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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17:11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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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精神上来,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切实做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

  二、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规范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行为

  按照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的规定和工商总局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见《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代码标准》(附件1)。今后,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由其核发机关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对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登记注册机构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核准的事项,不做任何更改,进行相关经营范围的登记。从2011年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依法受理、核准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由其经营者在2011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核办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今年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等,督促自愿继续经营乳制品的经营者主动办理相关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事项的变更。凡在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乳制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建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和台账制度,实行登记册、统计表和卡片管理方式。《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登记表》(附件2)内容包括“序号、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经营范围、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期至、联系人及电话、备注”12项。对已经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新增乳制品经营者的信息收集和登记表的填报工作,由《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机构结合其审核工作和依据市场主体信息库信息互查落实,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制作书式登记册,逐级反馈至乳制品经营者所在地基层工商所。有条件的可另行制作电子版登记册,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登记册信息互联互通。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建立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管理。《流通环节乳制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内容包括“经营者主体类型、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合计”4项,由各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机构按照附件3的要求分别汇总,逐级汇总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于今年8月底前报送总局食品司。《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卡》(附件4)内容包括“注册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有效期至、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12项内容,由基层工商所按照监管责任区和附件4的要求填写,辖区工商所和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金信工程”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业务应用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的规定和上述内容与要求,建立健全乳制品经营主体信息库,其具体内容应与登记注册内容一致。食品流通许可机构要会同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化管理机构,于2011年6月底前建立统一的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数据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许可一个、登记一个、录入一个”,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全面、真实、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化管理机构密切合作,切实做到乳制品流通许可信息数据库和登记管理信息数据库的有效衔接和共享。

  四、严格乳制品市场巡查和检查,积极构建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行为,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划分责任区,强化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和检查。从2011年8月1日开始,由各省级工商局统一部署,市县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集中执法力量,按照监管责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逐户对乳制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9月底前,向总局报送《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集中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附件5),填报的内容为今年3月份至9月份实际发生的数据。之后,每年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分别汇总报送附件3和附件5的相关内容,填报内容为上季度实际发生的数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集中检查的同时,结合基层工商所开展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有针对性地强化乳制品市场监管,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律水平,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附件:1.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代码标准

      2.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登记表

      3.流通环节乳制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4.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卡

      5.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代码标准  
  现对总局发布的《GS 30-2010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中经营项目代码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相关内容代码值,如下图所示:

    CM02经营项目代码      

    版本:V1.1

    说明:1、代码可为多选项;

       2、代码1、2、3不包含乳制品项目;

       3、代码4、5为乳制品标注项目,只能二选其一。

    表示:C1

    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编码法,用1位数字表示。 

经营项目代码表

代 码
名  称   

1
预包装食品

2
散装食品

3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4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5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附件2

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登记表

序号
食品

经营



名称
经营

场所

(地址)
法定

代表



(负责

人)














食品

流通

许可



编号
食品

流通

许可



有效

期至





营业

执照

有效

期至
联系

人及

电话








































































































































注明:1、表中“主体类型”从“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五项中选一项填录。

   2、表中“经营范围”从“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二项中选一项填录。


  附件3

流通环节乳制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主体类型



 




项 目   
内资企业

(户)
港澳台投资企业

(户)
外商投资企业

(户)
个体工商户

(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

总 数
其中商场、超市数 量
总 数
其中商场、超市数 量
总 数
其中商场、超市数 量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合 计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4

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卡



  附件5



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

序号
类  别
数 量
其中:农村市场

1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2
检查乳制品经营户(户次)



3
其中检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户(户次)



4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个次)



5
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案件
总数:     件
总数:      件

其中已结案:  件
其中已结案:   件

案值:    万元
案值:     万元

6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件)



7
取缔无证无照乳制品经营(户)



