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46:16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15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批准 2013年4月8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蒙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保护、弘扬、扶持的原则,促进蒙医药医疗、制药、教学和科研形成体系,全面发展。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多种形式兴办蒙医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县蒙医院和县西部中心蒙医院,内设蒙药制剂室。其他医院根据条件可以设蒙医科和蒙药房。

第四条 自治县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政策扶持。

第五条 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蒙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蒙医从业人员,可以由自治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以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工作实践为主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蒙医医疗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蒙药制剂、饮片执行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国家标准收载的蒙成药、蒙医院制剂、蒙药饮片纳入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的蒙医诊疗项目纳入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机构和药店,列为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

第七条 蒙医药价格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蒙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大型医用设备、现代化诊疗设备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其诊疗条件。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蒙医医疗机构配备以蒙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有副高级职称以上蒙医药专业人员参加的蒙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蒙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蒙医药等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

(三)蒙药生产企业、蒙医等级医院和科研机构评审、评估的推荐;

(四)卫生系统蒙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及评卷工作;

(五)审评新蒙药、蒙药制剂和诊疗技术;

(六)蒙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蒙医药专业人员到高等医学院校进修。协调蒙医药院校从自治县招收定向回自治县工作的蒙医药专业学生;实行优惠政策引进蒙医药优秀人才,可以与对方协议确定待遇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师承教育的指导教师,培养继承人。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蒙医药科研和蒙药制剂的新技术应用,促进蒙医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自治县蒙医药医疗和科研机构,重点开发疗效显著的传统常用方剂、有地方特色及资源优势的新品种;挖掘秘方、验方,利用诊疗新技术,创立蒙医药新品牌。

鼓励蒙医与中西医结合发展。加强地区和国际间广泛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蒙医药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临床或科研需要,可以采购和使用特殊药材。

特殊情况下,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治县蒙医机构制剂室配制的蒙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蒙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蒙医药的科研成果、独特的诊疗技术、秘方、验方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自治县征收的蒙药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返还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开发蒙药。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蒙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奖励捐献和有偿收购蒙医文献、秘方、验方,做好蒙医药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传承工作。

蒙医药医疗机构应加强蒙医医案、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论证等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和合理开发蒙药材资源。

建立蒙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基地和濒危品种、道地药材基地,推进蒙医药产业化进程,保证蒙医的临床需求。

实行蒙药材和蒙成药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

第十八条 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蒙药的特点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制造、销售假劣药。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等


