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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制、修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0:52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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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制、修定工作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制、修定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8日,机电部

第—条 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 修定必须本着“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的原则, 要以较易推广采用的先进工艺技术以及科学合理的劳动组织和操作方法为基础,使标准具有先进合理、 方法科学、适用面广、使用方便等特点。
第二条 标准制、 修定工作由部或部授权某一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制定、修定标准的计划项目一般于年初下达。负责组织制、 修定标准的单位接到制、修定标准任务的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起草工作组, 拟订并上报“标准起草工作计划”。
第三条 标准数据的确定,要建立在“方法研究”的基础上, 并尽可能采用“工作衡量”(时间研究)中的技术测定法和预定动作时间标准,除特殊作业外,不得采用经验估工法。
第四条 标准的形式、结构、名词、术语、 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的要求。 各专业或产品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必须采用国家或行业正式发布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在尚无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可依时, 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化要求,使标准的各部分规范化、合理化。
第五条 制、修定定额标准的方法步骤:
制、修定定额标准过程一般分为准备、制定初稿、 验证和定稿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落实制标组织人选、明确制定标准的指导思想, 统一认识,拟定制、修定标准计划方案和方法,以及搜集必要的资料等。
(二)制定初稿阶段:在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之后,集中制、 修定标准的成员进行标准初稿的制定工作。
(三)验证阶段:对标准初稿,要广泛征求意见, 同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验证。验证的目的是检验标准水平是否先进合理, 方法是否科学和符合标准化要求、适用范围是否较广以及使用是否方便等。
(四)定稿阶段:经过验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 对标准初稿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进行标准的定稿工作。
第六条 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在定稿的基础上形成报批稿, 并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上报部人劳司审批、颁发。 《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一)工作简要过程,采用的制定方法,参考有关标准情况, 协作单位等。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根据,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四)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第七条 本规定由部人劳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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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令第140号


  《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已经2012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机制创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审计、民政、教育、地方税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征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核算、风险共担的机制。
  特区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在特区范围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三)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
  (五)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除前款规定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就医、购药等费用。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但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下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含参照管理)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含退休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
  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为参保人(含退休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
  (四)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不能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者采取其它形式,适当减轻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四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由参保人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第十五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并参与监管服务。经办机构负责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索赔。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第十七条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范围:
  (一)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纳费用;
  (二)本市户籍的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住院、门诊费用;
  (三)其他情形的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范围: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
  (二)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
  (三)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四)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五)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资助;
  (六)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特区范围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金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复员军人(含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的退役人员)。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拨付专项资金、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政部门划拨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五章 医疗保障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中推行定点医师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定点医师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以及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管理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以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预算、筹集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区建立医疗保障统一经办服务机制。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医疗保障待遇,并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特区建立医疗保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特区建立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推行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服务模式。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或者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医疗保障服务、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标准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调整时,由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7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环保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污染治理与环境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环境科研
(1)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环境保护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2)能够选定有重要意义或科学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
(3)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及技术工作。
(4)掌握本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在专业工作中能够
利用计算机解决一些具体的计算和技术问题。
2、环境工程
(1)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和环境评价工作,解决专业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2)正确解释本专业的规程、规范、标准、手册,并能熟练地应用在环境工程或环境评价专业工作中。
(3)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环境工程设计、环境评价及其相关的技术工作。
(4)能够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能用其来进行环境
工程设计工作和环境评价中的数值模拟工作。
3、环境监测
(1)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环境监测工作,解
决环境监测工作中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提出可行的
监测方案和研究新的监测方法。
(3)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及技术工
作。
4、环境技术管理
(1)有坚实的环境保护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相关的
科技知识。
(2)掌握现代化科技管埋、环境监理理论和方法。
(3)熟悉国家或环境保护领域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件,并用以指导技术管理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管理及技术工作。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环境科研
(1)主持2项以上省级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2)主持2项以上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工作。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环境科研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2、环境工程
(1)主持1项以上环境污染控制或其它环境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组织。
(2)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3、环境监测
(1)主持完成2项以上监测新方法研究,或参与国家总站牵头的方法验证工作。
(2)开发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并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主持常规监测和评价项目的监测工作,参加总站等主管部门的质控考核,并多次获得被考核项目的优秀成绩。
4、环境技术管理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市级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法规制订、修订工作2次,在改进环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2)主持年度科研计划3个以上,并组织协调有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科研课题3项以上。
(3)独立主编环境质量报告书(年报)2次以上,及处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报告书、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的研究开发、标准方法的制订和修订、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监测仪器的研制改革),取得突出成绩,其成果被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推广使用。
5、在国家和省级计量认证及优质实验室考核中,个人被考核项目有5项优秀成绩。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污染治理与环境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环境科研
(l)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
(3)能独立设计研究方案并进行研究工作。
(4)能具体承担环境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
(5)能够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2、环境工程
(1)有较坚实的环境工程设计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运用上述知识解决较重要的设计技术问题和设备技术问题。
(3)能正确使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手册,熟悉掌握制图技术。
(4)能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环保工程设计或环保设施运行任务。
3、环境监测
(1)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掌握和使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3)能运用上述知识解决环境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4)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独立制定监测方案。
(5)能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监测及科研任务。
4、环境技术管理
(1)有较广泛的环境保护和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3)运用上述知识独立地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工作。
(4)能够编制责任范围内的规划、实施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5)能够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工作。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
l、环境科研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主管局下达的研究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地厅级以上研究课题,并是其中1项课题研究方案或成果报告的撰写人。
(3)主持2项以上应用项目推广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环境工程
(1)承担并完成中小型企业污染治理方案的研究与编制工作,或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2)参加完成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环境保护治理技术改造方案的立项、设计、施工和调试工作。
(3)组织较重大的环保设备运行工作并负责处理排除日常生产中出现的较复杂的生产故障(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3、环境监测
(1)参加省级环境监测研究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熟练掌握各种监测方法技术,并研究、提出过改进、革新的方法。
(3)有4年以上参加环境监测工作经历并撰写过2个县级单位以上环境监测报告。
4、环境技术管理
(1)独立负责某一方面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业绩显著。
(2)在管理工作中,主持、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参加编写年报、季报、月报及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3)独立解决技术管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l)获省部级科技奖四等奖以上,或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据)。
(2)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四等奖1以上(以奖励证书为据)。
(3)在国家计量认证和省级优质实验室的考核中,个人被考核项目有3项优秀成绩。
(4)技术管理业绩突出,获地厅级表彰,且管理经验被正式推广(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附则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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