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3:37:21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食品安全办、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商务、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畜牧水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办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排污费的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行业协会的管理,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工作,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其它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潲水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要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要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每年应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要主动出示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要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要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确保其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六)处置设施需要暂停进行检修的,应提前6个月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查看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畜牧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或者配备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分别由环境保护、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管理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07-07

 云财农[2005]47号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4]169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中央补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组成。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公共管护支出。
  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林管护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
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按照国家核定的补偿面积,平均每年每亩补助5元,其中:4.5元由省根据国家核定的补偿面积补助各地,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由省统筹安排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第五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三章 补偿性支出


  第六条 补偿性支出包括管护费、补植和抚育补助。管护费是指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补植和抚育补助指管护区内补植补造的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第七条 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费和林农补偿费,补助标准由各地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费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补偿面积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劳务费补助标准。
  (二)未设专门机构经营管理的国有重点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聘请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护,并根据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护林员劳务费的补助标准。
   (三)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后移居签订的管护合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每亩4.5元的补偿费标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全部兑现给林农。
   (四)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可由农户承包管护或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具体管护方案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大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管护的,管护劳务费用不低于每亩3元。
  (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付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
  (六)除按上述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专项用于管护区内的补植补造、林木抚育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项目计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州(市)将批准的项目计划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
  第八条 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第七条的相关情况办理。


  第四章 公共管护支出


  第九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预防与扑救支出、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一)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具、建设了望台等。
  (二)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
  (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监测点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建设器材等。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的补偿基金,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提出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安排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的规定,对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附表包括: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3.下一步工作打算;4.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附表1);5.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附表2);6.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计划申请总表(附表3);7.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附表3—1)、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附表3—2)和森林资源监测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附表3—3)。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规定获得补偿性支出的人员数,补偿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管护责任与补偿性支出挂钩,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补偿基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下达和拨付。财政部门应设置专账,应在收到上级资金和项目计划落实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基金下达到下一级财政。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对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合格后,才能拨付次年的补偿基金,确保补偿基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合同确定的管护面积和补偿标准兑现补偿性支出。对管护者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核算补偿基金,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


  第六章 建立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与自然保护区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与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地方管理的国有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人员必须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即可拨付和兑现70%的补偿基金。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A)》(附后);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B)》(附后)。
  第十九条 管护合同按年度考核,剩余30%的补偿基金,检查验收合格后,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付。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履行较好,成绩显著的实施单位和管护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厅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并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强行划转补偿基金或用补偿基金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者以自有资金补拨;拒不补拨的,省级财政部门从下年度起暂不予安排补偿基金,直到补拨为止。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的,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根据违规情节轻重扣减补偿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点击查看附件: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
http://www.yn.gov.cn/image20010518/2325.doc
  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http://www.yn.gov.cn/image20010518/2326.doc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理支出计划申请总表
http://www.yn.gov.cn/image20010518/2327.doc

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7月3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成立考评工作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外经贸局、工商局、监察局、市级机关工委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二)考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龚振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朱路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具体考评事务。
(三)各参评部门负责人对评选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参评工作。
二、评选范围
涉及招商引资工作的下列30个市直部门:
(一)垂直管理部门:工商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供电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外管局)、海事局、边检站。
(二)市属管理部门:外经贸局、发改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安监局、旅游局、科技局、农林局、侨办、外办、台办、规划局、环保局、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监察局、公安局。
参评部门如当年度受到经查实的企业重大投诉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则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三、评选内容
围绕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主要考评参评部门加强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为企业排忧解难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议方法和要求
(一)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议工作采取参评部门自我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总分为100分。
(二)社会评议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请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市级机关工委(市作风办)配合。
(三)评议要求:
1、参评部门自评,满分为10分。
(1)每年11月30日前,参评部门围绕评选内容对全年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2)根据书面总结,填写《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见附件1)。
(3)书面总结及自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2、基层企业评,满分为20分。
(1)基层企业测评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工商局负责分别指导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工商局(民营办)组织实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
(2)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负责每次组织30家外资企业参加测评,各县(市、区)工商局(民营办)负责每次组织20家内资企业参加测评。
(3)参加测评的外资企业由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从正常运营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中随机抽取,参加测评的内资企业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民营办)从正常运营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基层企业名单时,各县(市、区)可邀请监察局人员现场监督。
(4)每个测评企业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见附件2)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5)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工商局(民营办)分别将回收的基层企业测评表送市外经贸局和市工商局。
(6)市外经贸局、工商局分别对基层企业测评表进行汇总,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测评汇总表(附基层企业测评表)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3、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与相关部门评,市行政办事服务窗口评,满分为30分。
(1)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与相关部门以及市行政办事服务窗口测评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2)每年11月3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分管领导、招商局局长,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外经贸局长、工商局长(民营办主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人,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见附件4)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3)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回收。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满分为20分。
(1)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配合。
(2)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将财经系统、经济科技系统中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提供给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3)每年11月3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财经系统、经济科技系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各10名,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见附件5)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回收。
5、机关作风建设万人评,满分为20分。
(1)机关作风建设万人测评工作由市级机关工委(市作风办)具体实施。
(2)市作风办根据作风建设考评得分对各参评部门按照从高到低分数进行排名,从第1名排至第30名。每5名为一个档次,测评分相应递减0.5分,前5名得满分20分,后5名得17.5分。测评结果填入《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见附件6)。
(3)每年1月10日前,市作风办将万人评议汇总表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加分项目
(一)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做法或经验在全国、全省属于首创或领先水平,并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肯定或推广,加3分。
(二)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对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委、市政府肯定,加2分。
加分项目相关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评选办法
(一)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参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
(二)每年1月2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评议结果和加分项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考评工作小组。
(三)考评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分别研究确定垂直管理部门和市属管理部门综合得分前5名为表彰对象。参评部门如当年度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管理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则不再重复表彰。
(四)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发奖牌。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起执行。

附:
1、《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
2、《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
3、《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
4、《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
5、《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
6、《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












附件1: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

参评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内 容 分值 自评分
1 领导重视 专题会议、文件研究部署,做到组织落实,工作目标落实,检查指导落实。 1
2 政务公开 实行阳光政务,多渠道公示审批服务事项及依据、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结果等,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1
3 服务优良 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服务大企业、大项目上措施扎实,成效显著。 3
4 指导有力 及时宣传招商引资各项政策,提高基层和企业的业务和政策水平;加强沟通协调,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3
5 廉洁自律 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无服务对象重大投诉,未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 2
合计 10




附件2: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
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20-18分) 基本满意
(17-15分) 不满意
(14-12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3: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测评合计总分 参评企业总数 平均得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平均得分=测评合计总分÷参评企业总数
汇总人签名:
附件4: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加强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30-27分) 基本满意
(26-22分) 不满意
(21-18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5: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围绕招商引资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20-18分) 基本满意
(17-15分) 不满意
(14-12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6: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排列名次 测评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1、“排列名次”指根据作风建设考评得分对各参评部门按照从高到低分数重新进行排列的名次,从第1名排至第30名。
2、“测评分”指以排列名次为依据,每5名为一个档次,分数相应递减0.5分所得的分数(第1-5名得20分,第6-10名得19.5分,依次类推)。

汇总人签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