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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6:26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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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9〕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
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
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
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
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
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
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
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
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
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
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
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
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
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
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
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
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
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
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
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
工商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
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
理工作,并会同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
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每个专家
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
均由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兼任;委
员由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经营管理、金融投资等
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出席
专家评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
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
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
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
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
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
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
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
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
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办公
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
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
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
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
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
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函评专家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
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
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
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
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
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
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
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
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
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
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
同。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天津市引
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拨付主管区县、委局等申报单位,
由主管区县、委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划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
单位直接拨付给领军人才本人。安家资助费、项目资助费由办公
室负责监管落实。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当年没有安排
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
家等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
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应
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
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
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
末,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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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事故查处等方面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 [2008]12号)要求,围绕当前和第四季度工作特点,以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为重点,组织力量深入水利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控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巩固今年开展的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梳理分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抓紧落实隐患整改。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采取相关措施,制订应急预案,确保隐患处于可控状态。

  三、狠抓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各单位要以病险水库和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除险加固力度,严防溃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要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开展事故转移避险和救援演练,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

  水库、水电站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运行,严禁超标准蓄水。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施工和除险加固期间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运行,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未经验收一律不得投入运行。属于三类坝的水库要严格控制运用,有高危以上险情的震损水库必须坚决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

  四、强化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强化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严格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建设市场;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以预防高处坠落、围堰垮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为重点,对围堰、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堤防、涵闸管护责任制,落实值班和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堤查险,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闸门、启闭设备和电气线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溃堤决口。要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例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确保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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