8
吊销营业执照(户)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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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七五”以来,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特点,不断探索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渠道筹措经费格局的基本形成,国家财政对高校投入和学校自筹经费的不断增长,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日益重视,新的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的相继制定
等,一方面显示出财务工作随着事业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另一方面表明财务工作在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中越来越重要。高校财务工作为依法筹集事业资金,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
的作用。
但是,随着高教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当前,高校财务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课题,也在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情况。1999年,审计署组织派出机构对国务院部门所属62所高校进行了审计,发现一
些学校存在预算管理不严格,收费管理不规范,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校办产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未按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其他高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已经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不尽快解
决,将会影响学校的各项改革与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新的《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
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迅速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一切
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除按规定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以外,高等学校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院)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个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
一直抓到每一个基层经济单位。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一)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学校预算一经正式确定,就应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
员的责任。
(二)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学校必须明确规定各个层次制定、调整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机构和人员,并保证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统一协调。校内单位出台的政策必须服从于学校利益,不能政出多门、搞小集体政策;发现问
题,校级经济政策制定者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校领导,并进行处理。
(三)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学校财务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但实行“集中管理”还是“分级管理”,集中和分级分别如何管理,必须在不违反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明文颁布;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凡不按规
定设立的机构,必须予以撤销。
(四)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校内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五)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六)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学校总体财务收支计划中,除必须确保日常性支出安排外,随改革发展需要,还需要安排一些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对这些项目,必须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按金额大小制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其中,基本建设
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质量优良。学校的各项对外投资要谨慎论证、及时入帐、确保安全和有效益,坚决杜绝无效益投资。
二、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
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和人员、各有关部门必须齐心协力,互相配合,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一)必须围绕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继续强化财务管理
学校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对症下药,继续强化财务管理。
1、大力度地强化财会法制观念
会计工作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基础。按照《会计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院)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高校的校(院)长首先必须根据本校业务需要责成人事部门提出设置财会机构的方案,并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备、选用具备
法定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其次必须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建立健全本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提供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三,必须认真审核本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第四,必须明确校内其他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校内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各项财会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事业运行规律和财会工作规律。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权力,努力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事业任务,又敢于承担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要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等
部门对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财经工作要坚持校(院)长负责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财经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增强严肃性,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经费需求计划的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对外投资、
重要财务岗位负责人的任免等重大财经工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严格禁止“小金库”
高等学校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不得把有专项用途的专款、借款、捐款等视为学校自有资金编制预算。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
得遗漏;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坐收坐支;不得将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的收入脱离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学校各级各类单位设立“小金库”。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重复、虚列支出,挤占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要建立科学的
制度、规范的程序。
3、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保证金”等名义向调整专业和艺术、体育类特长生收取国家
规定学费之外的费用,变相“以钱买分”,更不得在收费时实行“双轨制”。
学校的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用自制票据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部分还应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待
财政部门审批返还后,方可作为事业收入,用于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4、严格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从购置、使用、保管、清理,到转让、报废都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如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等,要进行科学、严密
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各高校还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5、切实加强对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校内结算中心的业务
高等学校必须结合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对所属二级单位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划分各单位在财务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不得在管理上重校级轻基层。对重要的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向银行贷款、收费立项和标准审定等应归口学校统一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二级单
位应严肃处理,限期整改。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在学校总体财务报表中。
高等学校校内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适当集中财力,加强内部资金管理,防止体外循环,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从事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储蓄或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6、认真清理校办产业,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
高等学校必须对所属校办产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明晰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产权的划分,以投入的资本为依据,股份制企业根据学校持股额确定,合资企业按学校出资的比例划分,全部由学校投资的企业,其产权完全归学校所有。学校对校办产业的货币投入必须使用自
有资金,不得挪用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非货币投入包括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均应经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学校不得以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为校办产业的借贷款项作经济担保。
校办产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两则”“两制”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凡使用学校资源,包括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力、财力、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通讯等均应合理计价,向学校交费。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
金,体现了国家政策对教育的支持,学校应有支配权。校办产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上交利润和分成。其他实行承包等自主经营或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应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收益。
(二)必须做好各级经济责任人和各级财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必须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学校要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围绕中心工作,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并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重点岗位要配备骨干人员。要建立定期轮岗
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对于二级单位的财会人员,条件成熟的学校可采取委派制度。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并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三)必须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
高等学校内审机构是学校内部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不可替代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制必须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要利用内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要在有关经济责任人任期结束前开展
,审计结果要与其经济、行政利益直接挂钩,不能流于形式。内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审计查出有触犯刑律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拖延耽误。同时,对内审工作也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一旦
发现有该审未审、该处理不作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必须与人事考核制度密切结合
高等学校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权责结合,有绩论奖,有过施罚,出发点与学校人事考核的基本目的相一致。各校必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之中,使其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学校实际,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物质或精
神奖励,并作为将来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则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三、为确保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项检查
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一项十分必要、十分紧迫的工作。接此文件后,各高校要结合审计提出的问题和上述各项要求,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本校整改计划和建立经济责任制的具体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为确保经济责任
制的建立,教育部、财政部将从今年10月起,组织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后如发现仍有未对照审计问题进行整改和未按规定建立经济责任制的学校,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2000年6月12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共54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一批行政权项



