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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30:26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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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29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权限向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3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六、征用或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需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时,应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按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以下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恢复草原植被职责,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在省以下各级之间的资金使用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53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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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开展我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方针任务
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须根据我省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考试,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壮年奋发自学,系统提高马列主义和专业理论水平,达到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水平并取得中专学历,以加速中等专业技术人才
的培养和选拔,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统一由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学校承担。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根据各市、地自学考试委员会初选主考学校的报告,审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制定课程考试大纲,
组织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确定开考日期。
主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省、市、地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与有关专业考试计划的制定和考试命题工作,评定成绩,拟定各门课程的自学大纲,并对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提出学习要求,选定和编写各种自学指导书;在各市地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上副
署。
各市、地自学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地的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工作,初选主考学校,指导群众自学,主持考试,组织评定成绩,并进行成绩管理。
县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接纳报名,具体指导自学,参与组织考试工作。
为了保证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和市、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在原编制基础上酌情增加工作人员;县在教育部门建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主考学校也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三、考试对象
凡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公民,除全日制在校学生、脱产学习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外,不受年龄、学历限制,均可申请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某些专业,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对这类专业人才的需要情况,只限在职职工或专业对口的人员报考。
病残人员报考,要根据身体条件选择适宜的专业。
四、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须持本人工作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县、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每次可报考一科,也可报考几科。
报名费、报考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由本人自理,或由单位帮助解决。
考生报名和考试的当天(当日不能往返者包括往返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考试专业
根据我省对各类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和办考能力,一九八五年先开考师范和会计两个专业,其他专业要创造条件陆续开考。各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经全国高教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于考期半年前向社会公布。考试计划包括必考和选考的科目、实践环节的考试办法、学习要求和
书目、各科考试时间等。
为适应知识更新的要求,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学习要求和书目,经过几年,可进行适当变动。有变动的,要提前一年公布变动内容。变动后,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考试已合格的科目,仍予承认。
六、考试方法
每年在寒、暑假举行考试,具体考试日程提前半年公布。为了满足一部分人已达到或接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水平、要求更快地取得学历的愿望,第一批考生可在一年内考完全部课程,以后再延长考试周期为两年。成绩评定按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标准。
考试分学科进行,各门课程实行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参加下一轮该门课程的考试。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经过政治思想鉴定,发给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
凡规定应考的课程,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免试。
为确保质量和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加强考场纪律。对于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七、社会助学
为四化培养人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可以根据开考专业考试计划,为考生开办各种形式的业余辅导班。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过批准,也可以根据开考专业举办自修班。各地新华书店要积极为考生供应教材和自学参考书。


八、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无论在职人员还是待业人员,经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毕业生的使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
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待业人员安排工作后,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工资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九、经费
省举办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所需经费,从省教育事业费开支;各市、地、县所需经费,由各市、地、县解决。
考生缴纳的报考费,要用于考试,不得挪作他用。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参照高考的标准执行。
十、开考条件和批准手续
为确保考试质量,鉴于各市、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开考时间可有先有后。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地,由市、地自学考试委员会申请,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开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条件如下:
第一、市、地、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按要求配足了工作人员。
第二、地方财政局解决了必要的考试和办公费用。
第三、主考学校已经确立,并已作好必要准备。
合作期三年以上的内联企业,正式投产一年后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熟练技术工人的家属子女,由本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
第二十三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内地单位可在开发区设立常驻办事机构,为其在开发区或内地的经济活动服务;对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可享受内联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内联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7月1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3〕7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北发[2003]13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1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属市政府审批决定的并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
项,市政府原则上都予以公开。
(1)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出台的政策,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秘
科负责整理;
(2)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由
市政府办公室二秘科负责整理;
(3)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三秘科负责整理;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四秘
科负责整理;
(5)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上级政府或上级政
府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五秘科整理;
(6)教育和卫生的年度发展状况及其规划由市政府办公室六秘科整理;
(7)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七秘科整理;
(8)本市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八秘科整理。
第2条 市政府在《北海日报》设立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市政府审定、审批及
决定事项的政务信息,利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建成电子政务交换平台,通过政务交换平台发布详细的政务
信息,并辅以广播、电视、会议、文件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3条 《北海日报》每季度发布一次北海政务要情,重要政务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市政府公共信息
网全天候发布政务信息。
第4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收集和整理。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按第1条细则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
(2)审定和发布。相关科室收集和整理的政务信息要及时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政务公开领
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报市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第2、3条细则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5条 市政府建立推行政务公开情况反馈中心,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市经济信息中心利用市政府
公共信息网发布政务信息的同时,设置政务公开反馈平台,及时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政务公
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根据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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