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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7:01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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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7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475和764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875元和804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031558293007115.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03155830202156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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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指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护人员,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共有单位均为设点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设点单位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费用由设点单位负担。

第九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办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手续,并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电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应急调度方案,定期对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保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线路调用。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迁移或新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二条 电信、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平时应当参加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组织的防空袭演练的相关工作;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息。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设点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复,拒不修复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与加拿大相互增设总领馆(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关于中国与加拿大相互增设总领馆(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8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16日)
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会,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增进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重申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事事务的谅解中的原则,我荣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庆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重庆市和四川省。今后加拿大可将驻重庆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卡尔加里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上述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今后将根据双边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增设领馆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该照会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渥太华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阁下:
  为进一步增进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重申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事事务的谅解中的原则,我荣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庆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重庆市和四川省。今后加拿大可将驻重庆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卡尔加里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上述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今后将根据双边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增设领馆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外交部长 劳埃德·阿克斯沃西(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渥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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