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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的定位与发展/陈志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07:48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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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文化的定位与发展
                  ——以浙江为例

        陈志远 浙江省司法厅 , 陈罗兰 浙江省律师协会

  在汉语中,“文化”实际上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南北朝《曲水诗序》中的“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这里文化是指中国王朝的文治和教化总称,汉朝刘向《说苑》亦有“文化不改,然后加诛”之说,同为此意[1]。可见文化应是一个国家治理概念。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一词涵义已经变异,通常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相对于物质文化而言,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属于不可见的隐性文化,是文化的核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2]。以制度及价值观念为主要内容的 “律师文化”就属于这一较高层次文化类别。

律师文化是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律师最核心、最基础的社会职能在于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典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中立裁判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这样的三方主体形成较为稳定的等边三角形架构;而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这种诉讼结构并无根本性的变化,仅仅是三角形的一腰换成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正是因为在上述诉讼活动中,各主体所处的不同地位、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以及所要实现的不同目标,直接决定了不同群体的不同思维形态与精神内核。例如,居中审判的法院必须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保护双方的合法程序权利,在综合各种有效证据和辩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判,这样的工作内容要求法官群体必须具备“公正”、“无私”、“博学”等人格特征,同时也决定了法官文化的内涵与特征。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群体相比,律师群体的精神内核既有相似性,例如严格遵守法律、以证据为基础、围绕法律发表观点,但也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而这部分特质性的区别就是本文所要探寻的律师 “文化”。

一、律师文化内核的层级剖析

我国律师制度真正肇始于辛亥革命之后,民国时期的律师团体中既有中共党员,如施洋,也有爱国人士,如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周新民、韩学章等。伴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律师文化。以史良为例,于 1931 年开始在上海执业,在恶劣政治环境中,坚持为共产党员、进步人士和劳苦大众辩护,如邓中夏案、任白戈案、熊氏兄弟案等等,都体现中国律师从诞生伊始就致力于立足法律、利用专业、为苦难群众申冤、为社会沉疴呐喊的道义精神[3]。

有观点认为中国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4]。也有观点认为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笔者认为,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文化从层次上划分,又可以进一步区分如下两个方面:(1)初级意义上的律师文化,这种律师文化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利益至上”[5],即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其一切活动与决策的基本出发点必须是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依法运用各种程序性规定来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谈判中利用各种法律工具来最大化当事人权益。如果偏离了这一理念,那么就会产生对律师文化的误读。例如,利用当事人的案件大肆炒作,通过网络媒体、电视报刊等影响裁判、提高自身知名度,甚至陈述片面事实、隐瞒真相来诱导公众干预司法,这些都是律师对自身定位不清、对律师文化把握不准的不适当行为,其不仅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对其个人能力、品德的质疑,更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甚至败诉。因此,正确的文化导向是十分重要的。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初级律师文化应以勇于竞争、敢于抗争、诚信经营、热情服务,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价值[6]。(2)终极意义上的律师文化,是指律师在努力追寻第一层次意义时客观上所产生的社会意义,即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尽其所能、依法依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正是为了与相对的国家公权力(公诉机关、行政机关)或对方当事人相抗衡,将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意见和法律规定向法庭作最充分的陈述,在诉辩双方都能向这样的目标努力时,居中裁判者将有条件在充分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论证基础上作出最公正的判断。因此,律师的行为推动了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的进步。美国前总统卡特在 1978 年曾说:“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 人中就有 1 名律师,比英国多 3 倍,比西德多 4 倍,比日本多 21 倍。美国就是诉讼多,但我们没有把握说我们的正义就多![7]”所以,律师的文化导向中,必然应当加入正义的因素,缺乏对终极意义的自觉与追求将使得律师初级意义上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终极意义上的律师文化应当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一言以蔽之,律师文化分为两个层级,初级层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终极层次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两个层级的内核都应当是律师文化内核的应有之意,二者不可或缺、有机统一。