关于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等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的全国整治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工作,从准备、部署,到在全国深入展开,已经过近两年的时间。这项工作,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等六部门的具体组织安排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的要求和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两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积极开展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狠刹药品回扣歪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回扣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行业风气有了一定的好转,整治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两年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
建议报告如下:
一、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大量的药品回扣等违法问题被揭露和查处
这次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是以整治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为主要任务,结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和无证照经营药品行为两个重点一并进行的。专项整治,已揭露出大量的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依法查处了一大批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无
证照经营药品案件。
专项整治中,全国应参加自查自纠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共计120377个,截止1997年10月底,实际进行自查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达117714个,平均自查率达98%。自查出从1993年12月1日以来给予、收受的药品回扣金额17.4亿元,
通过自查自纠上交回扣金额达3.58亿元。在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全国共检查、抽查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48798个,占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总数的40.5%,重点检查出给予、收受的药品回扣金额4.17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在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收到举报、投诉6103件,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排查和重点检查、抽查,共立案调查药品回扣案件4230件,现已结案3363件,涉及违法金额6.64亿元。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结药品回扣案件2214件,涉及违法金额4
.86亿元,罚没金额5118.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99件、136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药品回扣违法违纪案件754件,涉及违法金额1.6亿元,涉及人员131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72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92人,给予政纪处分177人,给予党纪
处分21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4人;检察机关侦查终结药品购销活动中行贿受贿犯罪案件395件,涉及违法金额1731万元,已追究刑事责任372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21人。在已查结的药品回扣案件中,有大要案件989件(即个人给予、收受回扣1万元以上案件5
38件,单位给予、收受回扣10万元以上的案件451件),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药品回扣大要案件633件,司法机关处理药品回扣大要案件356件。
从专项整治开始至1997年10月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50030件,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非法经营药品案件17156件,没收假冒伪劣药品标值1.45亿元,取缔无证照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户14625户,停业整顿250
9户,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301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52户。
(二)建立了一批规章制度,对药品回扣起到了重要的预防作用
目前,绝大多数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都针对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修改或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了内部的制约、监督和管理。如医院普遍设立了药事委员会,加强了药品购销的审核监督,有的医院明确规定药品折扣只以票面为准,不准搞票外折扣。
许多经营单位还规定停止以提成方式奖励经销人员。这对于防止回扣尤其是防止个人给予、收受回扣具有一定作用。与此同时,各地医药和卫生主管部门还针对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定了规范办法。如河南省卫生部门连续制定了几个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立即停止承包药剂科、药房
的做法,严把进药关,坚决取缔院内外介绍病人提成、各种形式的处方提成和仪器检查提成,处方回扣得到有效遏制。山东省医药和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规定折扣率不得超过5%,医务人员不得参与药品促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规定,在销售药品时,折扣必须在票面反映,不许返还支票和现
金,更不允许红票冲帐,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企业进行审计、财务和物价检查,检查结果将列为合格证年检内容之一。福建、上海、陕西、黑龙江、江西、甘肃等省医药管理部门制订了禁止药品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体工商户等制止药品回扣、规范药品经营的整改措施,广东、上海、
甘肃医药管理部门还探索了联购分销、实施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还有的地方纠正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文件相抵触的规定。福建、海南等省政府还直接制定了整改措施下发执行,对专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药品购销各个环节的主要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既统一了认识,也改
变了整改措施分散、不衔接的状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这些整改措施,特别是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对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三)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不仅引起了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震动,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密切关注。经过两年的努力,专项整治已经显示出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对药品回扣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经过专项整治,大多数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基本明确了回扣与折扣、违法与合法的界限,认识到了给予、收受回扣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严重法律后果,初步形成了明辩是非的观念,
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行业自律加强了。同时,也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贯彻更深入一步。
2、药品回扣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促进了医药市场秩序的好转。通过近两年对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打击,公开给予、收受回扣以及个人给予、收受回扣的现象明显减少,特别是进入1997年下半年以来,举报、投诉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已经很少。专项整治还给制售假冒伪劣
药品和无证照经营药品这两种表现突出的违法行为以沉重的打击,对制止药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提高药品质量,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3、促进了企业转变观念,守法经营的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专项整治不仅保护了守法经营的医药企业,使之减少或者免受了因不法单位或个人大肆利用回扣手段推销药品所造成的恶性冲击,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医药企业认识到以回扣手段促销药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并非长久之计,
要靠控掘内部潜力,改革现有的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提高竞争力,向管理要效益。事实证明,整治回扣使一些管理规范的医药企业,特别是守法经营的国有企业效益明显提高,主渠道的作用得以较好发挥。
4、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了国有资产。回扣是严重“侵占国有资产”或“化公为私”的行为。这次专项检查中,自查出回扣金额17亿多元,上交回扣3.58亿元。这足以说明回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性。进行专项整治,遏制了回扣,同时也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
国有财产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5、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专项整治使药品销售价格迅猛上涨的势头有所减弱,有些药品的价格还有所下降,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负担。药品回扣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对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给予了热情的欢迎和支持,
