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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35:35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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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的要求,建立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责制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问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主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项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小组由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

  四、适用原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考核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领导小组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县(区)耕地保有量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成果为依据,并参考自治区下达的保护责任指标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确认的划区定界保护面积为依据。

  六、责任目标分级

  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保证本行政辖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区。

  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将其列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考核期

  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区)所签定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末,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前,由办公室对所辖县(区)进行规划期末考核。

  八、考核标准

  县(区)级考核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各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南宁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具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执行。

  (四)土地管理秩序是否因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式进行,办公室每年应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综合考核评分表》,对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同时不具备前款四项否定性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在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县(区)中,办公室可按一定比例综合评比出优秀县(区)。

  九、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1月向领导小组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抽查。办公室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核查。办公室于当年12月底以前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十、考核参考数据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办公室采用抽样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十一、基本农田档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

  十二条、考核报送时间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当年1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考核结果公布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十四、考核奖励

  经考核优秀的县(区)、乡(镇),由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可予以倾斜。

  十五、考核问责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整改不力的县(区),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办公室可组织对该地区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负责人,由相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综合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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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教育部

2013年9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doc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87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15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15日公布 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2、将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
三、《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七条。
四、《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
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个“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第三个“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五、《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六、《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六条。
八、《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1、将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将第十一条中的“免收学费,可以收取杂费,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修改为“不收学费、杂费”。
3、将第十八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九、《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专利条例》”。
2、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
十一、《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审计机关同意,”。
十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1、将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2、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十五、《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六、《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修改为“依法”,“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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