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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05:57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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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旅游强市战略实施步伐,促进旅游资源合理保护与利用,引导相关生产要素向旅游名镇集聚,提高旅游名镇和景区的知名度、美誉度,把旅游业发展与集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通过旅游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实现旅游名镇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首批确定的被考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有绿林、新市、客店、郢中街道办事处、漳河、纪山、仙居、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易家岭、太子山等10个旅游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绿林、新市、客店、郢中街道办事处、漳河作为第一类,纪山、仙居、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易家岭、太子山作为第二类分别考核。坚持对旅游名镇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鼓励其他乡镇发展旅游业,经自愿申请,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纳入旅游名镇考核范围。

  二、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体系主要由政府主导、规划编制与管理、景点开发建设、城镇与景区提档升级、旅游综合经济指标、旅游配套设施、宣传促销等七个部分组成。

  (一)政府主导主要包括所在县(市、区)及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分值10分。

  (二)旅游名镇规划工作主要包括旅游名镇总体规划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分值10分。规划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得5分,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得5分,未严格执行规划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三)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旅游名镇的集镇建设与改造、景区开发建设、集镇和景区配套设施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垃圾处理、旅游厕所),分值20分。按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分别进行考核,经过投资开发已具备接待能力,并且较为成熟的景区得10分;经初步开发、开始接待游客,但尚未成熟的,根据开发状况与程度相应给分。对当年的开发建设发展指标,考察当年旅游名镇与景区的旅游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当年投入最多的得10分,每下降一个位次,相应扣1分。

  (四)旅游名镇与景区的提档升级包括景区开发、旅游与生态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旅游安全与管理(导游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服务水平),分值20分。景区创A、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旅游安全管理分别占9分、5分、3分、3分。

  (五)旅游综合经济指标包括游客接待人数、旅游从业人数和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旅游综合收入,分值20分。分别按总量和增幅进行考核,游客接待人数、旅游从业人数和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旅游综合收入每项指标当年名列第一的得2.5分,每下降一个位次减0.5分;当年增幅名列第一的得2.5分,每下降一个位次减0.5分。

  (六)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住宿、餐饮(含农家乐)、购物、文化娱乐、旅游纪念品开发等,分值10分。

  (七)旅游宣传促销包括办节、办会、会展、媒体宣传与客源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分值10分。

  以上考核评价项目共计100分。

  三、考核奖励方法

  1、考核办法从2009年起实行,2009年底考核一次,以后每两年考核一次。

  2、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对旅游名镇的各项考核指标按季度进行统计监测,年终进行总评。评选考核工作在下年度元月二十五日前完成。

  3、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专项列支6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对评出的一等奖、二等奖各1名予以奖励,其中第一类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第二类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用于该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附件: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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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工作惩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征兵工作惩处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本市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兵役机关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工人,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城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
(三)对农村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开具招工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进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四)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当年被招工、招干、招生的青年,招收单位应取消其录取资格,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
对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人员的处罚,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请劳动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同系统或同地区当年入伍的义务兵人均年优待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录用。
第五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 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条 凡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人数,阻碍、抵制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阻碍、抵制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系统或同地区当年入伍的义务兵人均年优待金十倍以下罚款。其上
级主管部门应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的单位和组织,应将处理结果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备案。不按规定处理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或主管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作出处罚决定,应出具《处罚决定书》;收到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款所得上交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8日