感谢政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专项整治对密切党群关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6、推动了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挽救了一批干部和职工。药品回扣专项整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专项整治,给了一批干部职工自我反醒和纠正错误的机会,使他们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及时悬崖勒马。尤其是查办了一批案件,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
用,教育了大多数人,挽救了一部分人。广大干部职工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完善了相应的一些监督制度,从而促进了廉政建设,规范了行业经营作风,使行风面貌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从一个方面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总的来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两年来的共同努力和扎实工作,已基本摸清了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药品回扣的情况,普遍提高了对回扣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初步形成了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风气,群众的举报、投诉明显下降,一批药品回扣案件得到严肃查处,回扣的势
头得到明显遏制,防范措施逐步建立,行业风气有所好转。专项整治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起到了刹风治标的作用,整治的目标已经基本达到。同时,也为深化医药医疗体制的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是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国务院领导亲自对这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提出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和目标,并多次听取整治情况汇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前提和保障。
从1996年5月3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由彭■云同志向全国动员部署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针对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这项工作不断深入进行,确保专项整治能够真正抓实,抓出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国办发〔1996〕14号文件下发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对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十分重视,很快组成了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199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参加了联席会议),并研究制定了工作
方案,对专项检查的组织方式、检查范围和重点、实施步骤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部署以后,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5月3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采取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区还相继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加强了对这
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协调小组除了部分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外,有17个省由副省长或政府秘书长任组长。还有一部分省邀请了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专项整治,充实了工作力量,加大了整治力度。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都设置了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
项检查。福建省药品回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专门抽掉人员集中办公,并被省纠风办授予“纠风专项治理先进单位”。福建、内蒙古、海南、成都等省、市还为专项工作拨了专款,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都按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有一位负责同志挂帅,不仅亲自动员
部署,主持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问题,而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996年12月6日,针对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整治工作认识不足,工作开展不平衡,甚至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等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又联合召开了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彭■云到会作了重要指示,总结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和问题,要求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继续抓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这次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贯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好1997年的整治工作,1997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又适时下发了《1997年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
安排意见》,明确提出1997年在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和深化整改、建章立制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回扣歪风,防止回扣反弹,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联席会议六部门于1996年9月至10月和1997年11月,先后两次组成检查组,对全国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联席会议办公室还采取抓两头的办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一是总结工作开展较好的省的经验,加以推广;二是对案件偏少、情况不明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
督促工作。1997年7月,联席会议六部门又组成4个工作组,分别对海南、贵州、内蒙古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调查,督促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及时交流情况,指导工作,还专门编辑了《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工作简报》,大多数地方的专项整治办
公室也都编辑了简报,反映和交流整治情况。
(二)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群众参与整治工作
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都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包括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并进行监督;依靠医疗单位、生产销售企业的党组织做好动员工作,层层发动;深入到医院、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宣传法律、政策等,争取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山东省发布了“关于严厉查处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通告”,全省共散发通告等宣传品8万余份。河北省共设立举报箱935个,公布举报电话720部,收到群众举报600多件(次)。河南省派出150多个工作组,深入到企业和医院,举办学习班60多期,培训了1.2万多人。全国
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先后两次公布了各有关部门及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先后共收到举报、投诉近400件,分别转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处理。1997年8月19日,联席会议六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查处药品回扣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曝光了19件典型案例,各地也先后曝光
了一批案件。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发动,提高了医药医疗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对药品回扣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形成了政府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部门协作、群众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局面。
(三)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检查出的回扣问题
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成因复杂,由来已久,实践中给予、收受回扣的情况,尤其是单位收受回扣的使用情况极为复杂,问题积累很多,对检查出的回扣一律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不仅使专项检查难以推动,而且还会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针
对这种情况,国务院领导明确指示,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注意区分政策界限,并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了有关政策界限。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检查中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注意把握好政策界限,重点打击回扣进入个人腰包和进入小金库,利用回扣手段推销假冒伪劣
