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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8:21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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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和(七)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62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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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4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四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方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账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账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二十二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国医疗队账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队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但本协议签定时已在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队员最终离突时可享受50%的包干旅费,以取代原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议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吴传福            塞义德·本·穆斯塔法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三)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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