二、律师文化基本特征之解读

在律师参与政治程度较高的地区(例如香港),律师被认为是体面而有影响力的职业,他们会关心及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及讨论,作出正面的影响。然而,世界不同地区,因为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针对律师的笑话与讽刺文化,集中在律师的见利忘义,没有原则以及高收费上。在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律师职业起步较晚的地区,人们往往只关注律师的收入与付出是否合理,而并不关心律师本身参与社会政策制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见,律师文化发展是否健康,也受制于当地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一)政治环境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律师职业的政治性是律师的本质属性之一[8]。律师行业生来就与政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党的事业至上不仅是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核心,因此在律师文化建设中,我国形成了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模式,即“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始终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9]。

(二)经济环境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国尚未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因此那时的律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性质与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律师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律师的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交换。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将律师资源逐步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并主要集中在收益较高业务领域,因此也带来了浮躁、逐利、不当竞争的负面效应,律师文化中呈现出集体无意识性的低迷。而随着我国加入 WTO,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本土律师需要迎接来自国际同行的挑战和合作,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模式、国际大律师的风采以及外国律师行业的规范为本土律师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刺激与很好的参考。我国律师文化正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充实。

(三)传统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中国儒家文化自古有着轻诉讼、重礼教的传统,以致律师制度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成长的空间。另外,“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愚民主义法制思想也直接禁锢了律师职业的形成。中国的“讼师”萌芽于西周的代理和代书活动,正式出现于春秋,但讼师在职业准入程序、工作领域和社会地位、作用等方面与律师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中国律师制度的迟迟出现,与传统文化的制约有着不可否认的关联[10]。律师文化的发展也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和”的理念逐渐萌生,因此,在当今社会律师参与调解、主持和解以及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也日益频繁。

(四)职业定位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律师与医生、教师等在西方都属于传统的精英专业人士,但是这些职业本身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性:教师以仁爱为价值取向,医生为人道为职业底线,但是律师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斗争的精神。正如冯·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他同时认为这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的一项义务。“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11]。律师正是为了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争取着最大化的合法权利,而且这种斗争不仅是一种私权,更承载着律师对社会、对法治的职责与义务。

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五个基本性质:(1)律师文化的政治性。律师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法治社会,律师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种制约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故律师文化也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2)律师文化的法定性。律师执业资格、从业范围、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这就决定了律师在法律活动中的行为和意见并不代表其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仅仅是其依据法律知识所作出的客观认知。(3)律师文化的社会性。律师的产生源于化解社会冲突的需要,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开放式服务,其服务的对象、领域和方式都具有高度社会熟悉感,因此律师文化较能体现出律师所代表的社会民意。(4)律师文化的专业性。律师作为一个学习时间长、前期投入大、入行门槛高的精英团体,行业准入就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是故,律师行业本身就具有精英文化与主流基调,所以,律师文化能够获得社会的较高认同,并与司法、检察机关组建共同的法律文化。(5)律师文化的商业性。法律服务作为一种自由流通的商品,使得律师文化必然具有商业的属性,而这种商业性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的优胜劣汰、整体提升,同时也有利于律师文化的蓬勃发展,但是这种商业性必须以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则作为底线[12]。

三、浙江省律师文化的发展现状

浙江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体现出强烈的浙江文化地域性。以温州为例,80 年代初,温州人在经济领域屡屡自主创新,而有些行为根据当时法律已构成典型的经济犯罪,“八大王”事件震惊全国,温州律师在此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用法律为经济领域的探索保驾护航[13]。沿承着这样的传统,浙江律师立足本土、求真务实,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及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要求,以确立律师正确的执业理念和职业精神为核心,正在逐步发展能够充分体现浙江精神的律师文化。但是,如前所述,我省律师文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阶段性的特征和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文化的内涵与定位不明晰。由于我省律师行业恢复重建的时间较短,律师文化概念的提出也在近几年间,因此对律师文化的内涵还没有沉淀结晶,也没有理论上的抽象提炼。律师文化区别于其他法律文化的特质以及其自身的定位尚不明朗,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的理解都或多或少存在偏差,有的将司法文化的内涵强加于律师文化之上,有的生搬硬套西方律师制度来阐释中国律师文化[14]。