药品和无证照经营药品,以及顶风作案等行为;对于单位自查自纠出的回扣,已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回扣和1996年5月31日以前给予、收受的回扣,从轻处理,有的还免予处理。许多地方还专门制定了专项检查中处理药品回扣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细化了有关政策界限。由于政
策明确,在工作中注意准确把握,并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打消了许多单位和个人的顾虑,揭露出大量的回扣问题,如天津市通过宣传整治工作的政策,使6家单位药剂科人员主动清退上交了私自收受的回扣50多万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把握好政策界限,也使查办案件工作得以顺
利开展,有力推动了专项整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做好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
自查自纠是搞好药品回扣整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医药、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并坚持自查与自纠相结合。1996年全国自查率为82%,仍有一部分单位未开展自查自纠,也有的自查自纠走了过场,同时还存在折扣、回扣分不清的
问题。根据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1997年的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各省对未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走了过场的单位和地区,认真组织了自查补课,或重新进行自查自纠。还有一些地方对医药卫生行业主管部门难以管到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了自查。现自查自纠已经完
成,有21个省自查率达100%,平均自查率达98%。如河北省针对1996年自查工作开展不平衡等情况,1997年又组织2140家单位认真进行了自查补课,自查率达100%,自查出回扣金额6353.6万元,上缴回扣金额6300万元。广东省自1996年4月至19
97年10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补课,自查率达100%,全省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自查自纠中共查出回扣金额1.75亿元,自纠上缴回扣金额1.14亿元。1997年的自查补课或重新组织的自查自纠进行得比较扎实,从大的方面能够分清是非界限,情况基本明了。没有
进行自查自纠的少数单位,均已被纳入了重点检查的范围。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国各地从1996年8月份开始,逐步有组织地开展了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对象是自查不认真或没有自查的单位、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以及有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等重大违法嫌疑的单位。重点检查和抽查不仅查有无回扣问题,还深入细致地
了解被查单位的药品购销渠道、财务帐表、群众投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全国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比例达40.5%,辽宁、河南、湖北、陕西等地重点检查和抽查率达60%以上,广东等省还特别对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扫除死角。在重点检查
过程中,有些省对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地区进行了督办。如湖南省不但对重点检查开展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而且还按周时昌副省长的指示由省政府成立督查组,实地进行督查督办,有力推动了全省工作的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了大量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五)加大力度狠抓案件的查办,震慑药品回扣违法行为
药品回扣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已经蔓延成风,单靠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不能有效达到治理目标,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通过狠抓案件的查办来对药品回扣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只有严肃查处一批案件,惩治一部分违法行为人,才能震慑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也才能真正达到教育
一大批人,挽救一大批人,遏制住药品回扣歪风的目的。1996年,各地有关部门查处了一些药品回扣案件,但数量较少。1997年,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提出“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案件是今年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工商行政管理、纪
检监察和检察机关都把查办案件列为整治工作的重点,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克服执法困难,排除各种阻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尤其对大要案件严查快办。1997年查办案件工作有了重大突破,促进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保证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查办案件较多的有河
南、四川、河北、北京、辽宁、山东、新疆、山西、湖南等地区,查办大要案件较多的有河南、湖南、山东等地区。各地在查办案件中,注重从举报线索入手挖掘大要案件,把握政策,注意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速度。许多地方还通过加强案件的督办来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福建省政
府责成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办案不力、行动迟缓的地区限时现场督查督办,推动查办案件工作。
(六)整治回扣与整顿医药市场相结合,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回扣与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无证照经营药品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往往相伴发生,特别是回扣常常成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无证照经营药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各地在开展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中,坚决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把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和无证照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也列
为重点,以整治药品回扣为契机,对这些严重危害医药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专项整治中,各地查处了大量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和无证照及证照不全经营药品的案件,查获了大量的假冒劣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取缔了一大批无证照经营药品的非法经营者。由于把整治药品回扣
工作和整顿医药市场结合起来,使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扩大了整治效果。
(七)加强整改和建章立制,预防回扣风回潮
联席会议各部门从专项整治一开始,就对整改作出了安排,1997年又多次强调要把整改建章立制作为全年整治工作的重点。整改工作主要在三个层次上进行。一是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制约、监督和管理制度,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协调小
组进行督促,并在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对其整改情况一并进行了解,督促建章立制。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本系统的管理措施或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除了重申过去的一些原则要求外,还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如禁止个体挂靠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许以现金和支票返还折扣,
禁止医院内外介绍病人、处方或仪器检查提成,不许以红票冲折扣等。三是政府制定整改规章制度。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整改不仅是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也是政府的责任,因此,由政府对专项整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较为全面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
销行为。目前还有一些省正在考虑由省政府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还在不断深化。
三、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经过两年的专项整治,药品回扣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刹风治标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尽管个别地方、个别单位的领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足,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对整治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这已不是主要问题,更不是药品回扣难以杜绝的原因。药品
回扣等商业贿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甚至还有顶风违法的情况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医药医疗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随着药品回扣专项整治的深入已经突出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折扣的财务处理严重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药品回扣逐步被遏制,折扣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折扣虽然有多种称谓,但其基本的法律含义就是“减价”,因此,折扣在财务处理上应当是给予折扣的要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收受折扣的要直接冲减购药成本。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对此有原则
