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1995〕17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按照欧共体指令,加强了对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检验,尤其是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检验更加严格。我国出口法国的虾、冻鳕鱼片、冻鸡肉等,被法国卫生当局检验出沙门氏菌,葡萄球菌和细菌总数超标;出口英国的冻兔肉农残超标;出口德国的田鸡腿含有放射性。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的加工企业较多,其中水产品、冻鸡的加工企业皆是1994年刚获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其影响是很严重的。法国农业部正式致函我驻法使馆商务处,如果中国不能很好改善出口到法国的食品质量,法国将禁止进口中国食品,取消注册厂代号。这也势必影响到对整个欧共体的食品出口,请各局要高度重视此事并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研究了解欧共体指令(国家商检局已翻译印发给各局),按照欧共体的指令要求及有关国家的规定,对出口到欧共体的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把关。
2、各局要对已获得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加工厂、库(包括水产品捕捞船)的卫生条件,加工卫生管理水平,质量控制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考核,对条件差,管理落后的加工厂、库进行严格地整顿。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对其出口欧共体国家的食品检验。国家商检局将派检查组赴各地复查。
3、对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按欧共体指令规定的证书内容出证。请各局检务部门把好证书关。
附:1、欧共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2、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3、法国水产品微生物标准
附1:
(一)欧洲共同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指令91/493/EEC(OJL13,1993,1.21)关于水产品加工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和兽医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5日就煮熟的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见附录)和采取的措施做出决议。
决议指出:生产商应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方案由工厂的管理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整个的或去壳的)、煮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污染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并应符合指令91/493/EEC第6条的规定。
当产品不符合附录第1、2项规定的标准时,应通知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方法并核查关键点,为的是找出污染源,并要进行更频繁的微生物学分析。
凡病原体计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或超过附录第2项规定的葡萄球菌M值的产品不得上市供人消费。
在欧共体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立之前,用于检验附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学标准的分析方法,要在国际水平上是科学公认的,并经过实际检验,必须有相应检验结果记录的分析方法。
@表@ 附录
1.病原体
───────────────────┬────────────────
病原体类型 │标准
───────────────────┼────────────────
沙门氏菌 │在25g样品中不得检出
│n=5 c=0
───────────────────┴────────────────
2.卫生状况不良的产品(带壳或去壳的产品)
───────────────────┬────────────────
微生物类型 │标准(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m=100
│M=1000
│n=5
│c=2
───────────────────┼────────────────
大肠菌群(44℃,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2
───────────────────┼────────────────
大肠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1
───────────────────┴────────────────
n:取样数;
m:合格限量,低于此限量的所有结果符合要求;
M:可接受限量,超过此限量的结果不符合要求;
c:微生物计数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
质量合格批次的判断:
a.得到的所有值等于或低于3m为符合要求;
b.得到的值在3m~10m(2M)之间时或c/m≤2/5时可接受。
质量不合格批次的判断:
a.每个样品测得的值均大于M;
b.c/n>2/5。
3.指示微生物(指导)
────────────────┬───────────────────
微生物种类 │标准(g)
────────────────┼───────────────────
嗜中温需氧菌(30℃) │m=10000 M=100000
a.整个产品 │n=5 c=2
│
b.带壳或去壳产品(蟹内除外) │m=50000 M=500000
│n=5 c=2
│
c.蟹肉 │m=100000 M=1000000
│n=5 c=2
────────────────┴───────────────────
附2:
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n=5 c=0
附3:
法国微生物学标准
─────────┬──────────┬───────────────
水产品 │ 微生物群或种 │规定限量每克产品活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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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对以下三种产品,要求先认证加工厂:熟去壳小虾;剁、绞碎的鱼肉;熟的或预煮过的预制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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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巴氏灭菌,短│细菌总数(TVC)(30℃) │10的4次方
期保藏的 │大肠菌群 │1g中无
│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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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未巴氏灭菌,│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短期保藏的(盐或油│大肠菌群 │1g中无
中的腌酸希伦鱼,熏│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干鲱鱼,提鱼)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卤水提鱼)│<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滚或不滚面包│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屑的大鱼块/肉片 │大肠菌群 │10
鱼--冷藏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冷冻的滚或不│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滚面包屑的大鱼块/│大肠菌群 │10
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生碎肉,预制│细菌总数TVC(30℃) │5×10的5次方
的生碎肉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鲑鱼--烟熏的鳕和│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其它鱼类--淡腌或│大肠菌群 │1g中无
烟熏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双壳贝类} │大肠菌群 │300/100ml
海胆 }活的 │粪链球菌属 │2500/100ml
│沙门氏菌SS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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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 }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不包括}熟的 │大肠菌群 │1
小虾/对}冷藏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虾 }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甲壳类}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00
包括小虾}生或熟的│大肠菌群 │1
对虾 }冷冻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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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虾/小虾--熟的│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去壳的,冷藏或冷│大肠菌群 │10
冻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扇贝}预煮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贻贝} │大肠菌群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3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蛙腿--冷藏或冷冻│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的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表@
标签
概述:按照EEC指令(见表3a)。
附加要求:
语言必须是法语。
名称--商品名或奇怪的名称同产品名称一样可以使用,但不能混淆,使人误解。在省略会与真正的产地相混淆之处必须标出原产国。
