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6:40 浏览: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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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6]1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宾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活动等项服务的综合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餐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良好的中餐、西餐或地方风味饮食及相应服务的餐饮场所。
第三条 淄博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的定点审批,对其旅游涉外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旅游涉外宾馆的设施、设备、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应基本达到国家一星级宾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餐厅座位在50位以上;
(二)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三)服务人员经过培训及健康检查合格后上岗,服务文明、主动、热情、周到,能提供普通话和英语服务;
(四)有相应的技术力量,保证餐饮质量,价格合理;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建筑结构和内部装潢符合标准,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配有供暖和冷气设备;
(八)餐厅、厨房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九)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保洁制度;
(十)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十一)消防、国家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服务台配有供宾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十三)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文字说明和标价至少有中文、英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一)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
(五)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审查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会同工商、公安、安全、物价、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由市旅游局批准并颁发《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餐馆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未取得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和境外人员。
旅行社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或散客到非定点宾馆、餐馆住宿、就餐。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市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经复核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并收回《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时,应提前30天向市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装修改造期间,暂停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竣工验收合格,恢复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停业或歇业一个月以上者,均须事先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并由市旅游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处理:
(一)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宾客投诉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和索要小费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发生食物中毒、治安、刑事、火灾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
(六)拒绝接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未按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半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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