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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31:10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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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建[2001]5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烟草行
业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中央预算未拨付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实施兼并;
(二)淘汰落后原则,鼓励关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
(三)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卷烟工业企业。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卷烟工业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1.兼并企业(兼并方)在兼并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
2.兼并企业(兼并方)消化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而发生的支出。
(二)卷烟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指一次性安置在职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2.社会保险费,指关闭破产企业应交纳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资产处置费用,指处置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发生的搬运、销毁等费用;
4.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的有关规定核拨补助资金,即:对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一次性安置费;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财政部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补助资金;
3.资产处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核拨补助资金;
4.对兼并企业的技术改造,按照兼并企业技术改造规模的大小和被兼并企业计划产量的大小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5.对兼并企业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款

第八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区烟草行业结构调整情况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报烟草行业发展资金补助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补助原则提出对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的资金安排建议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按财政部批复的资金计划及时将款项转拨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一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拨付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二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先拨付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再按资金用途拨付各关停并转企业。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拨付关停并转企业时,借记“专项应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贷记“银行存款”。关停并转企业收到省级烟草专卖局拨款时,根据资金用途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兼并企业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按资金用途作以下账务处理:用于技术改造的,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用于处理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的,计入“补贴收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年度终了,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将本地区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查。

第十三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除收回拨付的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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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定协〔2010〕5号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奖)已经国家测绘局同意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将于近期获准正式设立。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见附件一)及《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见附件二),并已经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发布试行。


  附件一:《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附件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奖励在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测绘局和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设立面向全国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民主评审程序,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在评审和授奖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本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分别负责本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范围

第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设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和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两类。
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我国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管理、标准建设、科学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在理论上、方法上有新创见,在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取得能促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经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主要授予在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解决了应用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技术水平达到行业以至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程、产品,在推动我国导航定位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具体授奖项数可根据当年的报奖情况确定,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报奖项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15%, 三等奖不超过30%。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奖励委是本奖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奖励政策与办法的制定、评审结果的批准及颁奖、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由本协会领导、国家测绘局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业内有关院士专家、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6人。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负责本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向奖励委负责,提供咨询、并报告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由卫星导航定位及相关领域的院士及若干专家组成,设正、副主任,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奖励办设在协会办公室,是奖励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奖励办由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办公室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采取推荐与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应是项目、工程或产品的主要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
(二)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可推荐3-4名,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根据规模情况每年可推荐1-2名。
推荐、申报时应分别填写统一格式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形式审查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后进行正式奖励。
第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通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授予。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协会对于获得本奖一等奖的奖项,将推荐给国家测绘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于获本奖一等奖以外的奖项,将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记入单位及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从事导航定位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以及本协会的自筹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协会奖励委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本奖的,由奖励委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和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规政策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 13日公布起试行。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20日,教育部


为确保广播电视大学有稳定的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人才,根据电大学生比较分散等特点,对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凡按招生规定,经省、市、自治区电大核准录取的全科和单科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教学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持有关的证明,向教学班申请延期报到。开学后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教学班应填写“学生学籍卡”、“学生名册”。并按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及时上报。
3.新生入学后,由省、市、自治区电大统一颁发贴有相片的学生证。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教学班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班应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工作站(或分校),再由工作站(或分校)转报省、市、自治区电大。
5.凡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籍档案。全科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审批表”、“学籍卡”以及学生个人的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材料;单科生的学籍档案只需“入学审批表”、“学籍卡”。学生个人的单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转走;毕业或退学的学生,应交学生原所在单位归档。
学籍档案的分级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电大按实际情况自定。
6.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工作站(或分校)报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取消其学籍。
7.凡全脱产的正式学员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大学。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和应科研等单位的招聘。
8.凡经单位同意报考,并被电大录取的在册学生,在学期间原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其离校。
二、成绩考核和毕业
1.电大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2.广播电视大学实行学分制。学分的计算办法按经批准的教学计划有关学分的规定执行。
3.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的办法。根据考试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依据。
4.学期及毕业考试的课程门数,中央电大开的课程按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并由电大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日期。
5.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所考课程的成绩作零分处理;毕业前,视其认识和改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协助考生舞弊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在学期、毕业考试期间,在册的全科生不准无故请假。单科生原则上不批准出差或休假,如遇特殊情况,考试时经准假外出到其他地区,则可向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并交验学生证和有关准假休假证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应该认真审查证件,严格履行考试手续,准予参加考试,并将考生的考试试卷密封寄考生所属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
7.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因病必须有医疗单位医生证明,因事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教学班办理请假手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准予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凡经批准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不管是多少分数,在成绩单上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8.电大在册学理、工科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课,方能准予毕业。
9.学生应进行学期(或学年)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个人小结,经全班学生集体讨论评定,并写出书面评语。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操行评定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0.全科生学完电大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了规定的总学分,教学班就其操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鉴定,报工作站(或分校)审核,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有的全科生只取得部分单科的学分,可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单科生学完所学单科课程,并取得该科规定的学分,可按上述手续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凡通过单科学习方式,陆续学完所学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各单科结业证书者,可持各单科结业证书和该生所在单位对其操行、身体情况鉴定的证明,向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申请领取毕业证书。工作站(或分校)应认真核实情况,报省、市、自治区电大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三、转学、休学、退学
1.全科生一般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具备下述条件:调入单位允许其脱产学习,并同意承担其全部学习费用;调入地区或单位的教学班同意接受其插班学习,手续完备,并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准转学。
单科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持原教学班上一级电大工作站(或分校)的转学证明,和调入单位同意其学习的证明,向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提出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入学手续。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2.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复学,应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教学班同意接受,并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复学。学生休学、复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经原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退学。退学学生不能复学。学生退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4.在册全脱产学生,在每个学期必修课程考核中三科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应退学;两科不及格者,予以补考后仍两科不及格,应退学;累计有三科必修课不及格,应退学。应退学者,经单位同意,也可改为单科学习。
四、纪律和考勤
1.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2.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锻炼身体。
3.学生在教室内,不允许抽烟和大声喧哗,要保证教学班有良好学习的秩序。
4.在册学生应按时收看收听电大的讲课,按时参加实验课等教学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均为旷课。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课,要履行请假手续。7天以内由教学班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主管教学班的领导单位批准。无故不请假或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请事假和旷课的学生要通知原单位、并由原单位按其考勤和扣工资制度办理。旷课累计时数超过省、市、自治区电大规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五、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由教学班评议,取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2.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应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应征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教学班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工作站(或分校)报省、市、自治区电大备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报告(并附学生所在单位的意见),工作站(或分校)提出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
给予学生处分,应经全班学生讨论,本人参加会议,充分发扬民主。
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耐心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有认错和悔改表现,经一段时间的考验,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意见,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并报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备案。
3.对学生的表扬、奖励和处分,都应以书面正式通知学生原所在单位。
六、各省、市、自治区电大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学籍管理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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