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很好地执行。目前折扣的财务处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给予折扣的不冲减销售收入,有的从销售费用或科研费用中列支,有的则以会议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等名目支付,有的以实物支付,不仅不冲减销售收入,反而将其打入自己的成本;同样,收受折扣
的也不冲抵进货成本,有的计入其他收入,有的作为应付款挂帐,还有的进入其他财务帐,使折扣成为可以自由支配的额外收入。折扣的财务处理不规范,加大了购销双方的成本,抬高了药品价格,使折扣丧失了固有的“减价”的法律意义,从而失去了折扣应有的法律特征,演变为回扣或
商业贿赂。这样的折扣大战,同样会导致甚至加剧医药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全国有21个省提出了折扣不规范带来的危害性,并建议尽快加以规范。
(二)药品价格体系不尽合理,价格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价格结构不合理问题突出,药品价格水平偏高。在新药研制试销阶段,成本及利润率高一些,有助于鼓励开发新品种,但正式投产后没有适时将价格下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药品和进口药品价格往往定得过高,与国产药品在价格上悬殊过大。同一类药,因厂家不同,药名不同
,作价差异较大,价格竞争机制不平等。药品价格管理机制也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药品定价过高的情况下,国家对药品折扣率又无规范,致使一些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有条件采取高折扣的方式购销药品。目前,一般折扣比例在15%左右,有的高达30%,并呈不断膨胀、上升的趋势。最终造成医药费用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全国有20个省反
映这类问题。
(三)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突出,药品经营主体和方式较乱
全国有16个省反映,当前药品生产企业过多过滥,有的药品,一个品种就有几十家企业生产,同时,进口药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药品又占领了很大一部分常用药品的市场份额,存在严重的供过于求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一些中、小药厂发展过多,这些药厂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
,生产能力弱,产品质量上不去,且多为移植品种,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一些中、小药厂发展过多,这些药厂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生产能力弱,产品质量上不去,且多为移植品种,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一些中、小药厂发展过多,这些药厂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生产能力
弱,产品质量上不去,且多为移植品种,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一些中、小药厂发展过多,这些药厂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生产能力弱,产品质量上不去,且多为移植品种,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一些中、小药厂发展过多,这些药厂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生产能力弱,产品质
量上不去,且多为移植品种,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一些中、小药厂发展过多,这些药厂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生产能力弱,产品质量上不去,且多为移植品种,缺乏竞争能力,药品积压,滞销问题突出。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过剩、药品积压等问题,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而且导致一些企业为推销药品不择手段,利用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并出现了恶性循环的局面。
药品经营主体较乱,批发企业太多,规模小,费用高,经营秩序较乱;一些部门和单位乱办药品批发企业,并限定下属单位购买其药品,个体诊所和个人非法经营药品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不得转让、出
租证照,但是地方一些企业以各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或个体挂靠经营药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经营药品以及租借证照经营药品等问题还很严重。有的厂家滥设办事处,私聘代理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有的药品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还有的药厂或经销单位在销售药品时实
行经费大包干或提成,包干费或提成费的使用,厂方不干预,从而使销售人员以回扣手段推销药品更方便、更隐蔽。有15个省反映这类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回扣问题防不胜防,难以遏制,而且诱发了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无证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医疗服务技术收费过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合理
国家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有限,医疗机构主要靠其自身的医疗服务收入来弥补经费不足,维持正常运行。医疗机构本应以医疗技术服务收费为主来补偿经费的不足,但由于医疗技术服务收费的价格明显低于劳务价值,不能弥补经费的不足。当前,医疗机构用于补偿经费不足的主
要收入来源是药品的销售收入和仪器检查的收费,特别是与药品有关的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的50-60%。这种补偿机制既不利于鼓励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也使有些医院出现了开大处方、卖高价药等问题,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影响了行业风气的好转。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了医疗服务
和医药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使一些管理不严的医院出现了以所谓“折扣”的高低决定是否进药的现象,也使回扣难以杜绝。
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医、药不分业和医疗补偿不到位是回扣、折扣风盛行的根源。这既不利于鼓励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影响医疗事业健康发展,也造成医药工商企业效益严重流失,严重损害药品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腐蚀了一批人员。应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结合我国医疗
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医与药分业,从根本上解决医药回扣和高折扣问题。
总的来看,整治药品回扣,规范医药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专项检查只是刹风治标的权宜之计,要根本解决药品回扣问题,还需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1997年11月份对全国的联合检查来看,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提出,集中时间、集中力
量的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可告一段落,今后应把药品回扣纳入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鉴于两年来药品回扣专项整治的情况,考虑到医药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综合治理才能解决,我们建议从1998年开始,作为以刹风治标为目标
的专项整治可告一段落,转入正常监督与执法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反弹。同时,要深化改革,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检查告一段落后,各部门要继续把整治药品回扣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常抓不懈。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制止回扣和整顿折扣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主要内容,广泛宣传,并制定全国性的加强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
查处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案件,打击制假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遏制药品回扣风的抬头。国家计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规范药品折扣的办法,建议尽快出台,明确折扣的财务处理方式,规定药品折扣的比例,以堵塞药品回扣及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的漏洞,防止回扣风反弹。同时针对
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医疗医药体制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要加快改革的步伐,完善医疗医药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特别要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进行结构调整,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费(包括手术费、诊断费等),降低药品收入和仪器
检查收费的比重,解决医疗机构过分依赖药品收入维持正常运行的问题;加强医药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调整医药行业产业结构,严格审批制度,对低水平重复建设中出现的技术水平低、生产能力弱、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改组、整顿;进一步清理医药流通渠道,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制
止挂靠经营、承包经营药品等现象,铲除药品回扣滋生蔓延的土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解决医疗医药体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药品回扣,创造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群众利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转各地区、各部门。


