化工科研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使用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化工科研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化工科研物资的分配、调拨和储运管理应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收集化工科研物资的使用效果,建立跟踪档案。
4、积极开拓化工科研物资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做好化工科研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的工作。
5、开展化工科研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好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富有改革奉献精神,热受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科研项目服务,成绩显著。
3、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酌情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
1、违反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
2、以权谋私,倒买倒卖,受贿贪赃,败坏职业道德。
3、对揭发违反政策和违法乱纪人员进行抵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总院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研究院(所)认真审核、推荐,报总院组织评比,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化工部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九条 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部属各科研院(所)必须遵照执行,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的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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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制度不健全扣1分,岗位│ ┃
┃ │ │岗位责任制并能认真执行 │责任制不健全扣1分 │ ┃
┃2│3 │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健全│无跟踪档案扣3分,不健│ ┃
┃ │ │跟踪档案 │全扣2分 │ ┃
┃3│3 │建立:订货合同、积压物资、│每缺少一个扣1分 │ ┃
┃ │ │资金动态主要物资消耗台帐 │ │ ┃
┃4│3 │按大类核定库存资金定额,使│70%以下扣1分,60%以│ ┃
┃ │ │库存物资结构合理率在80%以│下扣2分 │ ┃
┃ │ │上 │ │ ┃
┃5│2 │库存物资周转率每年不小于两│达不到两次的扣2分 │ ┃
┃ │ │次 │ │ ┃
┃5│3 │采用计算机进行物资辅助管理│无计算机辅助管理扣3分│ ┃
┃6│3 │加强统配材料外调的管理,有│外调统配材料无领导审批│ ┃
┃ │ │严格的外调审批手续 │制度扣3分 │ ┃
┠─┼──┼─────────────┼───────────┼──┨
┃1│4 │认真执行国家物资政策 │发生违反政策扣4分 │ ┃
┃2│4 │物资计划编制必须有依据,做│向上级报送过期扣3分,│ ┃
┃ │ │到及时、准确 │无依据扣1分 │ ┃
┃3│4 │掌握市场物资信息,按时择优│盲目组织货源造成经济损│ ┃
┃ │ │组织货源 │失扣4分 │ ┃
┃4│4 │计划完成率达到85%以上 │完成率70%以下扣2分,│ ┃
┃ │ │ │60%以下扣3分 │ ┃
┃5│4 │物资采购供应必须归口统一管│物资采购未归口统一管 │ ┃
┃ │ │理,对同意自购的器材供应部│理,导致采购的混乱扣4│ ┃
┃ │ │门必须组织验收和办理有关手│分 │ ┃
┃ │ │续 │ │ ┃
┗━┷━━┷━━━━━━━━━━━━━┷━━━━━━━━━━━┷━━┛
┏━┯━━┯━━━━━━━━━━━━━┯━━━━━━━━━━━┯━━┓
┃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仓库管理条理论:库内有五张│每缺少一图扣1分 │ ┃
┃ │ │图表:〔一类库标准〕〔岗位│ │ ┃
┃ │ │责任制〕〔库存资金动态〕〔│ │ ┃
┃ │ │货位意示图〕〔基础知识图〕│ │ ┃
┃2│3 │物资摆放规格化:“四号定 │不实行“四号定位”扣2│ ┃
┃ │ │位”、“五五摆放”横看成 │分,不摆“五五化”扣1│ ┃
┃ │ │行,竖看成线 │分 │ ┃
┃3│3 │库存物资保持帐、卡、物一 │帐、卡、物不一致错二笔│ ┃
┃ │ │致,做到日清月结,年盘点 │扣1分年未不盘点扣2分│ ┃
┃4│3 │库存物资没有霉烂变质、丢 │对保养不善,造成物资霉│ ┃
┃ │ │失、损坏情况,有定期保养制│烂变质有一笔扣1分 │ ┃
┃ │ │度并保养良好 │ │ ┃
┃5│3 │具备验收条件的物资,在五天│超过五天不验收扣2分 │ ┃
┃ │ │内验收完毕,出库发料必须手│出库发料手续不完备扣1│ ┃
┃ │ │续完备,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分 │ ┃
┃6│3 │年盈亏率低于万分之五 │超过万分之五扣2分 │ ┃
┃7│2 │防范措施落实,防火器材齐备,│对各种物资无安全管理制│ ┃
┃ │ │对危险(易燃、易爆、剧毒、│度扣2分 │ ┃
┃ │ │放射)稀贵等物资实行专项管│ │ ┃
┃ │ │理 │ │ ┃
┠─┼──┼─────────────┼───────────┼──┨
┃1│4 │物资统一各类报表做到准确、│过期不报扣2分,无文字 │ ┃
┃ │ │清楚、及时有文字说明 │说明扣2分 │ ┃
┃2│3 │记帐、数字正确、字迹清楚、│记帐不及时扣1分,字迹│ ┃
┃ │ │准确及时 │涂改扣1分 │ ┃
┃3│3 │统一报表、帐册按年装订成册│每年一月底没装订成册保│ ┃
┃ │ │妥善保管 │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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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供应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 ┃
┃ │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 │1000元以上扣3分,100 │ ┃
┃ │ │ │元以上扣1分 │ ┃
┃2│3 │物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供应负责人职称低或无岗│ ┃
┃ │ │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岗位培训合│位合格证书的扣1分,供│ ┃
┃ │ │格证书,供应人员要熟悉业务│应人员有职称者小于60%│ ┃
