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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59:42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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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

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做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0〕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联合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示范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二章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示范区企业可申请成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单位: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技术含量高或者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
  (二)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相对应信用评定级别以上。其中:
  1.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同时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同时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5%。
  第五条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试点银行应当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示范区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试点银行应当改进企业授信管理,建立信用贷款快速审批通道,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信用贷款服务。试点银行应当在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条 试点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第八条 鼓励试点银行加强与保险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的联系,探索运用贷款保险、信贷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企业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试点银行应当按季度及时将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有关部门和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反馈。
  第十条 参与企业信用贷款的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管委会通过政务网(www.wehdz.gov.cn)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积极支持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一)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补贴50%的信用评级费用。
  (二)对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信用贷款出现风险,试点银行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相应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
  经信用增级后发放的信用贷款出现风险,经试点银行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在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基础上,信用增级每增加一级,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对试点银行单笔信用贷款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应当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促进会推荐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试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试点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贷款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试点企业应当在信用评级后1个季度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单据;
  4.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企业应当在按期还本付息后半年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6.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奖励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信用贷款损失的补偿流程。试点银行在信用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可向管委会申请办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一)试点银行应当在有效诉讼时效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逾期信用贷款进行催收。在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后仍无力追回损失并能提供有力证据后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2.信用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证据;
  3.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管委会审核试点银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试点银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在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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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的运用

宋晓锋


一、案情

  2005年6月,甲某进入北京某私立小学读书,乙某时任该校小学校长,也担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从该小学毕业,后甲某继续在该小学攻读初中,甲某在该小学攻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及初二全学年期间,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数学课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间,乙某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甲某怀孕。某甲怀孕27周左右时,甲某的的父亲发现女儿怀孕,知道系乙某所为后,便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同意以“借款名义”向甲某支付25万元,每年支付五万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条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产手术。乙某支付5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后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医疗费601.52元、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乙某辩称:甲某起诉不属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两性关系,不存在导致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承认“条子”的签字,但称实际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没有再到学校上课。甲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乙某对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甲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甲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陈述,自读初二开始,甲某及开始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且先后发生过10多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亲在知晓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后某甲实施了引产手术,甲某过早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乙某应当负担甲某检查及引产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甲某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乙某先前已经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万元款项,虽然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来看,本院对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万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乙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款项,应当从其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故对甲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某给予原告医疗费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乙某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元,扣除乙某已经给付的补偿款五万元外,被告乙某再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甲某怀孕是否是乙某所致。本案中,甲某怀孕、引产是事实,乙某给甲某的“借条”是事实,但乙某对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得事实矢口否认,这就要结合双方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因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9条第3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般认为,第64条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并结合第9条提出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这个问题。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3、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本案中,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
  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情况,试想,乙某为何要给甲某出具借条?借条为何不写10元、20元,而写25万?数学课老师有必要就如何写借条给全体同学讲解吗?既然是教学生写借条为何是乙借甲的钱呢?……乙的辩解有悖常理,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置信,而乙某就“借条”出具的原因、经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且结合甲某怀孕、引产、甲父收到5万元等事实,应当认定甲某怀孕系乙某所为。
  从本案实践来看,一审法院正确运用了日常经验法则对乙某与甲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的加以事实认定,但没有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出具“借条”的背景,以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对双方以“借款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进行否认,进而,在双方就赔偿数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确定”实属遗憾。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京政发〔2007〕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五条 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第六条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老年保障待遇。

  第七条 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对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条 支付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市财政资金根据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老年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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