1998年2月19日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
)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
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
1/N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
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
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
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
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
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
考核指标 | 计 算 公 式 | 计 分 标 准 |标准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 |90%以上得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 |20
|增)/(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准扣完为止。 |
|新增) | |
-------|-----------------|--------------------------|---
贷款周转率 |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报告期月平 |1.0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0.15次扣1分,按此标准|5
|均贷款余额 |扣完为止。 |
-------|-----------------|--------------------------|---
逾期贷款率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8%以下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扣0.5分,按此标准 |5
| |扣完为止。 |

-------|-----------------|--------------------------|---
呆滞贷款率 |期末呆滞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3%以下得满分,每超0.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呆帐贷款率 |期末呆帐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1%以下得满分,每超0.1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贷款综合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之和/期末贷款余额 |0.5以下得满分,每超0.01扣1分,按此标准扣完为|20
| |止。 |
-------|--------------------------------------------|---
综合管理 |遵守信贷管理规章得5分,发现1次违规扣5分;计算机应用达标得3分,不达标不得分;报 |30
|表符合要求得2分,报表质量或时效不符合要求扣2分;借款合同和贷款经济档案合格得2 |
|分,发现一份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存款余额占比3分,在当地五大银行(工、农、 |
|中、建、交)中占比第一的得3分,第二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第四及以下不得分;对 |
|各行综合管理评价15分,优得15分,良得10分,中得5分,差不得分。 |
--------------------------------------------------------
注:(1)应收利息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年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坏帐准备金支出数
(2)表中各指标均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附件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