┃ │ │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扣2分, │ ┃
┃3│4 │对各类物资人员开展业务培 │无计划扣4分,未完成计│ ┃
┃ │ │训,做到有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划扣2分 │ ┃
┠─┼──┼─────────────┼───────────┼──┨
┃1│3 │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有回收制│没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制│ ┃
┃ │ │度和办法 │度办法扣3分 │ ┃
┃2│3 │回收的物资有专人管理,集中│无专人管理,无统一处理│ ┃
┃ │ │统一对外处理,开展综合利用│办法扣3分 │ ┃
┃3│4 │器材的回收利用处理,进出有│回收的废旧物资进出无 │ ┃
┃ │ │帐,帐物相符 │帐,管理混乱扣4分。 │ ┃
┠─┼──┼─────────────┼───────────┼──┨
┃1│5 │车辆完好率在85%以上,做到│达不到85%扣3分 │ ┃
┃ │ │“三无”(无违章、无责任事│违章、事故、碰擦一次扣│ ┃
┃ │ │故、无碰擦)严格遵守交通法│1分 │ ┃
┃ │ │规 │ │ ┃
┃2│5 │物资运输要按轻重缓急进行,│装卸损坏物资100元以上 │ ┃
┃ │ │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 │扣3分,10元以上扣1分│ ┃
┃ │ │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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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一九 年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
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 立方米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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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项目│ │起止│ ┃
┃名称│ │类别│ │级别│ │时间│ ┃
┠──┼─┬───┬─┼──┼─┬─┬───┼──┼─┬──┼──┼─┬─┬─┬─┨
┃总投│ │科技三│ │其中│国│省│地(市)│部门│ │银行│ │自│ │其│ ┃
┃资 │ │项费用│ │ │拨│拨│拨 │拨款│ │贷款│ │筹│ │他│ ┃
┠──┼─┴───┴─┴──┴─┴─┴───┼──┼─┴──┴──┴─┴─┴─┴─┨
┃ 项 │ │ 物 │ ┃
┃ 目 │ │ 资 │ ┃
┃ 意 │ │ 用 │ ┃
┃ 义 │ │ 途 │ ┃
┠──┼──┬──┬──┬───┬─────┼──┴───────────────┨
┃ │钢材│ │ │ │ │ ┃
┃材料├──┼──┼──┼───┤ │ ┃
┃数量│木材│ │ │ │审查意见 │ ┃
┃ ├──┼──┼──┼───┤ │ ┃
┃ │水泥│ │ │ │ │ ┃
┗━━┷━━┷━━┷━━┷━━━┷━━━━━┷━━━━━━━━━━━━━━━━━━┛
说明:⒈项目类别系指科研、中试、新产品试制、开发推广等。 填表人: 负责人:
⒉项目级别系指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⒊钢材、木材、水泥应附明细表。
附表2
一九 年年未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
┏━┯━━━━━━━━━┯━━━┯━━━━━━━━━━━━━━━━━━━┯━━━━━━━┯━┓
┃序│ │ 年未 │ 年未库存动态 │年未库存比较 │备┃
┃ │ │ 库存 ├───┬───┬───┬───┬───┼───┬───┤ ┃
┃号│ │(万元)│ 进货 │ 自用 │ 外调 │ 报废 │ 库存 │ 升 │ 降 │ ┃
┃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注┃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1│机电设备(全部) │ │ │ │ │ │ │ │ │ ┃
┠─┼─────────┼───┼───┼───┼───┼───┼───┼───┼───┼─┨
┃2│仪器仪表 │ │ │ │ │ │ │ │ │ ┃
┠─┼─────────┼───┼───┼───┼───┼───┼───┼───┼───┼─┨
┃3│钢材 │ │ │ │ │ │ │ │ │ ┃
┠─┼─────────┼───┼───┼───┼───┼───┼───┼───┼───┼─┨
┃4│木材 │ │ │ │ │ │ │ │ │ ┃
┠─┼─────────┼───┼───┼───┼───┼───┼───┼───┼───┼─┨
┃5│有色金属 │ │ │ │ │ │ │ │ │ ┃
┠─┼─────────┼───┼───┼───┼───┼───┼───┼───┼───┼─┨
┃6│化工原料 │ │ │ │ │ │ │ │ │ ┃
┠─┼─────────┼───┼───┼───┼───┼───┼───┼───┼───┼─┨
┃7│化学试剂 │ │ │ │ │ │ │ │ │ ┃
┠─┼─────────┼───┼───┼───┼───┼───┼───┼───┼───┼─┨
┃8│五金电料 │ │ │ │ │ │ │ │ │ ┃
┠─┼─────────┼───┼───┼───┼───┼───┼───┼───┼───┼─┨
┃9│玻璃器皿 │ │ │ │ │ │ │ │ │ ┃
┠─┼─────────┼───┼───┼───┼───┼───┼───┼───┼───┼─┨
┃10│劳保用品 │ │ │ │ │ │ │ │ │ ┃
┠─┼─────────┼───┼───┼───┼───┼───┼───┼───┼───┼─┨
┃11│备品备件(汽配) │ │ │ │ │ │ │ │ │ ┃
┠─┼─────────┼───┼───┼───┼───┼───┼───┼───┼───┼─┨
┃12│建筑材料(水泥地材)│ │ │ │ │ │ │ │ │ ┃
┠─┼─────────┼───┼───┼───┼───┼───┼───┼───┼───┼─┨
┃13│其它 │ │ │ │ │ │ │ │ │ ┃
┗━┷━━━━━━━━━┷━━━┷━━━┷━━━┷━━━┷━━━┷━━━┷━━━┷━━━┷━┛
注:1+2-3-5=6 1-6=7或8
附表3
一九 年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
┃项目│承担│ 材 料 │ ┃
┃ │ ├──┬──┬──┬─┬─┬─┬─┬──┬──┤备注┃
┃名称│单位│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附表4
一九* 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总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
┃ │ 国 家 调 拨 │ 省(地)调拨 │ ┃
┃ ├──┬──┬──┬─┬─┬─┬─┬──┬──┼──┬──┬──┬─┬─┤备注┃
┃ │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钢材│木材│水泥│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八五”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
