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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24:17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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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促使诉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均按本办法收取诉讼费用。
第三条 凡属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和这些企业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非合同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经济案件,均收取诉讼费用。
第四条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费。
诉讼活动费是指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差费。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无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按件计征,每件收取二十元至二百元;有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依率计征,标的额不足一万元的收取二十元至四十元,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收千分之五,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收千分之七,十万元以上的收千分之十。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 诉讼活动费根据实际支出凭证计算,由当事人负担。
第七条 原告起诉,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费由败诉一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其诉讼费用的负担自行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案件调解成立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第八条 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九条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填发收费单据,一式四联(存根、会计凭证、交款单位收执、附卷归档),并加盖专用公章。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198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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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经营矿产品,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土地保护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州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州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可由本地方分配的矿产资源实行统一分配。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自筹资金州内立项的三类勘查项目,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 勘查单位在勘查作业前,必须到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勘查作业结束,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自筹资金州内立项的三类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资料经审批后,勘查单位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资料时,应当送交两套资料给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勘查项目投资者(探矿权人)享有优先采矿权。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采矿许可证每年检审一次。
第十二条 县(市)开办国有矿山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办单位应当将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报送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矿山企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坐标,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矿山企业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区范围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坐标,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采矿者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闭中段、坑口、矿山,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关闭手续。
第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本州的部分,州与县(市)按照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分成,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收购、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禁止无照收购、销售矿产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勘查作业前未到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的,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勘查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向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向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的,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关闭中段、坑口、矿山未办理关闭手续的,由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办理关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购、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采矿许可证的;
(三)贪污、挪用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没款的;
(四)在矿产资源管理活动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本条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1995年8月29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民政部门自去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中,近300多个县(市、区)政府颁布了暂行办法,建立了机构,开始收取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
农民达700多万人,收缴金额4亿多元,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整个形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必须进一步加快步伐。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全国掀起了新的改革开放热潮。中央下发了2、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对此十分重视。最近,国务院决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国家计委正在组织各部门制定第三产业发? 构婊渲猩缁岜O找凳且桓鲋匾谌荨0凑展壹莆囊螅裾空谥贫ㄈ┐迳缁嵫媳O找档姆⒄构婊8鞯孛裾棵疟匦胱プ≌庖挥欣被逊⒄古┐迳缁嵫媳O帐乱的扇敕⒄沟谌档墓斓溃古┐迳缁嵫媳O展ぷ髟偕弦桓鲂绿ń住N耍刈魅缦峦ㄖ?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村乃至全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对于农村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于农村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这项工作是民政工作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为指导,克服畏难情绪,摒弃消极、观望和依赖的思想,以积极、进取和敢闯敢干的精神,排除一切干扰,认真贯彻、坚决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一年33号文件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起来。
二、民政部门必须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抓住目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和农村秋收的有利时机,加强领导,改进作风,克服困难,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铺开,重点搞好启动运转工作。今年的
目标是:东部富裕地区和大中城市的试点县区要全面启动;中部地区大部分县启动;西部地区凡具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都要启动。少数不具备启动条件的试点县(市、区)也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为明年的启动做好准备。
三、进一步理顺关系,做好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理顺关系,迅速打开局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途径,全方位的做好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使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和意义。重点要讲清楚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为会么社会养老保险必须由政府部门负责,民政部门有哪些优势等,以争取各方面支持,共同努力,把这项事业推向前进。
四、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以县为单位,提高投保乡镇、村的覆盖面,提高农民的投保率。在工作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采取灵活措施,制定实施办法。要充分运用有关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
五、根据国家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各地要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的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地方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
六、凡是已启动的地方,要切实抓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基金的使用,要采取稳妥办法,既要避免风险,又要保值增殖。不得直接投资和经营,要加快资金在收付过程中的运作速度,提高效率,减少和避免因资金滞留所造成的损失。



199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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