等级:
--------------------------------
考 核 指 标 | 指 标 完 成 | 实 际 得 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 | % |
------------|---------|---------
贷款周转率 | % |
------------|---------|---------
逾期贷款率 | % |
------------|---------|---------
呆滞贷款率 | % |
------------|---------|---------
呆帐贷款率 | % |
------------|---------|---------
贷款综合风险度 | #.### |
------------|---------|---------
综合管理 | |
------------|---------|---------
合 计 | |
--------------------------------
申报行:(行名、盖章)
主管行长:(签名) 信贷处长:(签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要求统一用标准A4纸上报本表;
2.本表左顶端的“等级:”一项不填,由总行填写;
3.“指标完成”一列除“综合管理”指标外全部填写上年末数据,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4.“贷款综合风险度”用小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5.“综合管理”的各项指标,要求详细列明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若发生扣减分,应说明具体原因;
6.本表填写内容如与要求不一致或有特殊情况,须另附说明。

附件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的说明
信贷管理部自1996年4月组建以来,即着手该办法的制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草拟了《信贷授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送总行各有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征求意见。7月中旬全国信贷工作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1996年9月11日在办公室召集的协调会
上进行了讨论。后与外汇的《分类授权办法》合并,再次征求总行各有关部门意见。为了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我们进行了实测。根据各部门、各行的意见和实测的结果,我们对原办法几易其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本办法。本办法于1997年2月27日7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信贷授权制度,是推进一级法人体制建设、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是法人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旨在加强内部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提高全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总行、一级分行的调控能力。为此,设置了各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等九项信贷授权权力事项;各权力事项相应的权限由两个基本因素确定,一是由该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而不是各行的行政级别)所决定的基准额
度,同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其“基准额度”是相等的。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不相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高,基准额度也大。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由反映其信贷资产质量、效益、流动性、风险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七项指标决定。各行要想获得较大的基准额度,必须提高信贷经
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二是该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这个系数是衡量各行“块头”相对于全行平均水平大小的。“块头”大的行,回旋余地大,总体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大,由此审批权限可适当加大,反之,审批权限应当减小。要想调节系数大一些,只有加快发展速度。
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便是某行某项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权限的二因素决定方式,对于加强信贷责任约束,防范信贷风险,规范信贷管理,促进发展,加大总行和一级分行经营力度将起重要作用,体现了建设银行“改革、发展、管理、效益”的方针。
信贷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即按照统一的考核计分标准,评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并据以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分别授予不同额度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后,一级分行可对某些权力事项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同
时根据各行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考核结果调整其各类信贷授权权限。
二、关于信贷授权的内容
信贷授权的基本内容是贷款类业务审批权和信用担保类业务审批权,具体包括九项信贷审批权,之所以如此细地分设权力事项,主要考虑各分支行对某些信贷业务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更灵活方便。为了避免分设权力事项后,各项信贷授权权限叠加导致风险集中问题,设置了单户授
信总量审批权,用以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对于已审批通过项目,在执行年度计划时不受此权限的限制。鉴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基本建设贷款受国家投资体制的制约,在一段时期内,无
论是分行审批的,还是总行审批的,都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下达。所以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单独控制,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分别设置。
(二)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审批(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该项权限类似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但考虑到各分支行一直在做该项业务,且风险较小,需要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便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权中单列出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包括已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与拟发放增量贷款之和)的审批权。它包括了对同一个客户的所有的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种类,如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科技贷款和地勘贷款等。
(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要报总行审批或申请特别授权。
(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承兑以该客户为出票人,以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
(六)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出具以该客户为债务人,以建设银行为保证人的尚未终止的各种本外币信用担保金额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尚未终止”是指建设银行仍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可以出具的担保种类
如下(其他种类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人民币类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五种担保:
1.预收款退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施工企业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后,没有将预收款用于工程建设或储备等合同规定的用途,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退款要求将预收款项退还给建设单位。
2.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进口设备方的委托,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银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后,进口设备方不能及时向开证银行划付相应的人民币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开证银行的付款要求代付进口设备款。
3.工程招标投标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投标方的委托,向工程招标方保证,当投标方中标后擅自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4.工程承包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承包方的委托,向工程发包方保证,当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发包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5.工程维修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不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维修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的如下三种担保不在授权之内,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1.分期付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购货方或付款方的委托,向供货方或收款方保证,当购货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照供货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分期代付货款。
2.借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借款方的委托,向贷款单位保证,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贷款单位的要求代付借款本息。