┃其中:省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开发项目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国家级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地(市)级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推广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普及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注:⒈省、地(市)调拨指省、地(市)物资计划部门安排的计划物资。 填表人: 负责人:
⒉科技项目指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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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商业部 物资局等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 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 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 货物入库
第九条 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 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 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 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 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 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 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 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 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京科计发[2001]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优先支持孵化器中的在孵项目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经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条件较好,没有不良信誉记录。优先支持信息技术、生物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小企业。
3.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科技人员应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且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申请企业的领导层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资金的各类型孵化器应具有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的能力;在孵企业超过1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九条 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资金的运作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不同特点,资金的支持方式可分为无偿拨款、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匹配资金四种方式,探索项目投资方式,并通过各种方式的阶段性衔接,形成对处于种子期企业的完整、高效的资金支持链。
1.无偿拨款: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用于产品小试、中试的经费补助,为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持续的创新源。支持首都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无偿拨款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2.融资担保: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旨在利用政府资金缓解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因资信问题遇到的贷款难矛盾;担保资金用于企业一年期内的资金担保需求,最高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3.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化进程;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与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4.匹配资金:对于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或获得国家其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助的项目或企业,按国家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资助(管理细则另定)。

第六章 组织方式与职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资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市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资金采取分领域、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委托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制定和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咨询,并就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项目完成后由专业服务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市科委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每年分批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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