其次,律师群体对行业文化的认同度不高。由于目前律师行业的竞争存在结构性失衡,经济发达地区律师逐步饱和,过度竞争已经显现,例如杭州、宁波等地,同一地区律师收入差距也较大,出现了律师内部分层。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律师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与此同时,律师群体本身对律师行业的认同度不够高,职业荣誉感不强,行业归属感不强。再次,律师文化建设对于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文化是软实力,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不可忽视和不容低估的巨大作用。当前,我省已有律师事务所1014 家,律师11429 人,每万人口律师比已突破2.0。律师行业发展逐步进入深水区,每一个进步和提升需付出更大的努力。因此,更加需要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来统领和引领律师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最后,缺乏切实可行的律师文化发展方案及对策。律师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国情制定出五年规划。律师文化发展亦是如此,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结合不同时期制定出文化发展规划。

与此相对的,当下我省律师文化发展也存在着诸多利好因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律师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律师文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正在转型升级的浙江经济,以及“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的实施,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为内容的浙江精神和以“务实、守信、崇学、向善”为内涵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形成之后,必然要求作为中介机制的律师群体得到空前的重视和发展。而我国目前这种社会结构正在逐步形成,律师文化必然要迎来发展的春天。

四、西方律师文化历史传承对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韦伯曾说过,律师曾经是西方特有的现象。在西欧及其殖民地后裔之外,专门的世俗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直到近代才有所闻。律师对这样两种制度——资本主义和“法律理性”现代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两种制度从文艺复兴时期直到当今,把西欧和世界其他部分明显的区分开来[15]。

现代西方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16]。但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中世纪欧洲律师的地位降低到了历史的低谷,例如在德国早期,为犯罪人辩护会受到某种罪恶感所纠缠,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如果接受犯罪人报酬,甚至被视为反社会的行为,因此律师被民众冠以“犹太街的贱业”,被当局视作“司法的瘟疫”[17]。随着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学教育逐渐受到重视,律师行业也日益兴起,其主要职能也逐渐确定为在法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担任辩护人、自诉代理人或告诉代理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律师逐渐涉足公司融资并购、商业合同谈判、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护、一般的不良债权处理等商业活动。而现代西方国家,也有越来越多的律师积极热心于公益,为国家各项政策研究、立法游说乃至社会运动提供相当重要的专业支持。

律师职能的变化也直接决定了西方发达国家律师文化的变迁,以普通法系的代表——英国为例:英国的律师根据其职能分为两类,诉讼律师(barrister),受律师委员会(BarCouncil)管理;事务律师(solicitor),受律师公会(Law Society)管理。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18]。因此,英国律师的两种类型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文化内涵,诉讼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大权益为根本宗旨,而事务律师则旨在商业活动中为客户争取尽可能多的商业利益。此外,例如美国社会中的人权律师、劳工律师、环保律师等专业律师则更多地致力于国家立法、政策博弈等公共事业,其所形成的行业文化便带有更多的公益色彩。