带壳的蜗牛和牡蛎的量用单位个数附加壳直径来表示。
带壳的贻贝的量可以用体积表示。
批号必须标明(对于保藏、半保藏和冷冻产品)如下:
(a)“批号”后标生产日期,需要的还有生产者代号。生产日期认为是生产的具体日期,包装日期或冷藏食品的冷冻日期,冷冻食品的第一次冷冻日期,须表示为(i)日,月,年或;(ii)4~5位数,前三位为相应的生产日期(即001~366)。后1~2位数字;是生产年的后1~2数字;(iii)日和月3位数跟在年后。
(b)如果在进口以前通知官方,进口产品须有该国家的原始生产说明。
注:冷冻鱼(整的、鱼片、冻鱼条、薄片、大鱼块),盐鲱鱼和鳕片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数量出售。
不许可使用维生素。
添加色素必须在“色素”字样后标明色素的EEC编号。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函[2004]4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开行贷款资金“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信用承诺的开行打捆贷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及还贷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同管理原则: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还本付息)严格按贷款合同执行。
(二)专户管理原则:设立承贷主体、财政双控贷款专户,开行贷款资金全部通过本帐户下拨。项目业主必须按开行要求,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开行贷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贷款资金由一个帐户进出。设立财政、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偿债基金专户,归集还贷资金。
(三)专帐核算原则:开行打捆贷款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帐,实行专帐核算。
(四)专款专用原则: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用款计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优先还贷原则:开行贷款到期,凡属于还款来源的所有资金,优先用于还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开行贷款资金;严格执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程施工、竣工决(结)算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立开行打捆贷款项目还贷机制。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还贷资金管理。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在市开行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湘潭市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机制,设立湘潭市开行打捆贷款偿债基金专户,具体负责落实还贷资金来源及各项还贷资金的归集、偿债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审核开行打捆贷款的到期还本付息数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
(二)市计委负责开行打捆贷款资金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建立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建设项目的未来经济效益,指导项目业主制定还款计划,在项目选择上保证开行打捆贷款的还本付息稳妥可靠。
(三)市承贷主体负责指导县(市)区承贷主体和项目业主制定具体的还本付息方案,核实并通知各县(市)区承贷主体和项目业主的贷款到期本息数额,督促其按计划落实还款来源,并按时足额上缴到财政偿债基金专户。
(四)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特别要做好项目投资的预期收益论证,保证开行打捆贷款资金的还款来源,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的分年度还本付息计划,按计划将还款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偿债基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开行贷款资金由开行拨付承贷主体、财政双控贷款专户,承贷主体、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年度用款计划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入项目业主。
第七条 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年度用款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贷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项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按季(月)向承贷主体、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贷主体、财政部门与开行衔接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整改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的;
(七)未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财务报表、财务决算送审的;
(八)未按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年度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可用于支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管理等费用。
第十一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业主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二条 开行贷款项目业主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数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申报资金的进度表,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三)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业主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业主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有关执法部门要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章 投资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偿债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开行打捆贷款还贷资金进入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基金规模视开行贷款和偿债期限而定,按财政作为信用承诺的贷款总额进行计提。如遇财政承诺的贷款项目经营收入不足或无经营收入,出现还本付息困难,在基金中予以补贴和代偿。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偿债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开行打捆贷款还贷资金的收集和归还。项目业主在其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相应设立偿债基金专户,对专户实行双控,由同级财政部门加盖印鉴。业主单位运营资金首先进入偿债基金专户,满足到期还本付息资金需要后再进入单位基本结算户。
第二十条 可进入财政偿债基金专户的还贷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项目业主和各承贷主体的经营收益;
(二)土地经营收益;
(三)经营城市有形无形资产收益;
(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净收益;
(五)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的用于还贷的专项资金;
(六)每年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七章 保证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开行打捆贷款的建设项目还款来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约束机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扣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开行贷款领导小组要在对各县(市)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其贷款规模,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财政信用承诺函,作出付息还贷计划,每年将应付利息、应还本金上缴市偿债基金专户。还贷资金如未能按时上缴,直接通过当年财政决算扣到湘潭市偿债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的建设项目,要分盈利性、非盈利性项目,采取不同的还贷模式,执行不同的扣款方式。
(一)盈利性项目,即经营性项目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益,具有盈利能力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其经营收益要首先用于开行打捆资金的到期还本付息,在保证还本付息的基础上计算盈利,进行利润分配。
(二)非盈利性项目,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还贷来源可考虑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经营城市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收益、每年新增财力中安排。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和承贷主体要约束项目业主,对开行贷款还本付息实行项目业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如项目业主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政府要追究项目业主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原有的开行贷款资金、偿债基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