中山市市属公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工业企业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7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中山市市属公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益,实现市
属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我市市属公有工业企业经营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公有全资工业企业。市
属公有控股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
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经营者是指经理或厂长1人。
第四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应遵循如下原则:
㈠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
原则;
㈡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相分离的原则;
㈢坚持贡献、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与资产经营公司或
董事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经营责任书期限一般为3
年。资产经营公司或董事会根据资产经营责任书有关条款,
可解聘经营者。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
成。
第七条 经营者的基薪是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基数,按企业类别掌握在3—5倍之内(一类企业5倍、二类
企业4倍、三类企业3倍)。
㈠企业按以下标准划分类别。
一类企业:
1、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盈
利企业;
2、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均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
元)不足1亿元,上年度净利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类企业:
1、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
不足1亿元的盈利企业;
2、资产总额、销售收入不足4000万元,上年度净利润
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类企业:
不列入一、二类企业的其他企业。
㈡经营者的基薪在经营者与资产经营公司或董事会签订
资产经营责任书时确定,基薪确定年限与资产经营责任书签
订年限相一致。
㈢新办企业经营者的基薪由资产经营公司或董事会参照
本办法确定。
第八条 经营者风险收入是指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计
算的收入,并与企业的盈利(减亏)、资产负债率、缴纳税收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挂钩。风险收入由效益收入和指标
考核值两部分组成。
㈠效益收入:盈利企业按企业本年度净利润确定经营者
的效益收入,亏损企业按本年度减亏额确定经营者的效益收
入。
效益收入根据企业净利润或减亏额分别按比例分档提成
累进计算。净利润或减亏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的,提取比例不超过6%;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
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6.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提取比例不超过7%。当本年度企业净利润或减亏额小于上年
度企业净利润或减亏额时,效益收入按减少的比例递减。
㈡指标考核值:通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缴纳税收、
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三项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1、资产负债率指标:按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核定。企业
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须按一定比例扣减经营者效益收入,
扣减比例最高不超过10%;如本年度资产负债率与上年度资
产负债率相比出现下降的,按一定比例予以补提效益收入。
企业资产
负债率(F)
扣减效益
收入比例
补提效益
收入办法
F≤60%
0
按每下降1个
百分点的资产负债
率补提1%效益收入
的比例计提,效益
收入的补提比例不
得高于效益收入的
扣减比例。
60% 1%

62% 2%

64% 3%

66% 4%

68% 5%

70% 6%

75% 7%

80% 8%

85% 9%

F>90%
10%

2、缴纳税收指标:缴纳税收是指企业应向国税和地税缴
纳的各项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须扣减经
营者效益收入:
①企业本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小于上年度的,扣减效益收
入比例与税收缴纳减少比例相同;
②企业本年度出现欠税的,扣减10%的效益收入。
以上两项扣减比例之和最多不超过效益收入的10%。
3、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指标: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须扣减经营者效益收入。重伤1
人以上3人以下(含3人)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少于100万元的,扣减比例为效益收入的5%;重伤4
人以上(含4人)或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扣减比例为效益收入的10%。
第九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计算效益收入的净利润
或减亏额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会核算规定外,还须作以下
两项扣除:
(一)本年度未收回货款的销售收入但已结算实现的净
利润;
(二)超过一年(含一年)未有动用的产成品成本。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第一年,经营者应向企业缴交经
营风险抵押金。一类企业不少于3万元;二类企业不少于2
万元;三类企业不少于1万元。亏损企业可按上述标准的50%
缴交。
第十一条 企业每年从经营者风险收入中提留40%作为
风险基金存留企业,存入经营者专户。经营者次年度风险基
金存入时,可将上年度风险基金(须连同上年度已提取的年
薪收入合并扣减个人所得税)及利息取回。经营者离任时,
风险基金余额归还给经营者。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中盈利企业出现亏损或亏损企
业出现增亏时,须给予企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提取利润
提成值的同样比例计算,并在风险基金中扣除。风险基金不
足以支付补偿的,应在下年度按基薪的40%逐月扣减。经营
者离任时仍未补足的,用风险抵押金或自有资金抵补。
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基薪,按月支付。风险收入应在次
年4月底前,由资产经营公司或董事会负责组织社会中介机
构或财会总监进行审核后兑现。
第十四条 鼓励和允许企业经营者将风险收入的一部分
转换为企业股权。换股比例可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商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的基薪和风险收入在当年企业成本费
用中列支。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工资
总额中单列,不得挤占职工的工资总额,同时不列入计提职
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再领
取企业内部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
他收入。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企业要健全会计、审计制度,向资产经营公
司如实反映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经营者收入。有虚假、虚报
行为的,追究经营者责任;利用职权吞占国有资产、化公为
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或董
事会制定和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劳动、财政、国资和工业
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
工资及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按照省政府粤府
办[1995]35号文有关规定制定,报劳动部门备案;未设立董事
会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审定后,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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