上述历史给我省律师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1)律师文化建设应当放在战略高度。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律师也不再仅限于进出法院,而是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紧密的联系。是故,有人称“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19]”基于律师行业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将律师文化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2)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职业是倍受人们尊敬的职业。法国十九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认为律师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负有重大使命”。而正是这种较高的地位,让律师有了强烈的职业归属感和行业认同感,这对形成并传承律师文化是大有裨益的。(3)要认识到律师文化发展的长期性。西方的律师文化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也必然要经历蹒跚起步、曲折探索、挫折反复等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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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
1992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了《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现予以颁布施行。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
一、制定依据
为使疏浚物的海上倾倒不损害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伦敦倾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次协商会议正式通过的《公约附件应用于疏浚物处置指南》,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国际现有经验,特制订本《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作为颁发海洋疏浚物倾倒许可证的依据。
二、疏浚物分类
依据疏浚物的成份及其有害物质的含量水平、对倾倒区环境的影响,将疏浚物分为一、二、三类。
(一)三类疏浚物
1、不含《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
2、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其含量不高于“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1)的疏浚物。
3、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所列物质,其含量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经生物学检验属“痕量沾污物”,或者在海洋环境中能够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
4、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小于《公约》第八次协商会议通过的“显著量”(2)的疏浚物。
5、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大于或等于“显著量”的疏浚物,经溶出试验,溶出液中该项物质浓度低于《海水水质标准》(3)中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疏浚物。
以上疏浚物属三类疏浚物。在获得国家海洋倾废主管部门签发的普通许可证后,可准予海洋倾倒。
(二)二类疏浚物
1、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大于或等于“显著量”的疏浚物。经溶出试验,溶出液中该项物质浓度高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疏浚物。
2、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经生物学检验不属“痕量沾污物”,而且在海洋环境中不能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
以上疏浚物属二类疏浚物,在获得海洋倾废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之后,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方可进行海洋倾倒。
(三)一类疏浚物
1、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所列物质,经生物学检验不属“痕量沾污物”,而且在海洋环境中不能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并且现场倾倒采取特别措施无效的疏浚物。
上述疏浚物属一类疏浚物,一般不允许进行海洋倾倒。当出现其他处置方法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例外情况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区域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倾倒。
三、疏浚物评价程序
(一)申请倾倒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同时要向海洋倾废主管部门提供疏浚物的来源、形态、组成,倾倒频率和倾倒量、疏浚物的特征和有害物质含量等资料。如密度、固体百分比(含水量)和细菌、病毒、粒度、有机质、硫化物和污染物含量等,并须提供疏浚物中含有《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成份及其含量资料,以及不属附件一、二物质,但是对环境影响又不清楚的物质的有关资料。
(二)疏浚物分类评价程序
1、首先审查疏浚物是否含《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
2、如含《条例》附件一物质,审查其含量是否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
3、如含《条例》附件二物质,审查其含量是否大于“显著量”。
4、如附件二物质含量大于或等于“显著量”,须进行“溶出试验”,检验其溶出液中该物质浓度是否高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5、如溶出液中含《条例》附件二所列物质浓度高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审查现场倾倒须采取的特别措施。
6、如含《条例》附件一物质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须进行生物学检验,检验其是否属于“痕量沾污物”。
7、如不属于“痕量沾污物”,审查其现场倾倒应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否有效。
上述评价程序用疏浚物分类评价程序图表示。
四、“特别措施”,指要选划特别倾倒区,采用无沾污疏浚物覆盖沾污疏浚物,控制每次倾倒量、倾倒频率、倾倒方式等,以降低初始稀释浓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倾倒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且不属“痕量沾污”的疏浚物前,申请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先进行室内模拟试验和现场试验倾倒,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如试验倾倒研究结果证明特别措施有效,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才能进行海洋倾倒。如研究结果表明特别措施无效或不可行,则该疏浚物不能被准许在海上倾倒。
当主管部门有理由认为拟进行海洋倾倒的疏浚物中,含《条例》附件一、二以外的有害物质,它们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还不清楚,或它们的标准还未被列入现有国家标准时,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进行研究,以确定海洋倾倒可能对人类健康或海洋生物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研究结果报告和有关资料。
疏浚物分类评价程序图
疏浚物

┌─────────────────┐
│ (1) │
│成份分析、检验是否含附件一、二物质│ 否
└────────┬────────┴─────┐
│ │
是 │
┌───────────┐ │
↓ ↓ │
否 ┌───────────┐┌──────────┐ │
┌──┤ (2) ││ (3) │否 │
│ │ 检验附件一物质含量是 ││检验附件二物质含量是├─→│
│ │ 否超过沉积物环境标准 ││否高于“显著量” │ │
│ └─────┬─────┘└────┬─────┘ │
│ │ │ │
│ 是 是 │
│ ↓ ↓ │
│ ┌───────────┐┌──────────┐ │
│ 是 │ (6) ││ (4) │ │
│←─┤ 检验附件一物质是否属││检验溶出液中沾污物 │ │
│ │ “痕量沾污”或能够 ││浓度是否超过三类海 │否 │
│ │ “迅速无害化” ││水标准 ├─→│
│ │ 生物毒性试验 ││ 溶出试验 │ │
│ └────┬──────┘└────┬─────┘ │
│ │ │ │
│ ↓否 ↓是 │
└────────────────────────────→│
┌──────┐ ┌───────┐ │
│ (7) │ │ (5) │ │
│ 特别措施 │ 有效 │应采取有效措施│ │
└──┬───┴────┐└──┬────┘ │
┌───┤ └─┐ │ │
│ │ │ │ │
↓ ↓无效 ↓ ↓ │
例外情况 一类疏浚物 二类疏浚物 三类疏物 ↓
(紧急许可证) (禁止倾倒) (特别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

