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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1:38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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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


答复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保险处询问,在甘肃省生产建设兵团当职工的部分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天津市,并再次参加了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的精神,上述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附: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摘录)

附件: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摘录)

国发〔1979〕121号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

摘录
……
一、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边青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城市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应该制止。已退职回城的,应返回原单位,并退还所发的退职金。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动的,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
按照中央〔1978〕7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边青年,可按照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先要征得调入地区有关部门的同意。



198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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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条例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在起草时为‘试拟稿’,起草后准备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前为‘征求意见稿’,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时为‘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修改再次审议时为‘修改草案’。地方性法规生效后,需要重新修改公布的,提请审议时为‘修订草案’
。”“经讨论或审议后需要多次修改的,可以冠以第×次试拟稿、征求意见稿、修改草案、修订草案。”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拟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为‘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修改再次审议时为‘草案修改稿’。地方性法规生效后,需要作部分修改的,提请
审议时为‘修正案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修改再次审议时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经讨论或审议后需要多次修改的,可以冠以草案修改第×稿、修正案草案修改第×稿。”
第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增加规定:“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专家、学者起草。”
第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专家、学者起草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一次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的修改,以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为主,会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并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报告中应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五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请单位的负责人或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
,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专家、学者起草的法规草案时,由提请单位的负责人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
第六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需要进行再次或多次审议的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并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结果的报告和法规修改草案,报告中应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
次审议后需要进行再次或多次审议的法规草案的修改,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会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并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报告中应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七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重要法规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采用无记名方
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凡属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属于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于审判、检察工作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解释。”修改为:
“凡属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属于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于审判、检察工作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解释。”



1993年12月18日

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5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为保证我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项目核准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严格执行。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省政府要求需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省政府未要求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核准内容及效力。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布局是否合理。项目核准文件效力: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自项目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已核准的项目如需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四)项目核准程序。现有企业申报项目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依据目录确认属于上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按规定行文上报;属于我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文化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地震局、气象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以上各部门根据核准文件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应手续。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见附件。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豫政〔2004〕38号)规定,实行筹建登记,可以办理筹建期为6个月的临时执照,筹建企业可凭临时执照按照以上项目核准程序申报核准项目。但是根据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以上项目核准程序申报核准项目。

(五)项目核准办理时限。市发改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市发改委也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一)项目备案范围。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备案一次。

(二)项目备案内容。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内容。

(三)项目备案程序。备案类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发改委备案。所在地发改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需规范的事项

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凡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照项目申报核准程序进行申报。同时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0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区域内需核准和备案项目进行管理。





附件: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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