3.租赁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承租方的委托,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担保银行将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贷付租金。
外汇业务担保类,依据总行《外汇信贷业务手册》,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三类保函:
1.投标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履约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订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总金额的赔款。
(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等都属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从对单个客户做上述业务的总量上,我们设定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但不同行开办各项业务的情况不一样,同时为防范单项业务的
风险,又设定了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之和在设定上是大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的,主要考虑不同客在品种的需求上是不相同的。但具体审批的各项业务数额之和必须在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之内。
(八)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该项权限是对单个客户授信总量,包括各种贷款类的和各种担保类的信用量,如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及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
贸易融资额度)总量的审批权。通过该项权限的设置,可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避免风险的过分集中问题。
(九)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特别规定允许、对个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宅、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贷款。由于这些贷款以消费对象本身作为抵押物或质物,贷款相对安全,将消费贷款审批权单列出来,普遍地授权至县支行,可使这
项业务更便捷,又可控制风险。
本项业务授权的权限是“全额”的,即不设权限。只要符合条件,落实好抵押、质押手续和保险手续,按规定办理,应该说是安全的。另外,由于该业务是对个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每笔业务也不大,可不设权限,客户申请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就可批多少。
个人小额贷款不包括对个人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贷款,对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办理。
三、关于信贷授权的权限
各项信贷授权的权限由基准额度和业务量调节系数确定。因此,设定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和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应当是科学的。
(一)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的设定
这一问题包含对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间基准额度差别的设定和对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两个问题。
1.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准额度差额的设定问题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是由7项指标实际得分值加总算出总得分,对总得分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出某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自然产生等级间的差别程度,如下表:
-------------------------------------
等 级 | 得 分 |得 分 中 值|中 值 倍 数|基 准 额 度
------|------|-------|-------|-------
A级 |90~100| 95 | 2.4 | 2.4P
------|------|-------|-------|-------
B级 |70~90 | 80 | 2 | 2P
------|------|-------|-------|-------
C级 |50~70 | 60 | 1.5 | 1.5P
------|------|-------|-------|-------
D级 |30~50 | 40 | 1 | P
-------------------------------------
*各行得分没有30分以下的。
*“得分中值”是对等级得分区间找中间值得到的,如上表,二级行最高得分90分,最低分为70分,则‘得分中值’80分。
*“中值倍数”是按照A、B、C级的‘得分中值’对D级‘得分中值’的倍数确定的。
我们认定‘中值倍数’就是不同等级间基数额度的差别,即若D级行基准额度为P,则A、B、C级行的基准额度应分别为2.4P、2P和1.5P(如上表)。由于A级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高,其基准额度可设定为2.5P。
2.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问题
各项信贷业务审批权基准额度的确定,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各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差异。一般来说,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基准额度要小一点;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和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要大一点;授信总量审批权的基准额度应该是贷款类业务和担保类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的叠加;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不设基准额度。
(二)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测定
各行业务量大小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来讲,业务量大的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为了有利于实施我行业务发展向大中城市、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战略,设置了业务量调节系数,占上一级行所辖行内业务量比重大的行,其审批权限相对较大。
为了使业务量调节系数尽可能科学,我们认为业务量应主要考虑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因为调节的是信贷决策权,故给予贷款规模较大的权重为0.7,给予存款规模较小的权重为0.3。通过各行业务量占全行业务量的比重,测算业务量调节系数,为了控制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我
们对各行业务量占所辖行业务量的比重开N次方根确定。N的大小要通过试算,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即按照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控制在30%之内,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
四、关于授权周期和转授权
总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基本授权周期为一年,信贷授权作为其中之一的专项授权应与法人授权周期保持一致,也定为一年。但信贷授权又有其自身特点,在授权期内要检查各行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调整授权权限。因此,本办法规定在信贷授权有效期内,要适
时调整各行的信贷授权权限。
对二级分行转授权及对支行再转授权都限定了条件,其目的是要贯彻集中经营,管理权限与管理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限制效益、管理差的信贷审批权。对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相对要大。各行在确定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要体现这些原则。
五、关于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采用计分制办法,以量化指标反映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核定信贷审批权主要考虑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我们也结合了对“三性的”考核,具体设定了七项考核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并考虑指标间的相关性,设定各
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权重。每项考核指标的标准值根据全行目前的平均先进水平给定,并规定了一些指标的最低分值线,不足最低分值线则不得分。最后按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得分相加得总分,根据给定的划分档次,确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各行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应于授权期满前10个工作日进行。按要求填制和上报《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二级分行和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考核时间由其上一级行确定,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要与本办法标准一致。
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各考核指标的含义如下。
1.“全部利息实收率”要求与财务指标的口径一致。
2.“贷款周转率”的分母“报告期月平均贷款余额”是按月末贷款余额作算术平均取得,包括本外币贷款;分子“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含逾期贷款回收额。
3.不良贷款三项指标要求与统计口径一致。其中:逾期贷款率中不含呆滞贷款率和呆帐贷款率。
4.“综合管理”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很广,全面考核难度较大,目前只规定考核6项内容,以集中反映各行信贷综合管理水平。在该项指标中,对各行综合管理评价和执行信贷规章制度占有较大分值,是针对目前信贷管理不尽规范,时有违规操作行为的现状而设置的。
“计算机应用达标”,是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计算机应用程度的一项内容,是针对目前管理手段落后设置的。达标的标准,按照总行建信字〔95〕第161号文件的规定:硬件环境为80486或以上型号主机,显示器为标准VGA,软件环境分别采用SCO XENIX2.3.
4或以上版本和中文Windows3.2操作系统。



1997年3月1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