附录:
一、疏浚物溶出试验程序和指标
(一)溶出试验程序
将疏浚物与倾倒区海水以1∶4(体积比)比例混合,激烈振荡三十分钟,静置一小时,离心分离(或用0.45μm膜过滤)出液相,测定溶出液中含《条例》附件二物质的含量水平。
(二)溶出试验检验指标
1、若疏浚物中所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物质在倾倒区海水中溶出的浓度低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则可认为对海洋环境无有害影响,可签发普通许可证。
2、若溶出浓度高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表明该疏浚物将对海水水质产生有害影响,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影响,可签发特别许可证。
二、生物学检验程序和指标
确定《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是否属“痕量沾污物”,不能用化学浓度数字来定义,而是需要根据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持久性、毒性和在生物体内蓄积性以及倾倒后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有害影响来鉴别。只有生物学检验结果认为可接受时,才能认为某疏浚物所含《条例》附件一物质属于“痕量沾污物”。
(一)生物学检验程序
首先把疏浚物分成三相,即液相、悬浮物相和固相。然后在各相中分别进行生物学检验。
1、液相:取疏浚物与倾倒区海水按体积比1∶4比例混合,激烈振荡30分钟,离心分离后用0.45μm滤膜过滤,取滤清液,即为液相。
2、县浮物相:取疏浚物与倾倒区海水按体积比1∶4比例混合,激烈振荡30分钟,静置后不离心,上层悬浊液即为悬浮物相。
3、固相:上述混合物激烈振荡30分钟,静置一小时,沉降到底部的全部物质即为固相。
对液相和悬浮物相进行生物学检验的试验生物应是敏感的海洋生物,它至少要包括一种浮游动物、一种甲壳类和一种鱼类。在与倾倒区尽可能相同的温度、盐度和溶解氧等环境条件下进行毒性试验,暴露时间96小时。
对固相进行生物学检验的试验生物应是敏感的海洋底栖生物,它至少要包括一种滤食性生物、一种食泥性生物和一种掘穴生物。试验时间十天。
(二)生物学检验指标
判断环境能否接受含附件一物质的疏浚物的主要指标有以下三种:
1、液相和悬浮相生物学检验指标
极限允许浓度(LPC)大于初始混合浓度(IMC)则对环境无危害;
极限允许浓度的定义为:百分之一半致死浓度
LPC=0.01×LC50(96hr)
初始混合浓度的定义为:疏浚物倾倒4小时后的现场稀释浓度。
2、固相生物学检验指标
对照无沾污疏浚物中试验生物存活率与被检验疏浚物中试验生物存活率之差不大于百分之十,则对环境无显著影响。
3、生物体内污染物蓄积试验:生物体内蓄积浓度小于或等于“海洋生物环境标准”(3),则对环境无危害。
如生物学检验指标表明环境可以接受,则该疏浚物属于“痕量沾污物”。如生物学检验指标表明环境不能接受时,则该疏浚物不属于“痕量沾污物”。
注:1、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没有颁布之前,暂用海岸带调查“底质污染物质评价标准”
底质污染物质评价标准
单位:有机质为3.4%(重量百分)
其他污染物为毫克/千克
┌──┬─┬─┬─┬──┬──┬──┬──┬──┬──┬──┐
│ 名 │ │ │ │ │总 │ 油 │ 六 │ 滴 │ 有 │ 硫 │
│ │铜│铅│锌│ 镉 │ │ │ 六 │ 滴 │ 机 │ 化 │
│ 称 │ │ │ │ │汞 │ 类 │ 六 │ 涕 │ 质 │ 物 │
├──┼─┼─┼─┼──┼──┼──┼──┼──┼──┼──┤
│标准│30│25│80│ 0.5│0.2 │1000│ 0.5│0.02│3.4 │ 300│
└──┴─┴─┴─┴──┴──┴──┴──┴──┴──┴──┘
2、伦敦倾废公约关于附件二物质“显著量”的定义
伦敦倾废公约关于“显著量”的数值定义为
农药及付产品 ≥0.05%(重量百分)
铅及其化合物 ≥0.05% 〃
砷及其化合物 ≥0.1% 〃
锌及其化合物 ≥0.1% 〃
铜及其化合物 ≥0.1% 〃
有机硅化合物 ≥0.1% 〃
氰化物 ≥0.1% 〃
氟化物 ≥0.1% 〃
3、海洋生物环境标准没有颁布之前,暂用海岸带调查
“海洋生物体内污染物评价标准”
海尖生物体内污染物评价标准(1)
单位:毫克/千克
┌────┬──┬───┬──┬──┬──┬──┬──┐
│污染物质│ │ │ │ │ │ 六 │ 滴 │
│标 准│ 铜 │ 铅 │ 锌 │ 镉 │总汞│ 六 │ 滴 │
│生物种类│ │ │ │ │ │ 六 │ 涕 │
├────┼──┼───┼──┼──┼──┼──┼──┤
│鱼 类│ 20│ 2.0 │ 40│0.6 │ 0.3│2.0 │1.0 │
├────┼──┼───┼──┼──┼──┼──┼──┤
│甲 壳 类│ 100│ 2.0 │ 150│2.0 │ 0.2│1.0 │0.1 │
├────┼──┼───┼──┼──┼──┼──┼──┤
│软体动物│100+│ 10 │250+│5.5 │ 0.3│2.0 │0.2 │
└────┴──┴───┴──┴──┴──┴──┴──┘
(1)未包括牡蛎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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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类 │ 第二类 │第三类 ┃
┠─────┼───────┼─────────┼─────────┨
┃ │人为造成增加 │ 人为造成增加 │人为造成增加 ┃
┃悬浮物质 │的量不得超过 │ 的量不得超过 │的量不得超过 ┃
┃ │10毫克/升 │ 50毫克/升 │150毫克/升 ┃
┠─────┼───────┴─────────┼─────────┨
┃色、臭、味│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 ┃
┃ │ │臭、异味 ┃
┠─────┼─────────────────┼─────────┨
┃ │ │ 水面不得出现 ┃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 明显的油膜、浮 ┃
┃ │ │ 沫和其他杂质 ┃
┠─────┼───────┬─────────┼─────────┨
┃ pH │ 7.5--8.4 │ 7.3--8.8 │ 6.6--9.0 ┃
┠─────┼───────┼─────────┼─────────┨
┃化学耗氧量│<3毫克/升 │<4毫克/升 │<5毫克/升 ┃
┠─────┼───────┼─────────┼─────────┨
┃ 溶解氧 │ 任何时候不低│ 任何时候不低 │ 任何时候不低 ┃
┃ │于5毫克/升 │于4毫克/升 │ 于3毫克/升 ┃
┠─────┼───────┴─────────┼─────────┨
┃水 温 │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 │ --- ┃
┠─────┼─────────────────┴─────────┨
┃ 大肠菌群│ 不超过10 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 ┃
┃ │700个/升 ┃
┠─────┼───────────────────────────┨