┌────┬──────────────────┬─────────────┐│ 序 号 │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                  │             ││    │                  │             │├────┼──────────────────┼─────────────┤│  1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区发改局     │├────┼──────────────────┼─────────────┤│  2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 │     区发改局     ││    │权                 │             │├────┼──────────────────┼─────────────┤│  3  │监督指导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4  │市区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5  │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   │    区规划建设局    │├────┼──────────────────┼─────────────┤│  6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中涉及的路网、管线、│    区规划建设局    ││    │拆迁征地等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             │├────┼──────────────────┼─────────────┤│  7  │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    区规划建设局    ││    │设计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     │             │├────┼──────────────────┼─────────────┤│  8  │核发辖区内城区符合规划的私人宅基地上│    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的500平方米以下并6层以下住宅项目│             ││    │、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两侧500平方米以 │             ││    │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9  │核发辖区内建制镇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市级│    区规划建设局    ││    │重点项目以外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建│             ││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0  │核发区管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区规划建设局    │├────┼──────────────────┼─────────────┤│  11  │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    区规划建设局    ││    │、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 │             │├────┼──────────────────┼─────────────┤│  12  │辖区20米以下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3  │辖区街心街边公共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4  │辖区单位庭院绿化检查        │     区园林局     │├────┼──────────────────┼─────────────┤│  15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     区园林局     ││    │的收缴               │             │├────┼──────────────────┼─────────────┤│  16  │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商│     区商务局     ││    │业网点管理             │             │├────┼──────────────────┼─────────────┤│  17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     区商务局     │├────┼──────────────────┼─────────────┤│  18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区商务局     │├────┼──────────────────┼─────────────┤│  19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审批及营业性演出审│     区文体局     ││    │批管理(涉外演出及由市委市政府扶持的│             ││    │精品演出审批除外)         │             │├────┼──────────────────┼─────────────┤│  20  │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体局     ││    │审批管理              │             │├────┼──────────────────┼─────────────┤│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连锁│     区文体局     ││    │网吧审批管理除外)         │             │├────┼──────────────────┼─────────────┤│  22  │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3  │区属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4  │区属农民助理技师、技术员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5  │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6  │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    (已下放)    │├────┼──────────────────┼─────────────┤│  27  │区属所有单位的工资福利管理(处级干部│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除外)               │             │├────┼──────────────────┼─────────────┤│  28  │区属公务员的退休审批管理(包括参照《│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处级干部除外)│             │├────┼──────────────────┼─────────────┤│  29  │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管理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30  │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处罚权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1  │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按海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06〕70号和海府办〔2006〕123号文 │             ││    │件的规定执行)           │             │├────┼──────────────────┼─────────────┤│  32  │辖区违法建筑的监察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3  │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     区水务局     │├────┼──────────────────┼─────────────┤│  34  │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   区政府、区农林局   ││    │审核发证管理工作          │             │├────┼──────────────────┼─────────────┤│  35  │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     区环卫局     │├────┼──────────────────┼─────────────┤│  36  │公厕管理              │     区环卫局     │├────┼──────────────────┼─────────────┤│  37  │果皮箱(垃圾箱)购置、管理     │     区环卫局     │├────┼──────────────────┼─────────────┤│  38  │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   区海洋和渔业局   ││    │(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             ││    │批                 │             │├────┼──────────────────┼─────────────┤│  39  │辖区淡水养殖许可          │   区海洋和渔业局   │├────┼──────────────────┼─────────────┤│  40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     区农林局     ││    │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             ││    │审批                │             │├────┼──────────────────┼─────────────┤│  41  │辖区森林防火工作,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     区农林局     ││    │火许可证的审批           │             │├────┼──────────────────┼─────────────┤│  42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辖区初中、小学│     区教科局     ││    │和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             ││    │构的审批管理            │             │├────┼──────────────────┼─────────────┤│  43  │辖区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区教科局     ││    │认定                │             │├────┼──────────────────┼─────────────┤│  44  │辖区初级中学(含区职教中心)、小学(│     区教科局     ││    │海口市第九小学、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除│             ││    │外)、幼儿园的管理         │             │├────┼──────────────────┼─────────────┤│  45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区卫生局     ││    │、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             ││    │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             ││    │人员的注册审批管理         │             │├────┼──────────────────┼─────────────┤│  46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     区卫生局     ││    │止妊娠)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             ││    │理                 │             │└────┴──────────────────┴─────────────┘┌──┬──────────┬───────┬────────────────────┐│序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下放后实施机关│                    ││ 号 │          │       ├────────────────────┤│  │          │       │                    │├──┼──────────┼───────┼────────────────────┤│ 47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  区卫生局  │                    ││  │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 │       │                    │├──┼──────────┼───────┼────────────────────┤│ 48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 │  区卫生局  │                    ││  │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       │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       │                    ││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                    ││  │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                    ││  │以外),三星级(含三│       │                    ││  │星级)以下的宾馆、酒│       │                    ││  │店、饭店,500个客座 │       │                    ││  │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       │                    ││  │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 │       │                    ││  │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       │                    ││  │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 │       │                    ││  │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       │                    ││  │发市场,辖管初中、小│       │                    ││  │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       │                    ││  │可         │       │                    │├──┼──────────┼───────┼────────────────────┤│ 4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  区卫生局  │                    ││  │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 │       │                    ││  │馆业,500平方米以下 │       │                    ││  │商场、影剧院、舞厅、│       │                    ││  │音乐厅、咖啡厅、茶座│       │                    ││  │,300平方米以下的公 │       │                    ││  │共浴室、理发美容店,│       │                    ││  │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50 │150住户以下的小区、 │  区卫生局  │                    ││  │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       │                    ││  │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       │                    ││  │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                    ││  │的食品、公共场所、学│       │                    ││  │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       │                    ││  │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       │                    ││  │(管网末梢水),农村│       │                    ││  │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       │                    ││  │水卫生许可     │       │                    │├──┼──────────┼───────┼────────────────────┤│ 5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  区政府  │                    ││  │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       │                    ││  │批         │       │                    │├──┼──────────┼───────┼────────────────────┤│ 52 │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  区民政局  │                    ││  │管理        │       │                    │├──┼──────────┼───────┼────────────────────┤│ 5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区安监局  │                    │├──┼──────────┼───────┼────────────────────┤│ 54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  区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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