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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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一、自诉人提起自诉的重婚案件,经法院查证属实,确已构成重婚罪,在交付审判时自诉人又撤诉,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自诉重婚案,自诉人只控告重婚罪的一方(即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而拒绝控告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对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一方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86年11月11日
关于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的公示
交能办函〔2012〕44号
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2年度)》(厅政法字〔2011〕292号),经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会评审、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审核、部分项目现场审核等程序,提出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17日(5天)。凡对公示项目有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署名并写明联系方式)反映至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
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65293750
传真:010—65292660
电子邮箱:jtbnyb@mot.gov.cn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10—58278669,58278671
传真:010—58278668
电子邮箱:jtjnjp@moccats.com.cn
附件: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列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文档附件:
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列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207/t20120713_1271011.html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4日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以增强法制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审判人员,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考试内容分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的法律、法规。
公共部分法律、法规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国家赔偿法、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专业部分法律、法规:拟任政府机关、人大机关职务的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以及拟任职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拟任审判人员职务的为刑事拆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任检察人员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考试采用开卷或闭卷方式,在指定地点,当场独立完成。卷面题型有选择、判断、填充、简答、案例分析、论述等。试卷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五条 试卷命题和试卷评分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
第六条 考试成绩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容和任命的依据之一。风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无故缺考者,均暂缓提交常委会审议;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于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及格后方能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若有舞弊行为的,一律以零分计算。
负责命题、评卷、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泄露试卷内容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