┃ 病原体 │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 ┃
┃ │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
┠─────┼───────┬───────────────────┨
┃ │ 砂石等表面的│ ┃
┃ │淤积物不得妨碍│ ┃
┃ │种苗的附着生长│ ┃
┃ 底 质├───────┴───────────────────┨
┃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
┠─────┼───────────────────────────┨
┃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
┗━━━━━┷━━━━━━━━━━━━━━━━━━━━━━━━━━━┛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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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
┃ │ 项 目 名 称├───────┬───────┬───────┨
┃号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1│ 汞 │ 0.0005 │ 0.0010 │ 0.0010 ┃
┠──┼──────┼───────┼───────┼───────┨
┃ 2│ 镉 │ 0.005 │ 0.010 │ 0.010 ┃
┠──┼──────┼───────┼───────┼───────┨
┃ 3│ 铅 │ 0.05 │ 0.10 │ 0.10 ┃
┠──┼──────┼───────┼───────┼───────┨
┃ 4│ 总 铬 │ 0.10 │ 0.50 │ 0.50 ┃
┠──┼──────┼───────┼───────┼───────┨
┃ 5│ 砷 │ 0.05 │ 0.10 │ 0.10 ┃
┠──┼──────┼───────┼───────┼───────┨
┃ 6│ 铜 │ 0.01 │ 0.10 │ 0.10 ┃
┠──┼──────┼───────┼───────┼───────┨
┃ 7│ 锌 │ 0.10 │ 1.00 │ 1.00 ┃
┠──┼──────┼───────┼───────┼───────┨
┃ 8│ 硒 │ 0.01 │ 0.02 │ 0.03 ┃
┠──┼──────┼───────┼───────┼───────┨
┃ 9│ 油 类 │ 0.05 │ 0.10 │ 0.50 ┃
┠──┼──────┼───────┼───────┼───────┨
┃10│氰 化 物 │ 0.02 │ 0.10 │ 0.50 ┃
┠──┼──────┼───────┴───────┴───────┨
┃11│硫 化 物 │ 按 溶 解 氧 计 ┃
┠──┼──────┼───────┬───────┬───────┨
┃12│挥发性酚 │ 0.005 │ 0.010 │ 0.050 ┃
┠──┼──────┼───────┼───────┼───────┨
┃13│有机氯农药 │ 0.001 │ 0.020 │ 0.040 ┃
┠──┼──────┼───────┼───────┼───────┨
┃14│无 机 氮 │ 0.10 │ 0.20 │ 0.30 ┃
┠──┼──────┼───────┼───────┼───────┨
┃15│无 机 磷 │ 0.015 │ 0.030 │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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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
质应符合GBJε--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2011年4月至6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集中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成立了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形成了各负其责、共同协商的协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累计投入人力350万人次,深入运输企业18.1万家,排查客货运车辆417.7万辆,约谈运输企业和场站业主2.3万人次,督促整改客货运车辆隐患52.2万处、客货运驾驶人驾驶证隐患40万人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455.3万起。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2%和9.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5起、下降83.3%,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通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各地隐患整治效果与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区还没有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三是县乡客运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在专项行动期间,客货运车辆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6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发生了一起货车与客车相撞事故,死亡11人。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决定自7月至9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集中解决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工作意见和措施,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继续巩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整治措施,强化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和减少营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以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隐患,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特别要对县级客运企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对县级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对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县级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
  各地要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充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市际、县际主要道路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要以通行秩序为重点,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规范、连续,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的要求,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通过开展三个月的专项行动,力争实现高速公路尾随相撞和车辆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导致的正面相撞,以及国省道路段正面相撞、路口侧面相撞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以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要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客运企业在组织人员、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车辆设施、现场管理、文明驾驶、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以及绩效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各地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对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安装范围扩大至所有客运车辆;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要完善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平台使用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对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了解其使用范围、数量、工作制度、监控人员队伍以及在事故预防上的实际效果。
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都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
  六、全面排查整治货运隐患
  各地要在加强客运隐患整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将预防货运车辆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当前,要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对货运车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从生产、登记、使用等相关环节严格依法查验把关。对新出厂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一律不予登记并抄告相关部门;对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运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对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督促其接受处理。至2011年9月底,货运车辆安全检验率应达到95%以上。
  七、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
  从7月1日起,各地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示。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力争至2011年9月底对客运驾驶人短信宣传覆盖率达到100%,对货运驾驶人的短信宣传覆盖率在东部地区达到90%、中部地区达到70%、西部达到50%以上。要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规范使用安全带、选树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制定出台相关奖惩措施,鼓励、引导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以省为单位,组织选树一批百万公里安全运营、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爱岗敬业、文明安全的模范营运驾驶人,并作为规范客货运企业的长效措施,激励和促进从业驾驶人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八、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要派出工作组,以县乡为检查重点,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路段,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促整改解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经营资质。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各地要以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和重点,形成相关部门齐心协力、联合行动、及时沟通的工作合力,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研究提出道路客运安全长效对策和措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确保道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专项行动期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于每月底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电子版,并于9月20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强,010-6626179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010-64464002。
  电子邮箱:zhuanxiangxingdong@163.co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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